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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中学外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学校对外开放,促进我校外事工作管理的规 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学校外事工作的管理范围:因公出国(境)团组、教职工 公务出入境、派遣学生出境学习、港澳台事务等。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应认真遵守国家外事工作有关政策、法律和 法规,主动服务人才培养,不断优化开放环境,提高合作水平,不断扩 大学校的国际影响力。条学校设外事专办员,负责学校外事工作。第二章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主要指学校因工作需要组团并持政 府因公批件和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境外开展合作交流工作的访问团组。 因公出国(境)团组主要分
2、为学校独立组团和校外参团两类。第六条学校每年向市教育局提交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申请, 并拟订学校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工作团组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选拔 团组成员,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出访团组必须为学校教学工作、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提升管理水平服务,出访任务应有实质性交流内容。第八条学校严格控制出访预算,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外事 出访费用标准执行。第九条出访团组出访施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团组的出访时间和出 访路线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严禁自行变更。出访团组必须在回国 1周内交还因公护照(通行证),1个月内递交出国(境)工作报告。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第十条出入
3、境管理。主要指因公出国(境)工作团组的组团、审 批、出境教育、回国后续工作管理;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 理;教职工出国(境)长短期访学、进修、培训以及参加国(境)际会 议等出入境工作。第十一条护照(通行证)管理。出访团组或个人出境前的因公护 照(通行证)由外事专办员统一保管,出访期间团组因公护照(通行证) 应由团长指派专人保管。出访结束因公护照(通行证)应在1周内交至 外事专办员处。第十二条出国(境)前教育。因公出国(境)工作团、学生出境 交流团以及出国(境)长短期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出访前应接受出国 (境)教育。第十三条出访期间管理。在境外停留期间,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严守国家秘密
4、,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和监督,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长短期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应 定期向所在部门、派出归口部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工作情况和出 入境准确日期。第十条出访后管理。出访团组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上交因公护 照(通行证x工作报告、工作影集,并按学校要求按时完成费用核销 工作。第四章外事接待第十五条外事接待主要指接待国(境)外团体或个人到我校进行 考察、访问、交流等活动。第十六条接待国(境)外来访按照对等接待的原那么,根据来访团 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构成,确定牵头接待的领 导和部门以及陪同接待人员。第十七条校级友好往来的国(境)外来访,由外事专办员提前拟定接待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