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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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和省、市政府共同设立的, 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 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为了使我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具体由我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 织实施,各学院应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家庭经 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 公益志愿表现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 的学生予以推荐。第

2、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 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第二章综合测评第四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 良;(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 优秀;(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热爱劳动;(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六)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按照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且参评学生公益志愿时长需达到20小时/学年;(A)热爱劳动

3、,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第五条各学院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 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一)综合素质测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满足年级专业排名前30%(含) 的要求。(二)学习成绩测评各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年级专业排名在 前30%,按教务处提供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且上一学年必 修课平均成绩原则上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择优评选。(三)体育锻炼测评.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1 .能够参加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身体健康,具有 良好的身体素质。(四)遵守校纪校规测评1 .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

4、度,维护良好的教学秩 序。按时上课、不无故迟到、早退、旷课。2 .严格遵守大学大学生言行规范。3 .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私自在学生公 寓外租房住宿。第六条测评成绩相同时,上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 荐。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益活动或在公益活动表现 突出者可做优先考虑。第八条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有如 下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有突出创新能力者,如取得 国家发明专利等;在各类学科竞赛、文艺体育比赛、社会实 践中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者;有其他突出的先进 事迹者。第三章评选办法与程序第九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省 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到我校的

5、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比例 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及时通过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班干 部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本学院所有同学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的相关事宜。第十条评选程序:(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集体评议。集体评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班级评议,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不少于班级人数20% 的学生组成(班干部和其他同学各50%) o第二阶段为学院 评议,评议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辅导员 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将第一阶段的评议结果呈报给学院评议 小组,经学院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后,确定学院本年度国家励 志奖学金初选名单。(三)对通过集体评议产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 应广泛征求

6、院内广大师生的意见,院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 作日。(四)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满足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填 写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并将学 院初选名单及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提出申 请。(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初选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 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征求全校师生的意见。(六)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校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直接上报。(七)待批复后,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 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 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 金”及“大学优秀学业奖学金”。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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