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木销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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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木销售合同合同编号:销售方(简称甲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森林经营分公司购买方(简称乙方):根据广西林权交易中心年月日林产品电子交易公开竞价结果,乙方成交,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伐区立木一次性销售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负责林木的采伐和销 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伐区地点、四至界限、面积和数量1.1 伐区地点为永安市镇(乡)村的小班,伐区面积亩。地点、四至、 面积以本合同附件“伐区界线示意图”的红线界内为准。1.2 上述采伐小班的设计出材量立方米,薪材吨(详见下表)。乙方承诺在 签署本合同时,已对该合同项下的林木资源状况进行了踏查,并

2、对此做出必要的判 断和确认。双方一致同意,以上述数量为本合同的林木销售数量。无论实际出材数 量与合同销售数量是否一致,均以该销售数量为结算数量,乙方自行承担盈亏风险。出材量表工 区林班大班小 班采伐面积出材量(立方米)薪材(吨)薪材 至人 造板 厂数 量 (吨 )口计规格材非规格材小计松杂杉松杂杉松杂第二条成交价款、付款方式2.1 成交价款:人民币 (元)。2.2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成交后2021年9月6日17:00前将首期木材款及合同履 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林木另行出售,并没收乙方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2.3 甲方根据现行国家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给乙方(唯

3、一),木材销售发票的购买方只能是乙方,开具的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成交销售款。第三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缴交及退还方式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3.1 缴交方式:乙方应在支付上述立木销售款的同时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2 乙方按期采伐、生产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于双方办理迹地交接单后 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四条山场拨交、伐区拨交、采伐期限、迹地返还期限山场拨交4.1.1 自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 至范围现场拨交山场。4.1.2 自山场现场拨交之日起,乙方对拨交山场的林木负有管护责任和义务,因 火灾、偷盗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4.1

4、.3 乙方在完成山场拨交但未办理伐区拨交手续时,不得组织开展任何伐区生 产活动。4.2 伐区拨交乙方应于组织进场生产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伐区拨交。4.2.1 甲乙双方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事项进行现场拨交,并办理伐区 拨交单等伐区拨交手续。4.2.2 乙方在办理完成伐区拨交手续后,方可组织伐区生产作业。4.3 工程期限431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本合同项目下的林木采伐期限至2021年月 日止。4.4 迹地返还期限4.4.1 乙方应在2021年 月 日前按伐区作业质量要求完成伐区清理并经甲方验 收合格,将采伐迹地返还给甲方造林。442若乙方未按期归还甲方采伐迹地,则按照300元/天的标准

5、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且甲方有权单方处理地上林木(含伐倒未运走的林木)及不予退还林木销售价 款。第五条伐区生产5.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采伐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采伐的地点、四至、 面积、树材种、出材量和采伐期限组织采伐生产,不得超界、超树种、超量、超期 采伐,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5.2 乙方不得以非本伐区的木材冒用本伐区名义进行运输、销售,否则产生的一 切后果由乙方负责。5.3 伐区边界木、山场内的木荷防火林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林木(如福建 柏、柳杉、水杉、香樟、红豆树等)不在本伐区的设计数量内,归甲方所有,乙方 不得对其进行采伐。如有发现采伐,乙方按300元/株赔偿

6、给甲方,同时须承担一切 法律责任。5.4 乙方在实施采伐前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暂缓采伐地块的面积必须占拨交面 积的20%以上。预计出材量超审批数量10%以上,乙方应立即停止采伐并及时向甲 方书面报告,由甲方负责组织调查设计、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由乙方承担。5.5 在甲方未对伐区进行验收之前,由于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林道的修建、 采伐、运输等造成农田、鱼塘或村民及其它民用设施或其它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 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6 乙方应根据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生产作业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的通知 明林综20173号文要求,合理开设道路,做好农田、饮用水、水沟等保护工作,

7、注 意水土保持,努力减少生产过程对水土保持的破坏。乙方应遵照少破坏林地的原则, 禁止超宽开设集材道(宽度3米),避免破坏山体造成水土流失,并自行妥善处理 与此相关的赔偿问题。乙方应注意环境及卫生保护,如有破坏,承担所有责任及费 用。5.7 任何基于经营需要的道路均由乙方负责建设或维修,伐区验收后所修道路的 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索要任何补偿。因伐区生产需要, 乙方需在伐区外开设集材道涉及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时,若拟占用的林地林木属甲 方所有,乙方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补偿由此造 成的林木损失费用;若拟占用的林地林木不属于甲方所有的,审批手续由乙方

8、自行 办理。5.8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采伐现场随时进行管理和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相 关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伐区的检查和监督。5.9 松林带状改造提升项目,受让方应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 种、采伐强度、界线等组织生产作业,禁止采伐阔叶树和珍贵树种,否则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伐区验收伐区验收标准6.1.1 采伐范围必须与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范围一致,不多采、不漏采。6.1.2 伐根要求:胸径自5厘米以上的立木、验证后的盗伐树头、应伐木、病腐 木、枯立木和秃头树等必须用油锯全部采伐。伐根力求与地面平,杉木伐根高度不 得超过5厘米;其它树种地径30厘米以下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

9、米,地径30厘米 以上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伐根高度合格率达不到95%的,扣合同履约保证金 每立方米5元(按照采伐证总数量计算)。6.1.3 伐区清理:伐区内所有木材要求全部集光,遗弃木不得超过0.1立方米/公 顷,否则扣合同履约保证金每立方米5元(按照采伐证总数量计算)。6.2 乙方伐区清理完成后,向甲方申请进行伐区质量验收,甲方接到申请后应五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验收。621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办理伐区质量验收单和迹地交接单。622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伐区,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进行整改,逾期无法完成整 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伐区,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进行整改。第七条费用承担甲方

10、承担该合同销售数量项下的林木采伐设计费、检尺费。7.1 乙方承担除上述甲方承担的费用之外的其余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木材采 伐生产、林道修建、运输、销售以及林木保管的各项开支费用,各种补偿、赔偿及 经营风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等。7.2 乙方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 方负责。第八条安全管理8.1 乙方为本合同独立的缔约方,乙方以及为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人员为 乙方职员,乙方职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雇佣或劳务关系。乙方职员在经营作业过程 中所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失,均由乙方全权承担。8.2 乙方必须委托有经营许可的法人单位进行生产作业,并在进场作业前为所有 作业人

11、员办理工伤或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将采伐委托情况、人员保险情况报甲 方备案。8.3 乙方职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好职员的 岗前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持证操作、配足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等。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检查,并按甲方提出的安全预警通 知书做好整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 失。8.4 乙方在伐区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森林防火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生产用火申报、野外火源管理、防火隔离带设置等。乙方职员在经营作业过 程中应承担因火灾事故所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2、。第九条特别约定乙方必须将生产的人造板木质原料数量 立方米(吨)全部定向销售给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人造板厂。9.1 乙方销售给永安人造板厂的木质原料,销售单价按该厂适时发布的收购价确 定,由此产生的收益风险由乙方承担。9.2 伐区验收结束时,甲方根据上述木质原料数量进行考核,若乙方未按约定数 量完成定向销售任务的,按300元/立方米(吨)对乙方所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进 行扣罚。第十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时, 应在5日内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权威部门证明后,可以允许延期履行、 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

13、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山场已经现场踏查,对山场相关情况均已 了解。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林木进行采伐、运输及销售,属乙方经营活动,生产、 运输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及赔偿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采伐、生 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处理(林权纠纷除外)。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任何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十三条其他13.1 甲方发布的竞买约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竞买约定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13.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附件:伐区界线示意图附表:伐区资源情况一览表销售方/甲方:代表:购买方/乙方:代表:日期: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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