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A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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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A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 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A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 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 屋用途变

2、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 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 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 途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二)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8元/世 或者每户每月500元计算。1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补助从被征收人腾空搬迁 验收合格之月起,直至交付安置房屋后6个月止;过渡期限为 自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 季度支付一次,其中首次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 知腾空搬迁前支付。2 .实行

3、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 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3 .实行市场化安置的,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 腾空搬迁前,一次性结算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 周转用房,搬迂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 准执行:(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面或者每户 1200元,实行产权调换或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发,实行货币 补偿的计发一次。(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 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设计算。(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 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

4、建筑的补偿)的5%计算。以上款项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搬迁前一 次性结算。第二十四条 按期签约和按期腾空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 平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每户奖励3万元的 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50元/nr。同时,对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6万元的地下停车泊位购 置费补助。(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 合格的,在每户奖励1万元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积奖励50元/nV,每提前一天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6 元/nr,按面积计算的腾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肝。第六章房

5、票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其按期签约奖 励、按期腾空奖励,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中的装饰装修补偿费、 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与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一起 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 现货币。第二十六条房票使用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 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房票有效期限为36个 月,有效期一般自房屋腾空公告载明的搬迁期限截止日起开始 计算。房票使用人可根据购房金额申请房票拆票,拆票后的房票 有效期为剩余期限。拆票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收回原发放的

6、房票。第二十七条 房票使用人选择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我 市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 商品房时,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不限购买套数、不限购买面积、不限用途类型。可供 房票购买的房企项目汇总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外公布更新一次。房票使用人选择购买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 置房屋的,采取一房一价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选房,选购房屋 的总价不得超过选房时所持有的房票票面金额的150%。房票使用人购房后,享受与其他业主同等权利,履行同等 义务,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承担。第二十八条房票使用人购房总价少于房票总

7、金额的,余 额部分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在房票有效期内重 新开具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金额的20%以内且少于50万元 的,房票使用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 办事处申请直接兑现货币。逾期未使用的票面金额,视同房票使用人自行放弃市场化 安置,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按前款规定兑现后, 票面剩余金额按50%兑现货币。房票使用人购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 人自付。第七章生效及其他第二十九条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 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土地征收后报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签约期限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根据

8、工作实 际另行公告确定。在签约期限内,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 事处可组织阶段性的定点集中签约。市政府批准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房屋腾空搬 迁期限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实际另行 公告确定。在腾空搬迁期限内,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 处应及时组织开展腾空搬迂验收。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 办事处通知腾空搬迁之前,被征收人自行腾空搬迁的,不计入 过渡期限。第三十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 法确定产权人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可就被征收 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温岭市人民政 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对该被征收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

9、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并将房 屋腾空后,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共同或者委托温 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 证注销及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生效后,其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以及被征收房 屋价值中的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不再单独兑现, 直接作为安置房屋的第一期购房款。安置房屋交钥匙前结清房 款。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未按时结 清房款的,视同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 平街道办事处直接按货币补偿标准兑现,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 街道办事处不承担逾期

10、未能交付安置房屋的责任。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经公开选房后未能安置的,直 接转为市场化方式安置,房票36个月的有效期从商业安置房 公开选房结束当天开始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认购后,享有与其他业主同 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承担。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 户计算。本方案所指的每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为依据,结合以下原则予以确认:(一)持有单独的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 使用权证两证齐全、相互对应的,对该房屋所有权人认定为一 户。(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不齐全(只有 其一)的辅助性用

11、房、非落地式整间通天房,或者持有权证但 房屋已年久失修坍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未 办理但属合法房屋的,只要在本征收范围属于唯一房源,可认 定为一户。(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不齐全(只有其 一)或者不对应的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登记基本单元和土 地使用权登记宗地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户数。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征收范围内的 义务教育学区按以下原则办理:(一)被征收人未成年的,可保留本人在原学区学校完成 义务教育的资格。(二)被征收人已成年的,可保留其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 成义务教育的资格。(三)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保留被征 收入直系亲属在原学区学校

12、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四)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保留被征 收入直系亲属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以上情形判定的时间节点为2022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 行,本市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住宅产权调换房源2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源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序号房屋 类别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 (m2)套数用地 性质1现房溪滨佳苑太平19000138出让、部分划拨商业街F幢住宅城东140010划拨东湖丽苑城东210017出让

13、轩景园城东12006划拨湖馨佳苑城东650061出让楼山云岭苑城东410055划拨西溪山庄一、二、三期城西100010出让佳源壹号城西120010出让丰泰苑城西190023划拨清澜雅苑温蟒180013划拨2在建博学雅苑太平310030出让书韵名苑太平270025出让启宸苑太平100010出让万固城(城东综合体CD050502)城东28000252出让专白培府(下蔡出让地块XQ090201)城西300028出让2在建XQ100220 京岭城西12004出让备注:序号房屋 类别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m2)套数用地 性质玖横府(爱仕达收储地 块 CD050516-1)城东16000140出让玖珑和玺

14、琅桃府(阳光 小区 XQ070120)城西16000131出让珑栖天第名苑(城西大 道与五洋路东侧地块 XQ070207)城西200016出让文和佳园(西溪四期 XQ040210-1)城西180015出让1 .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适用于东门路A区块、 东门路B区块、东门路C区块、东辉南路-老车站周边地块、东辉南路- 东辉公园西北侧地块、东辉南路-老橡胶厂地块、东辉南路-五金市场西 侧地块、东辉南路-百家山地块、长大楼以西区块。2 .后续如有新筹集的市场化安置房源将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住宅产权调换房源序号房屋 状况项目名称位置用地 性质1拟建太平北山斜桥 区块太平街道万昌路与东

15、安 路转角地块划拨2拟建未来社区二期 地块中心大道北侧、一号路 西侧、胜潘路南侧划拨备注:1 .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适用于东 门路A区块、东门路B区块、东门路C区块、东辉南路-老车站周边地块、 东辉南路-东辉公园西北侧地块、东辉南路-老橡胶厂地块、东辉南路- 五金市场西侧地块、东辉南路-百家山地块、长大楼以西区块。2 .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将先组织序号1地块的产权调换 公开选房,再组织序号2地块的产权调换公开选房。3 .序号1地块房屋套型为:约95nl;约115nl,;序号2地块房屋套型 为:约65nl约95nl-约115nl约135nl?、约155nl房屋套

16、型面积均 包含公摊面积。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源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 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按 改变后的用途确定,但被征收人需按改变后的用途基准地价的 10%补交土地收益金。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临街 底层非商业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 与被征收房屋位置完全一致的,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 请确认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 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准。第五条 征收住宅、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在 市场化安

17、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 安置。第六条 征收村集体房屋、小队屋、公房、单位房屋以及 上间、有建筑面积的台门和公用通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第七条 征收工业、仓储、交通、金融、商业(临街底层 商业用房除外)等用途房屋的,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 置方式。该类用途房屋的市场化安置标准为货币补偿金额的 1. 2倍。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能够提供相关安置 房源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也可申请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 安置房屋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 2倍,并结算备注:序号房屋.状况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 (m2)间数用地性质1现房坊巷里太平70025出让2拟建太平北

18、山斜 桥区块太平街道万昌 路与东安路转 角地块以规划设 计为准以规划设 计为准划拨1 .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适用于东 门路A区块、东门路B区块、东门路C区块、东辉南路-老车站周边地块、 东辉南路-东辉公园西北侧地块、东辉南路-老橡胶厂地块、东辉南路- 五金市场西侧地块、东辉南路-百家山地块、长大楼以西区块。2 .后续如有新筹集的房源将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差价。第八条征收涉及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 涉外房屋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和未经审批的建筑不作安置。第九条征收各类用途的房屋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

19、1倍。货币补偿款由温岭市人 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空 搬迁前支付20%,腾空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清余款。第十条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时,如存在 竞争性或者不确定性,应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房。公开选房的具体规定,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制定,并在公开选房前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一条市场化安置是指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 处向被征收人提供温岭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 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温岭市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 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 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等),或者选购政府(含市属 国企

20、)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房源详见附件1)。.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 值)、安置房屋价值,以及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拟原 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等,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章住宅房屋第十三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套数就少, 面积就近”的原则,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 住宅产权调换房源(附件2)中选定安置房。用于住宅产权调换的房源尚未开工建设的,被征收人在签 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结合备选房源地块规划的房屋套型 (含公摊面积),按要求申报套型组合。第十四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为基准

21、,在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限额内进行安置。含有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农户”)允许增购 面积30 nl,且全市范围内只能增购一次,原在太平街道范围内 拆迁时已享受过世居农户增购套内面积25面的本次不再享受 农户增购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十 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调节系数增加面积十农 户增购面积。被征收房屋证载性质为住宅的一层平房为50%的系数增加 面积,二层房屋为20%的系数增加面积。调节系数增加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除外)+ 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X调节系数,调 节系数增加面积分档累进计算。前述中括号内所得的面积在

22、lOOitf以下(含100疔)的部分,调节系数为0.25; 100 m2-200 nl2 (含200 nl2)的部分,调节系数为0. 15; 200 m2以上的 部分,调节系数为0.05。调节系数个人住宅以户或正屋自然间 为单位,企业以宗地为单位计算。第十五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最大可安置房屋 建筑面积如下:(一)应安置建筑面积少于70 nl之的,通过增购,最多可 选择建筑面积95皿的安置房。(二)应安置建筑面积大于70而的,每户最多可增购25 值建筑面积。第十六条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以下价格标准结算,款项 结算出现负数时,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 征收人,反之,由被征收人支付

23、给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 事处。(一)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 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 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不超过1000元/n)2 (结合被 征收房屋区位、新旧、规模、结构等因素修正)结算。(二)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按照安置房屋 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 格的差价再加3000元/面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 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 3000 元/曲)义一层平房或二层房屋系数增加面积。(三)调节系数增加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 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

24、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 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 场评估比准价格X50%) X调节系数增加面积。(四)农户增购面积,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 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 =(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 估比准价格X50%) X农户增购面积。(五)增购建筑面积在5 nV以内的部分(含5 nl2),按照 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 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3000元/疔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 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 格+ 3000元/近)X增购建

25、筑面积5球以内的部分(含5n)2)。(六)增购建筑面积在5而25 nl2的部分(含25 1n2), 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 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 一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50%) X增 购建筑面积5 m225 nl2的部分(含25球)。(七)增购建筑面积超出25 nf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 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 价格3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原地改 造区块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30%) X增购建筑面积超出25 nV以上的部分。(A)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26、小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的,不足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产权调换应支付 的差额单价结算补偿。(九)农户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属二次拆迁(指1980年1 月1日以后)对象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再优 惠 100 元/nf。第十七条住宅房屋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市场化安置补偿 标准工(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X拟原地改造区块普通商品 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一参照拟原地产权调换应支付的结算款) XI. 2o第四章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第十八条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温岭市 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房源(附件3)中选定安置房。第十九条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27、,征收二间 及以上正面临街的底层商业用房,每间开间均在3.0米以上(含 3.0米),或者每间开间均在2.5米以上(含2.5米)且面积 均在15而以上(含15 rtf)的,可安置二间及以上的商业用房。第二十条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按以下价格标准 结算,款项结算出现负数时,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收人,反之,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温岭市人民政府 太平街道办事处。(一)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 部分,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 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再加不超过2000元/itf (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新旧、规模、结构等因素修正)结算

28、。(二)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 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 nT以内的部分(含Snr),按照安 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 市场评估比准价格5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 估价一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X 50%) X超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肝以内的部分(含 5 m2) o(三)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 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 15 nl2的部分(含15 nl?),按 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 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3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商业房屋市 场评估价

29、一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 格X30%)X超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5915肝的部 分(含15 nl2)o(四)实际安置商业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 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15肝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 比准价格10%结算,即结算款二(安置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一拟 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又10%) X超 被征收商业房屋面积15面以上的部分。(五)实际安置商业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 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的 单价计算补差。第二十一条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选择市场化

30、安置的,可按 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计算:(一)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二货币补偿金额义1. 2。(二)每间临街底层商业用房按照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 400计算,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二(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义 拟原路段复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一参照拟 原地产权调换政策应支付的结算款)XI. 2。第五章奖励和补助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 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面或者每户1200元,实行产权调换或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发,实行货币 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告知腾 空搬迁前,一次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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