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教学内容.doc

上传人:1595****071 文档编号:86456443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4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教学内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教学内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教学内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教学内容.doc(2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国电水2000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水电基本建设工程。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2、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第五条水电建设工程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六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七条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在同一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不得承

3、包工程,原则上不得承担监理,确需承担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第八条水电建设工程应接受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总站”)的质量监督。第二章建设各方职责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第十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4、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

5、巡视员工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6、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4组织设计交底;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8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9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

7、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6进行设计交底;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

8、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5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6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建设各方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第十六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

9、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第十七条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第十八条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三章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九条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第二十条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

10、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设计民无勘测设计证书的单位联合勘测设计。在设计单位内部,严禁未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承接勘测设计任务。第二十一条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二条设计报告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洪水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导流和施工期渡汛方案、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上述重大问题方案选择和研究计算成果

11、的正确性,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按技术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第二十四条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

12、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第二十六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的原则进行。工程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

13、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第二十八条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二十九条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法人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尖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第三

14、十条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采用GB/T1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正、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与工程项目相适

15、应的资质;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招标时,施工单位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第三十四条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电工程专业特点的项目。第三十五条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

16、投标的施工单位。第三十六条水电建设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办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控制好第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质检人员应有职有权,专职质

17、检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第三十八条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一般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相适应的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需承担特殊技术工种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和造价三控制中,应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止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第五章

18、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第四十一条材料和设备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并邀请设计、采购、监理、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第四十三条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招标。招标时,采购单位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供货业绩进行审查,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性能参数、驻厂监造、出厂检验、分包制造和技术服务等有

19、关条款。第四十四条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四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四十七条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第四十八条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数量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

20、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制。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合同文件资料;2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3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4运输和验收交接启示;5保管、保养记录;6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7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第六章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第五十条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必须把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和商务条款中应有

21、明确的要求。在招标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对保证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措施作专题设计或说明。投标单位在施工措施和报价中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评标时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重要设备的制造商应按合同的技术条款编制专门的工艺设计及外观设计,经采购单位审查后进行制造,在监造和验收过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返工。第五十三条水电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

22、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经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第五十四条水电工程验收时,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必须作出评价。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第七章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第五十五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事故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第五十六条施工准备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组合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

23、,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终检。第五十八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终检,并签署终检意见。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第五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

24、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第六十条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经贸委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执行。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计划安排、及时报送请验报告,并督促监理、设计、运行等单位各自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第六十一条工程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第八章质量监督第六十二条受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结,行使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权。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

25、站可根据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中心站”)。第六十三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其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3监督、指导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4受国家经贸委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5参加国家经贸委委托的有关

26、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6组织有关水电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7负责水电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考核工作和质量巡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第六十四条质量监督总站实行质量巡视制度。质量监督总站聘任巡视员,并组织巡视组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质量巡视工作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巡视实施细则执行。第六十五条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水电建设工程监督和按委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51.5收取,主要用于:聘任质量巡视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质量监督机构办公用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造价。第六十六条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列入本地区建设计划或在本地区登记备

27、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质量监督总站制定其工作原则,并报质量监督总站核备。第九章工程质量事故第六十七条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第六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量监

28、督总站进行事故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第六十九条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第七十条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

29、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第七十一条事故调查权限一、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二、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总站核准)进行调查。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第七十二条事故的工程处理方案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

30、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第七十三条工程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提出结论。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一、质量监督总站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及经济处罚,对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或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资质降级或暂扣资质证书的处罚。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应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

31、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患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第七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法人应负管理上的重大责任。第七十七条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

32、,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章经济奖罚第七十八条质量工作应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第七十九条质量保留金项目法人应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第一台机组投产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验收时返还剩余部分。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合同要求进行扣留和返还。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造成的损失,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监理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总价的3%扣留。监理合同结束后返还50%,一年后返还剩余部分。因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

33、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第八十条项目法人应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并在合同中明确奖罚办法。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报,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在该项目节约投资中列支。第八十一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实施项目法人的质量奖罚,对质量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质量监督总站对项目法人给予经济处罚。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应制定经济奖罚办法,实行奖优罚劣。企业内部人员和下属单位由企业给予

34、奖罚,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单位或企业职代会给予奖罚。企业应提取工资总额的1%5%作为质量奖励基金,奖励在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质量事故发生或质量低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并入质量奖励基金。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的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附录:质量事故分类表事故分类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物资、设备、人工费等直接费金额(万元)大体积砼、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5000500100201000100301063131处理后的后果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轻微影响注: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