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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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俣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展和改 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 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开展的意见(建房2016) 168号)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 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 居间等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第

2、四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守信 的原那么。第五条市级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统一合同文本,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 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 信用档案,取消网签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 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 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

3、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0 备案信息并发放备案证,提供交易合同网签、房源核验等信息支 持,指导房地产经纪协会开展相关自律性活动。县区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 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房地产经纪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房地产经纪机 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规范服务、合法经营,遵守执业规范, 恪守职业道德,并接受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地

4、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机 构名称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或“房地产中介”字样,以从事 房地产经纪活动为主营工程;(二)有组织机构;(三)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四)机构的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 度健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应与门店实际住所一致。第七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通 过黑龙江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备案,经纪机构需准备以下材料:(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5、四)一个房地产经纪人或两个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执业资格 证、劳动合同;(五)经营场所照片。通过信用共享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经纪机构无需二次提供, 各级主管部门应自行获取。市级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 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向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变更材料。第八条 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大庆市开展房地产经纪 活动的,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成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第 七条的规定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第九条 市级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 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

6、供以下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 的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禁止伪造、涂改、租借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以及经纪机构 备案证明。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纪协会应当建立 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从业人 员持证上岗,全面推行实名制。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纪协会应当对房 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执

7、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根据房 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信用、经营状况、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等情 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将其划分为不同的 业务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网络交 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房地产经 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 信息。房源信息发布人要求撤销所发布的房源信息的,网络交易平 台经营者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第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允许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实名登记的房地产 经纪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二)允许因在房地产经纪领域失信被

8、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 者严重违法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三)发布未经房源核验的房源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非执业的房 地产经纪机构名义发布房源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暂停或 者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等措施,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报告。第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所发布的房源 信息,及时整合重复的房源信息。第三章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在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从 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经其所在房 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9、。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 纪机构从业。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 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签订房地产 居间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 等代理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 经委托人同意后,签订房地产代理服务合同。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房地产代理服务合同推荐使用市房地 产经纪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房 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房地产代理服务合同 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 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

10、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 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 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查看 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 关资料,并核查房源情况,编制房屋状况说

11、明书。经委托人书面 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 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 年。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信用等级证书;(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从业编号、职务,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服务工程、内容、标准和业务流程;(四)收费工程、依据、标准;(五)

12、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投诉 及12358价格举报 ;(七)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 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的 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将房地产 经纪业务转委托给已备案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但不得增 加服务收费。第二十四条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买卖的,应当对 购房款(首付款、全款)进行资金监管,但是房屋交易当事人明 确表示放弃资

13、金监管的除外;贷款购房的,国家、省对贷款首付 款资金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 金监管的书面意见,自行承当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在 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 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 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谋取不

14、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 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罚那么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 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 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由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 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 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代理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 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由房地产经纪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或房地产代理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 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由房地 产经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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