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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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 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开展,根据国家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 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 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 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 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 登记

2、注册合格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 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第六条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 开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到达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 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平安、卫生、无污染的 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平安、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

3、合法的机构 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 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开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 求的保育教育计划。(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 的词语。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第九条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 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 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 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 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

4、用等。(二)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举办者是个人的, 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等。(三)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 震平安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 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四)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 政部门登记注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 机构。第十条 申请筹设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学前 教育机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第十

5、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 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 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 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 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以下简 称登记注册表)。(二)提交筹设情况报告。(三)提交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 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 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平安鉴 定报告;公

6、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 公安机关出具的平安保卫人员和平安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 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教师及其他 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 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 准,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以书 面形式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

7、教育机构,由登记机关核 发登记注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还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 学许可证)。第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 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 登记。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前 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招生。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

8、予登记注 册:(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条件、性质及地址 设置不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开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 的;(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应资格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学前教育 机构年初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 理、人员资格及配备、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俣教质 量、平安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登记 机关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到达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 合格的,可开展新

9、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 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公示制度。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情况和年 检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制度,便于社会、家长监督。 标识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制作。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学前教育 机构按照办园水平一般分为示范性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 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评估定类,并视其办园情况作类 别晋升或降低

10、处理。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制度。以县为主 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条件、 招生、收费标准、类别、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并作为年检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更 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如确需变更, 必须由举办者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审核, 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 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 案、幼儿安置方案和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经核准后,由 登记机关监督实施,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并发布公告。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擅自招生的、 拒绝年检或拒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擅自停办学前教育机 构的、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学前教育 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登记注册合格证及登记注册表等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设计式样,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 门印制。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5年1月31日。20*年下发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 注册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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