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代拟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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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 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 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 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乡

2、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 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评估认定的原则,以共 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刚性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 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 边缘家庭的基本条件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 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如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提供的材料 存在虚假瞒报现象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终止认定程序。第二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乡镇(街道)提交备 案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材料进行复核,并按不低于 20%比例

3、入户抽查。对经复核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 正。第二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主动 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对认定的低保 边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无关的个人隐私信 息。第二十五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 线,依法依规受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方面咨询、举报、投诉。对 投诉、举报件100%入户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 申请或已获得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乡 镇(街道)或者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专项帮 扶)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从事

4、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的相关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申请人失信等客观 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 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第二十八条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边缘 家庭资格,并获得救助帮扶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一经查实,由 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取消其资格,并告知相关部门停 止救助帮扶,有关信息载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无理取闹、采 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5、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认 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批 评教育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及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 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如有调整,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与社会救助(专项帮扶)无关 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

6、施行,有效期5年。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的通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此前依据原规定已经认 定的低收入家庭,根据本办法调整为相应类别,并更新信息系统。名词解释低收入人口 :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监测预警范围的城乡低保对 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 口(临时救助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 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失能失智:失能评定依据参照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 程,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 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其中有4 项以上(

7、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医疗机构出具的患阿尔兹海默病相关医学证明作为失智的 评定依据,以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 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重特大疾病:适用自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细则规定的病种,对因医治非文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经走访 调查、综合评估后形成专项记录,由乡镇(街道)报县级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程序决定是否 纳入。专项帮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 灾人员救助、其他救助帮扶。其他救助帮扶包括:法律援助、司 法救助

8、、困难职工困难妇女救助帮扶、身故困难群众殡葬费用减免等。支出;遵循单项认定与申请其他社会救助(专项帮扶)即时认定 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 定工作,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和程序。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 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日常监管责任主体,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 区(县)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权,履行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申请受理、调查核实、 审核确认、提交备案、公开公示、定期核查、政策宣传、档案管

9、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协助开展低保边缘 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 局参照县级民政部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 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 持,并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第六条对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 项帮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 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核对、家

10、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第八条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 复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第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 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标准,以及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 扶)养能力的认定等事项,除本办法另行规定外,其余均按照自 贡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细则(自民发(202241号)第二 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对家庭 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第十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

11、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 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户籍所在地公布的月 低保标准36倍;(二)非因拆迁或移民迁建等特殊原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拥有2套及以上(不含不能实际居住的房屋)住房,且人均住房 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上限2倍(家庭已拥有1套居住 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 租也未进行豪华修缮的除外;因拆迁或移民迁建等特殊原因, 家庭拥有3套及以上(不含不能实际居住的房屋)住房,且人均 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上限3倍的;非征收、危房 改造等原因,在申请低保

12、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 购买商品房、新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 修的。(三)拥有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36倍的机动车辆、工程机 械、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等;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生活 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 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和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 营运车辆价值超过5万元(含)的。车辆价值以实际购买价格或 评估价值为准。(四)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以及自费出国留学、劳 务或旅游的。(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正在 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六)家庭成员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无

13、正当理由拒绝 接受有关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3次 (含)以上,或者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 转租承包土地、山林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致使 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A)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 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标准的。(九)通过离婚、赠予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 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单 独登记、单独归类,并报

14、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一)属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群团组织工作的在编人员。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等基本程序进行,除下列具体要求外,参照自贡市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一)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 边缘家庭认定的,参照自贡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细则有 关规定执行。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二)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

15、庭经 济状况,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 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 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提供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三)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乡镇(街道)应当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作出确认后,在居 住地村(居)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调查, 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 议。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 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居民家庭申请其他社会救助(专项帮扶),需要开

16、 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 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和委托认定函件移送县 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程序开展认定。第十五条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 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达不到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 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其家庭成员申请,简化工作流程, 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做好低俣边缘家庭信息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 保护。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 要求进行保存。第四章认定结果运用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

17、家庭认定资格在全市民政(慈善)、教育、 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 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单位)间共 享互认。其家庭在申请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社会救助(专项帮扶) 时,如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没有重大变化的,可在签署申请社 会救助(专项帮扶)诚信承诺书后,按照简易程序办理,不再重 复核查资格条件,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家庭困难情形或刚 性支出情况,更新档案信息,快速做出确认决定。第十八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三级智力、精 神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65周岁以 上)、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非在校学生除外),以

18、及已 成年但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职业)教育的学生,经本人或 其监护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补差水平按照不低 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按月足额发放;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 员同时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重特大疾病患者适用自贡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细则 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外,其余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均应按户施保。第十九条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单 位)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应当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 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扶持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 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19、。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单位)对低保 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受理社会救助 (专项帮扶)的部门(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二十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单项认定与申请社会救 助(专项帮扶)即时认定相结合,自做出确认决定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刚性支出 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1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 缘家庭资格。低保边缘家庭可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主动申请复核,按简易 程序办理,只提交申请书、签订书面承诺、线上核对家庭经济状 况,仍符合条件的,延长有效期1年;未主动申请复核或经复核 已不符合条件的,1年有效期满后自动退出;低保边缘家庭拒不 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或失联1年(含)以上致使无法正常开展 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复核期限可延长半年。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次月终止其低保边缘 家庭成员资格,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开展 动态复核。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的起止时间 由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纳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作出 确认决定之日起次月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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