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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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七星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 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 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8) 115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

2、规和规章外, 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 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 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三)具体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予以修改;(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起草部 门。第二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自收到行政规 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合法性 审核意见书。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起草部门根据要

3、求补正起草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保障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 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 结束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 稿,不得提交集体审议。第五章审议与公布程序第二十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政 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决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二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通过或者

4、批准后, 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工作由制定机 关办公机构负责。10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的规定进行登记编号。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 报或者政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鼓励运用政务新媒体、报刊、 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不 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进行政策解读,并将解读材料 通过政府

5、(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第三十二条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 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 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文件印发前应当 经过合法性审核。第三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解 释权下放给具体执行机关。第六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三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 错必纠。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11 监督。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 送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

6、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按 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一)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 牵头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五)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 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的,可以径送 区司法局。第三十六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

7、办公室明 确专人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文书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报送备 案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七条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2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一份;(二)正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份以及电子文本;(三)制定依据的一份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三)制定说明一份(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合法性审核情况、分 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未采纳意见理由等);(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一份。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第三十八条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以下 机关进行备案审查:(一)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

8、送区司法局 备案审查;(二)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上级管理 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备案审查。第三十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 章的授权范围;(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否符合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文件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集中 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考察实施效果等13 形式进行审查。第四十条备案审查机关对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对不 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通知

9、制定机关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备案审查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制定 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 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备 案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 复书面意见。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 司法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区司 法局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10、的,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 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本级人民政府又无 权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 者废止的情况应当书面告知区司法局。14第四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区司法局作出的 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 内作出复核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执行。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与

11、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 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区司法局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 区司法局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按 照本规定第四H一条的规定处理。对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将审查 结果告知建议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章延期与清理第四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 然失效;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由起草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向制定机 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第四十五条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的原那么,

12、由 起草(实施)单位对施行期满一年以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是否予以保存、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的意见。15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延长有效期 的,应当按照设定有效期的规定和原制定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 30日作出延长有效期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部门承当。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制定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政府决定。两个及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 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权

13、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机关负责清理。第四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 应当及时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局部或者全 部内容的;(二)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 开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 不一致的;(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司16 法局。第四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清理结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政府

14、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 公开。第五十条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的决 定和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清理结果公布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 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的, 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第九章附那么第五十二条制定机关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本 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市七星关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毕节市七星关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

15、方法的 通知(七星府办通(2016) 130号)同时废止。附件:1.单位代码1718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3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4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附件1单位代码序号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序号单位名称单位代码1区人民政府0039洪山街道办382区政府办0140麻园街道办393区发改局0241碧阳街道办404区教育科技局0342德溪街道办415区工信局0443碧海街道办426区民宗局0544柏杨林街道办437区民政局0645鸭池镇448区司法局0746朱昌镇459区财政局0847田坝镇4610区人社局0948长春堡镇4711区自然资源局1049撒拉溪镇4812区住建局1150杨

16、家湾镇4913区交通局1251放珠镇5014区水务局1352青场镇5115区农业农村局1453水箸镇5216区文广局1554何官屯镇5317区卫健局1655对坡镇541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756大银镇5519区应急管理局1857林口镇5620区审计局1958生机镇5721区市场监管局2059清水铺镇5822区统计局2160亮岩镇5923区医保局2261燕子口镇6024区扶贫办2362八寨镇6125区生态移民局2463田坝桥镇6226区林业局2564海子街镇632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665层台镇6428区公安局2766小吉场镇6529区生态环境局2867普宜镇6630区税务局2968龙场营镇67

17、19 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两类:(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乡镇 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 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 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 文件。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 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

18、、便民利 民。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 组织领导,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法治政府 建设督察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 设考评指标体系。第二章制定规范第六条以下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31区档案局3069千溪乡6832区新闻出版局3170阴底乡6933区投促局3271野角乡7034市西街道办3372大河乡7135市东街道办3473团结乡7236三板桥街道办3574阿市乡7337大新桥街道办3675大屯乡7438观音桥街道办3776田坎乡75(其他没有代码的单位如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向

19、区司法局申请登记代码)20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登记编号用4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首页版 心右上角第1行,发文机关标识之上。520502-20xx 年-代码-x 号xx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XX(20xX ) X 号(正文)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行政区划-年度-单位代码-登记流水号21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登记编号用4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首页版 心右上角第1行,发文机关标识之上。520502-20XX 年-代码-x 号XX局(委、力、)文件XX 20xx) X号(正文)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

20、:行政区划-年度-单位代码-登记流水号22附件3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一、政府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xx 20xx) x号XX对XXXXX(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X X X X :X义局(委/办)起草的X义义义义X义义X(草案), 已经我义合法性审核,现提出审核意见如下:(审核内容)X X (印章)X年X月X日注: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法 律审核意见。23二、部门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XX局(委/力、)对xxxxx(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X X X X (相关业务科、室):XXXXXXXXX(草案),已经我科(室)审核,现提出法律意见如

21、下:(审核内容)XXX局(委、办)法制机构注:适用于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法 律审核意见。24 1附件4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一)向市人民政府备案报告格式1 .备案报告格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七星府规备字(20xx) x号关于XXXX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现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X年X月X日印发的XXXX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一式 一份报请备案。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印章)X年X月X日联系人:XXX 联系 :XXX252 .制定说明格式关于XXXX的制定说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现将XXXX说明如下:一、文

22、件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二、文件起草过程(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三、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四、文件制定实施的效果预估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问题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印章)X年X月X日263 .制定依据格式XXXX的制定依据1、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名称2、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名称27(二)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格式1 .备案报告格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七星府规备字20xx) x号关于XXXX备案报告七星关区人大常委会:现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X年X月X日印发的XXXX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一式 一份报请备案。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3、印章)X年X月X日联系人:XXX 联系 :XXX282 .制定说明格式关于XXXX的制定说明七星关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规定,现将XXXX说明如下: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二、文件起草过程(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三、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四、文件制定实施的效果预估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问题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印章)X年X月X日29(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第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编制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 单,经区人民政

24、府同意后予以公布。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 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方法、 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细那么、实施细那么,不称条例、通报、 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中一般应当冠有“实 施”字样。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事项:(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 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二)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 我管理的事项;(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 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

25、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 退出条件;(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3 .制定依据格式XXXX的制定依据1、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名称2、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名称30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各乡镇、街道参照本格 式执行)1 .备案报告格式XX局(委、办)XX局(委、办)规备字20xx) X号关于XXXX备案报告区人民政府:现将XX局(委、力、)X年X月X日印发的XXXX及制定说 明、制定依据一式一份报请备案。XX局(委、办)(印章)X年X月X日联系人:XXX 联系 :XXX312 .制定说明格式关于XXXX的制定说明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现将XXXX说明如下:一、文件制

26、定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二、文件起草过程(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三、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 四、文件制定实施的效果预估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问题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XX局(委、力、)(印章)X年X月X日323 .制定依据格式XXXX的制定依据1、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名称2、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名称33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 本权利;(五)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 职责。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 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 文、照搬照抄。除有明确规定外,上级行政规范

27、性文件不得要求 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那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需 要作出细化或者实施性规定的,不得改变原规定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有效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 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实施”字样的,实施的上 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规定相应的有效期;实施的上位依据未规 定有效期的,不规定有效期,但是应当规定施行日期;(四)规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 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时间,规

28、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修改 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最末一 条标明。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一般应当自公布之 日起30日后起算,因保障国家平安、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 的,生效日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算。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生效后需要同时废止的文件。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 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除外。第三章起草程序第十四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相 关部门负责起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直部门相关机构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

29、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可以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有关 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 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 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落实公 平竞争审查情

30、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 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对集中 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 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 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 工作日。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 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 充分听

31、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组织听证。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区直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应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各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对行政 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 部门应当做好研究和协调工作。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予以说明,并据实报送不同意见及相关依据和材料。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程序第二十条制定机关的

32、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单位报请制定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 转送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起草程序要求或者报送材 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合 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对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草案,在提交制定机关审签或者审议前,应当交由制定机关 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合法性 (一)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或者由区直部门起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

33、同意并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二)区直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 部门或者牵头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由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或者合法性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起草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 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 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第二十二条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应当提供 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一)提请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文件;(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34、;(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评估论证结论、主要 内容、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分歧 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四)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政 策文件;(五)征求意见情况。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六)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同意意见;(七)起草部门集体审议意见;(八)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前款 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

35、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 章的授权范围;(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证明、 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 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二十四条 审核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 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第二十五条 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处理:(一)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核合法;(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与 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审核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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