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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 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 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 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 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
2、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 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 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 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 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3、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n号)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二、承办机构蚌埠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科。三、服务对象自然人(工伤职工)。四、申请条件.已办理工伤登记;1 .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团内部变 更合同的工作人员除外);2 .已取得伤残等级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五、申报材料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七、咨询方式蚌埠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科咨询电话: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