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特困人员供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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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溪镇特困人员供养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做好我镇的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供养人员 的正常生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 实际,经研究,现制定如下方案:一、对象的确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 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 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

2、来源。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 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 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 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 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市级人民 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 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财产认定标准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

3、件和孤儿 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 员。二、办理程序: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或 者由村委员提名,填写中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和申请特困 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 来源、财产状况(有房产的须提交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以及赡 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 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村委会先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表 决是否同意入保。表决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一周;经公示无 人提出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在中山市特困人员供养

4、申请表审批表 “村(居)委会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中注明“已召开两 干部会议表决通过,同意按沙溪镇特困人员供养方案对申请人进行供 养”,后提交镇社会事务局审批。2、受理程序。镇社会事务局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 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镇社会事务 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 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告 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社会事务局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 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

5、息化核对。3、审核程序。镇社会事务局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社会事务局于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 明材料的,镇社会事务局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 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民主评议由镇社事务局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 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受理申请有镇 社会事务局可以委托申请人居

6、住地镇社会事务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4、审批程序。市民政部门全面审查镇社会事务局上报的调查材 料和审核意见后,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 村(居)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对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后有异议的,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超10个工作日内 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镇社会事 务局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 供养待遇。5、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

7、、村(居) 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社会事务局,由镇社会事务 局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1)已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镇社会事务局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 时审核并报镇社会事务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镇社会事务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至 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 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

8、待遇。三、供养内容及标准。特困人员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生活日常所需用品,可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形式予以保障。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 6 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 料等基本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保障。提供疾病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提供住房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部门 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

9、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有问题的住房,优先 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和及时维修。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村(居)委员会 或者其亲属办理。除按市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 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计算。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 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四、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 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 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

10、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社会事务局 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 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镇社会事务局或村(居)委会可协助其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O特困人员一经确定,应当由镇社会事务局、村民委员会、特困人 员三方签订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供养协议应当载明供养三方的权利义 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特困供养对象个人的所有财产以及处理意见 等。对亲友自愿认养且受特困供养人员同意的,由镇社会事务局、村 (居)民委员会、认养人和特困供养人员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认养 人供养终生

11、,其遗产归认养人所有。对亲友自愿认养的未成年人,由 镇社会事务局、村(居)民委员会、认养人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由认 养人供养其满18周岁。对不愿集中供养的且无亲友认养的或患有精 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敬老院生活的特困人员、可实行分散供 养,由镇社会事务局、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人员(患有精神 病、未成年人除外)签订协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护理其 日常生活。五、供养标准及发放支付途径: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1. 6倍计算,费用由镇财政和所在村按7: 3比例按月支付发拨 给特困人员,镇财政支付部分,每月于15日前通过银行划账方式划 到村(居)

12、民委员会账号代为转发给特困人员或直接发放到特困人员 账号上。2、特困人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 用,予以全额救助。费用由镇财政和所在村按7:3比例按月支付发特困人员,镇财政支付部分,每月于15日前通过银行划账方式划到村 (居)民委员会账号代为转发给特困人员。3、分散特困人员的电费,镇财政给予全额报销,每月通过镇供 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与供电部门进行直接报销处理。六、其他有关事项。1、农村特困供养协议中已予登记的农村特困人员的个人财产, 本人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 的财产,可以由

13、村民委员会代管。2、农村特困人员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3、按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农 村特困人员或者虐待农村特困人员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 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农村特困人员协议, 重新安排农村特困人员的生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农村特困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农村特困人员款物的,应 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七、本方案由镇社会事局负责解释。自发行之日起施行,自施行 之日起,原沙溪镇五保供养方案(沙府办【2005】14号文)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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