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祭奠权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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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祭奠权案例分析摘要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众觉醒权利意识,提升了对新权益的保护诉求,让由于祭 奠权益受损而生成的祭奠纠纷出现的越来越多,也使这一新型权益更加走入了大 众的视野。祭奠活动一直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人们通过祭奠的形式表达对死者的 哀思。所有的祭奠活动蕴含着一些祭奠权益,该权益一直以来备受群众所关注和 追求。不过最近几年司法视野才将目光聚焦到了祭奠权益上,其法律与道德的边 界较为模糊,同时富含伦理色彩。学界关于祭奠权益的研究也相对较少,专家们 尽管定性祭奠权益上仍有一些分歧存在,不过对于祭奠权益是受法律所保护这点 达成共识。本文对一关于祭奠纠纷的案例展开分析,具体划分为下述几局部;第一局部,

2、对典例大致案情和对应的法院裁判予以介绍,经由案例争议焦点 引出祭奠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局部,分析祭奠利益的性质,解释何为祭奠纠纷,进而给出祭奠权的基 本定义,探究祭奠权的性质,总结学界中的争议观点。第三局部,从祭奠利益受应受到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公序良俗原那么的适用两 个方面寻求祭奠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途径。关键词祭奠纠纷 祭奠权 司法保护 对于人身权益而存在的权益”。“祭奠权”其客体就是所谓近亲属在死者死去之后 展开的料理后事和祭奠等系列活动,涵盖的内容有遗体安葬、遗体保管、墓碑竖 立等方面的行为自由,行使“祭奠权”没有相对人,也没有相对的法定义务,不 带两种属性。比方死者安葬权利而言,虽然社

3、会对于死者下葬、祭拜有一定的伦 理道德、社会良序标准,但是在我国法律上没有针对死者安葬给出具体的强制性 义务规定,倘假设死者的近亲属并不履行对应的祭祀权、行孝道,也没有任何人能 够以法律强制其履行,法律上不存在这种义务,社会和群众仅能从道德层面去谈 这种义务。所以,所谓“祭奠权”保障的是生者自身的一种人格权益,归属于人格权一 类,究竟是人格权的一般属性还是具体属性,都需要在今后通过立法给出相关解 释,局部人认定“祭奠权”能够抽象出来和其他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 权并论,同时也有局部学者认定细化一般人格权,“祭奠权”也是其中一种。3.本文的观点从祭奠权的由来分析,它的产生主要依据人民的权利

4、意识的思考,也是表达 了法律制度建立的滞后。当前的人民生活中,许许多多的人民已经可以将权利义 务联系,可以随时将生活中的各类问题与法律结合思考。而“祭奠权”就是在我 国的法治进程中不断形成的,虽然我国还不是例法国家,也就是法庭上不能通过 在判决时进行创造新的权利,只能通过立法机构的官方认可才可以真正定义为新 的法定人格权。最近这几年,关于祭奠纠纷的各类案件都有所增长,数量偏大, 但是对于祭奠权当事人的权利诉求却不能通过现有的法律来解决,也就不能实现 所谓的公平公正,导致司法权威性受到破坏。从祭奠权的本身内容来看,祭奠权 的行为权利主要是表达在行为本身的利益需求,而剥夺该权利所代表的利益需求 就

5、是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对于祭奠权的法律主体定义,就是需要规定如何的主 体才能享有祭奠的资格,且享有相应的利益主体。而对于祭奠权的法律客体定义, 就是客体指向的人会做出对主体权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侵犯其权益的行为的人。祭奠权是具有较浓厚感情色彩的权利,从我国的国民意识来看,“逝者为大” 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人们会对逝者的思念表达在具体的祭奠活动上,由此可以让 自己的心灵获得慰藉。就如俗语所说,百善孝为先,后代们通过祭奠活动来对逝 去长辈的纪念和尽孝,这是一种重要的精神追求。所以祭奠权的权利诉求内容是 合情合理的,而且其权利内容也不能纳入其他的权利里头。具体的祭奠权包含几 项重要内容:葬礼信息知悉权

6、、丧葬决定权以及祭奠的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内 容都是不能纳入身份权的,而且,祭奠权的基础也就是代表身体权的消失,祭奠 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都是有特定的划分,如果是将其归纳于一般的人格权利,就 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所以非常有必要将祭奠权提升定义为一项新的人格 权,并进行相应条例保护,才能做到祭奠纠纷的法制化,也可以使得在具体实践 上的法律途径解决,处理权责不明的情况。祭奠权最大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就是在权利主体的划分上。权利主体因 为和逝者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但是也不同于像婚姻法的近亲属范畴。祭奠权 的权利主体限定原因,在于两点,首先是婚姻法规定近亲也是祭奠权的主体, 其次也是由于不属于近亲

7、,就会和逝者所谓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等同享有祭奠 权。从法律规定意义上的近亲属或者不是近亲属,但由于其在逝者生前是长期的 生活,也有一定的赡养的义务履行,这也就是近亲属的义务,可以将其定义为祭 奠权人,同时也不会对其他的祭奠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不属于近亲的 人员,但是和逝者生前已经形成一定的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人都应该享有祭奠权利0 第三就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也是可以进行祭奠的,可以考虑继承法的继承 权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同时也是可以判断其是否有对逝者进行赡养。如果丧偶的 儿媳或女婿有尽到赡养,虽然并不是近亲属的关系,但在过去的生活上他们都同 样有尽到子女的义务。所以对逝者的子女的配偶是可以

8、赋予祭奠权的,是符合社 会道德的,也不会造成其他人的权利破坏。因此均应享有相应的祭奠权。祭奠权的保护,是从新的民事权提升成新的独立人格权进行权利保护,这可 以提升公民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度。祭奠仪式作为对逝者的思念情感表达方式, 同时也是生者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于生死的思考活动。现阶段的祭奠权的争议 纠纷也是在不断增加的,而且每年都是递增趋势,公民权利维护意识也是不断提 高的。但是目前却没有很统一的法律途径来解决目前的祭奠权的纠纷情况,由此 导致权利诉求人的利益诉求无法进行保护。另外,在具体的司法解决上,对于祭 奠权的争端也是呈现出多样化的情况,这些问题争端很多时候也不能在原那么的规 定上进行解

9、决的,其权利内容也是不能通过民事权利的司法解释来处理。而从具 体理论意义上来分析,祭奠权也是具体的人格权的保护内容,是有具体的权利内 容的,具体在实践上也是可以在人民的诉求上接受的,也能通过法律的制度建立 来进行确认。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具体祭奠权的概念,但是在法院的判决文书 上却总会提及相应的原那么,所以也就是说明,我国的祭奠权的概念已经在司法单 位认可了,因此,祭奠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条件也在逐渐成熟,将祭奠权从新型 民事权利这一过渡阶段转换为独立人格权进行保护,更有利于实践中此类纠纷的 解决。三、祭奠纠纷的救济(-)依法救济祭奠纠纷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祭奠权,民法典上第一百一十条具体规定的民

10、 事主体人的人格权,即“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名 誉权、隐私权以及婚姻自由权等权利。”也就是说明可以将人格权进行扩充。另 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也针对人格权进行了详细的定义解释,说明自然人 可以享有人身自由及人格基本尊严带来的其他人格权利,所以,祭奠权也就是所 谓的其他人格权益。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祭奠权性质在本质上不应当被规 定为身份权,应为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法律规定只是起到确 认作用,因此适用民法典可以解决实务中的祭奠纠纷。(-)公序良俗原那么的适用民法典基本规定,具体在第十条特别指出,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需 按照法律条文规定的处理,如果没有

11、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方可使用民俗习惯,原 那么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在许多的祭奠纠纷案件上,就会由于当事人的各 种权利界限划分不清,内容上的不清晰,导致许多法庭解决权益划分上需要考虑 “公序良俗”的原那么,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可以作为较好的解决方法。对于“公序良俗”的解释,从上面的表达可以得出,主要是字面意思的解释, 也就是分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一般在出现纠纷时,会先通过“公序 良俗”的原那么来判定是否侵权,然而,许多时候在遇见逝者遗愿的时候,就不能 直接用“公序良俗”来解决。在古代,就会有确定“遗言”和“遗命”的情况, 现在是指“遗嘱”,生者会先遵照逝者的生前遗愿来进行祭奠。所以

12、,通过公序 良俗的判定时,如果有遗愿且是属于逝者处分的事情,就会先尊重逝者的遗愿。 在具体的案件上,这种情况还是比拟多出现的,遵照逝者遗愿后,会对个别的亲 属不通知,由此造成其错过葬礼。这样在法院的判定时就会认为公序良俗的原那么 会与逝者的遗愿冲突,需要首先尊重逝者,治丧人不用承当责任,这个做法是可 以接受的。结语从人格权来讲,祭奠权也是一种新的人权,主要是维护人民在对逝去亲属和 朋友的心灵寄托的各种活动的权利,继而定义为法定的权利。然而,祭奠权在以 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上是空白的,而主要的民事问题解决都是通过基本法律原那么和 世俗习惯来操作的。由于在这方面是一个非常空白的情况,导致许多时候都是很

13、 多发的且普遍的。如果不将此进行规范化和法治化,就会导致祭奠的习惯不能很 好地满足现代化社会的开展原那么,也会使得其变得无序。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人 类活动,祭奠是表达生者对逝者的思念之情,从古到今,都是有独特的祭奠活动。 法律的制定也需要重视这种权利的传统性和开展性,才能将此祭奠权满足社会的 开展。再者,目前的祭奠的纠纷也可以不仅仅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由于其出现纠纷 的当事人都是在亲朋好友中,只是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解决也不能维持长久的亲友 关系,所以,对待祭奠的纠纷还是需要以调解为先,实在无法解决才能用司法手 段进行解决,由此带来更好的开展。参考文献(-)期刊报纸类王利明:论人格权的定义,华中科技

14、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 期。曹相见,迟莉佳:论“祭奠权”何以不能,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11期。邵扬:祭奠权问题探讨,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14期。李超:祭奠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位与思考,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5期。杨立新:民法分那么设置人格权编的法理基础一一对人格权编不能在民法分那么 独立规定四个理由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张红:侵害祭奠利益之侵权责任,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刘扬军:祭奠权的性质及法律保护,山东审判,2017年第2期。张龙: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祭奠权受损的救济路径选择,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9瞿

15、灵敏:司法裁判视野中的祭奠权:性质、行使与法律保护,求是学刊, 2016年第3期。10张兆利,王晓芹:祭奠权”遭受侵害不应选择沉默,山东人大工作,2014 年第1期。11孙维飞: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12胡岩:“祭奠权”的法学方法论反思,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13李源国,袁楠:悼念权的权属辨析,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14黄晓庆:公民的“悼念权”应受法律保护,科教导干IJ(中旬刊),2010年第10期。15姜福东:祭奠的习俗与祭奠权纠纷,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二)网络资源1. s :/wenshu. court, gov. cn (中国裁判文书网)谢

16、辞时光荏苒,辅修学习生活已逐步走到尾声。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教导下,我完 成了本篇论文的写作。此次写作从选题到定稿,每一步都是在指导老师的慷慨帮 助下完成的,在此我向辛勤付出的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指 导老师为我点明方向、理清思路,使我收获颇多。辅修毕业论文的谢辞代表着大学四年即将画上一个句点。感谢这些年遇到的 学识渊博的老师、亲切友爱的同学,你们对我的学习生活产生了良好而又深远的 影响,使我终身受益。也感谢这座美丽的校园,漫步其中我常常能够放松心情、 感受自然。衷心的感谢大学生活中遇到的每一个可爱的人,愿山水有时聚,希望能再相 会。A Case Analysis of the R

17、ight of SacrificeAbstractWith more and more people awakened rights, improved the protection of new rights and interests, allowing more and more disputes in the memorial disputes generated due to victory of interests, and makes this new equity into the public. The field of view. The memorial event ha

18、s always been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my country, and people express my grief of the deceased through the form of memorial. All memorial activities contain some mately, the rights have always received the attention and pursuit of the public.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perspective will

19、 focu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ir laws and moral borders are more vague, and they are rich in ethical colors. The academic circles on the memorial of the emphasia are relatively small. Experts still hav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qualitative memor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they have rea

20、ched a consensu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This paper analyzes a case concerning the dispute of memorial ceremony, which is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parts;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facts of the typical case and the court judgment, which leads to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memorial dispu

21、te from the focus of the case.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nature of the sacrifice benefit, explains what is the sacrifice dispute, then gives the basic definition of the sacrifice right, explores the nature of the sacrifice right, and summarizes the controversial views in the academic circle.The th

22、ird part, from the sacrifice benefit should be protected legal basis and the public order good custom principle applies two aspects to seek the relief way after the sacrifice dispute occurs.Key words: Memorial dispute Right of sacrifice Judicial protection目录某某祭奠权案例分析 导言(-)选题背景和意义(-)现有文献综述一、案例介绍及其引发的

23、法律问题()基本案情(-)法院裁判(三)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1 .祭奠权如何定性2 .祭奠利益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是什么二、祭奠利益的性质分析(-)实务中的祭奠纠纷1 .身份权说2 .人格权说3 .本文的观点10三、祭奠纠纷的救济12(-)依法救济祭奠纠纷12(-)公序良俗原那么的适用12结语13参考文献14谢辞15某某祭奠权案例分析导言(-)选题背景和意义通过祭奠来寄托对故人的思念是我国一直以来的传统,但是近年来,关于祭 奠产生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比方如何安葬骨灰的纠纷,墓碑署名的纠纷,如何 举办葬礼仪式也会产生纠纷。随着经济的开展,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也在不断地变化,公民权利意识也越来

24、越加强,这些关于祭奠权益纠纷的民事案 件也越来越多。现阶段对于祭奠权在法律上没有确切规定,学界关于具体的界定、性质和法 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情况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实际在司法实践里,局部法官将 祭奠纠纷归属于身份权纠纷,局部法官将祭奠纠纷归属于人格权纠纷,如此就让 司法实践存在着一定的现实困境,其一是怎样对祭奠权定性,其二是祭奠纠纷中 法律适用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能够只是理解外表字义,不可以由于法条之中没有“祭 奠权”字眼出现而出现一叶障目的情况,遵照民事法律适用原那么,坚持有法律按 照法律办事,没法律那么是根据民事习惯办事。严格遵照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 动不能和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原那么,

25、以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祭奠权,但在实践中如 何解释和适用这一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通过选题对某一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找出案例中的争议点,及其引 发的法律问题,研究在这一案例中如何解释及适用法律规范,可以帮助我们对司 法实践中关于“祭奠权纠纷”的处理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二)现有文献综述关于祭奠权的研究,笔者了解到目前学界大致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身 份权说”,该学说将祭奠权归为身份权的下级概念,即祭奠权基于亲属关系等特 定身份关系而存在。第二种是“人格权说”,该学说认为祭奠权属于人格权,特 定的身份关系是对祭奠权内容的限制而非前提,身份关系伴随着死者的死亡而消 逝,但祭奠权所要保护的并非

26、这种身份关系,而是生者对死者精神上的寄托,因 此祭奠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杨立新教授在其诠释祭奠权一文中写道,将祭奠权看成是一种权利的内 容更为合理,其产生于特定的身份关系,附属于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对于祭 奠权相关实务纠纷,要践行法无明文规定时,以民事习惯作为判案的原那么。刘扬军通过文章祭奠权的性质及法律保护传达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 祭奠权是公民的一种身份权,民法对于夫妻、父母和子女及近亲属之间的关系适 当调整,而祭奠权是其组成局部,并非是单独的一种权利。瞿灵敏的司法裁判视野中的祭奠权:性质、行使与法律保护一文中详尽 阐述了关于祭奠权属于“身份权”一说的反对观点。在他看来,祭奠权要求权利

27、人和死者彼此间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才可以成立,基于此直接定性为身份权是不 可取的。身份权的目的在于说明并维持特定的身份关系,是不能由当事人随意更 改的。而祭奠权那么不以近亲属为限制,且身份关系的结束并不代表着祭奠关系的 消逝,因此,祭奠权属于身份权这一观点不太合理。张红在侵害祭奠利益之侵权责任中指出,现行法所保护权利类型的局限 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道德感的提升而增加,因此现行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权利 类型进行及时的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将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细致化、 明确化,祭奠利益就是典型例子。他认为,祭奠权是一种新型人格权,身份关系 存在与否并不是祭奠利益存在与否的必要条件,即便身份关系

28、消失了,生者也可 通过祭奠对死者致敬达哀。张龙通过文章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祭奠权受损的救济路径选择强调:“民 法典编撰时,祭奠权就是一种人格权,假使认定其权利归属,即在侵权责任法 第2条里,那么就能够处理好相应的法律属性问题,让这类民事纠纷能够纳入到 法院立案范畴。” 他认为近亲属对于死者的祭奠权针对不特定人群,权利人对该 项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他人的干扰,祭奠权是人格权。孙维飞在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一文中界定了祭奠权益内涵,也就是“死 者其近亲属享有围绕着逝去的亲人存在的思念、敬爱等情感,表达出来的仪式精 神利益”2,此文未对祭奠权的上位概念进行讨论,而是从祭奠利益受到侵害后的 实务救济方面阐述了自

29、己的观点。1参见张龙: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祭奠权受损的救济路径选择,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2参考孙维飞: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一、案例介绍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基本案情原告宗某系死者宗某某之子(下述简称原告),董某某与宗某某系再婚夫妻, 二人未再生育子女,宗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因病去世,董某某依宗某某生前 遗嘱将其拉至昌平殡仪馆准备火化。原告称董某某违反了和原告及其亲属关于宗 某某后事的办理约定,即由董某某继承宗某某的遗产并为宗某某购买墓地操办丧 礼等事宜,且墓地选址及样式遵从原告及其亲属的意见。原告及其家属拒绝火化, 并要求董某

30、某出具真实有效的遗嘱,但董某某仅出具了遗嘱复印件,且签名并非 宗某某的笔迹。原告坚决不同意在见到真实有效的遗嘱前前对宗某某的遗体进行 火化,并对昌平殡仪馆进行了通知,原告不到场的情况下坚决不能对遗体进行火 化。2019年6月9日下午,董某某强行将宗某某的遗体拉至东郊殡仪馆,原告 得知后立刻致电东郊殡仪馆要求遗体不得火化,但当原告赶至现场后,宗某某的 遗体已经被火化。原告认为,董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及道德底线,且严重的侵 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人格权利等合法权益;东郊殡仪馆作为专业殡葬服务场所, 对有争议的遗体及所掌握的情况应该进行评估判断,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却没 有尽到该义务,对整

31、个侵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要求要求二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抱歉;要求董某某告知原告父亲宗某某骨 灰存放地点;要求董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要求东郊殡仪馆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3董某某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是按照丈夫遗嘱办理后事,且原告在看遗嘱 时抢夺遗嘱,趁机损毁了遗嘱。董某某和宗某某结婚20多年,原告仅在遗留之 际见过宗某某,之间原告与宗某某没有任何交流,当宗某某遗体在昌平殡仪馆存 放3个月之久,原告都不闻不问,所以其才采取火化的形式。东郊殡仪馆称其不 存在侵权行为,办理手续时董某某携带了死者的死亡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并且死亡 证明原件说明家属

32、为董某某,其作为火化单位,将审查义务已经尽到,没有对原 告人格权侵犯的任何行为,不需要承当所谓的侵权责任。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4805号。(-)法院裁判法院认为,“祭奠权”尚未成为一种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但“祭奠权”是有 利益关系的生者对死者的哀吊、追思的特定权益,“祭奠权”存在所保护的人格 利益,其客体是一种精神利益,属于一般人格权。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举证看, 董某某持有一份宗某某自书遗嘱,宗某某去世后,董某某将宗某某遗体火化并实 施海葬的行为,并未违背宗某某生前的意愿,难以认定其构成侵权。东郊殡仪馆 认为根据己方举证可以看出,在原告致电东郊殡仪馆对火化宗某某遗体

33、行为提出 异议时,宗某某遗体已进入火化炉,已无法阻却火化程序,所以,殡仪馆对宗某 某的火化手续符合其与董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殡仪馆的火化行为不违反公序良 俗,系依据殡葬服务协议而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未侵害原告的祭奠权益,同样不 足以认定构成侵权。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笔者选取该案例进行分析的原因在于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此案例中的争议焦 点为:董某某未通知原告私自处置宗某某尸体的行为和东郊殡仪馆未听取原告意 见就火化尸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又侵犯了何种权益。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 7自己的祭奠权益,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可看出法院也认可祭奠权益这一没有明确 法律规定的权益。然而在一起墓碑落款纠纷案

34、中,祭奠权益却没有得到成认。该案中,被告, 即原告的姐姐,没有告知原告就自行将原告在父母墓碑上的名字去掉了,同时也 对原告提出的补刻请求直接拒绝。在原告看来,被告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于父 母拥有的“祭奠权”,要求被告立刻将自己的名字刻在墓碑之上,此外也需要获 得相应的精神赔偿。在一审、上诉之后,南京市中院对他的起诉予以驳回。在法 院看来,他提出的“人身权”在现行法律上没有规定,并不包括所谓的“祭奠权”, 因此“祭奠权”并不是法律规定好的人身有关的权利,没有在现行法律调整范畴 里,同样也不在法院能够依法管辖的范畴内。所以被告这种行为不算直接侵权, 原告不可以以此起诉,索求赔偿,可以选择的途径只有

35、行政、调解等。从该案例 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成认祭奠利益是须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情况,因 此,对祭奠利益进行定性,探寻其受法律保护的依据在实务中显得尤为重要。(三)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祭奠权如何定性上述案例中的死者骨灰安葬纠纷实际上就是祭奠利益的纠纷,但是“祭奠权” 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将祭奠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来看待, 如何解决实务中关于祭奠权的“身份权说”和“人格权说”的争议,值得我们探 究并思考。1 .祭奠利益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是什么假设祭奠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在现行法体系中,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范 对祭奠利益进行保护,如何适用这些规范,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二、

36、祭奠利益的性质分析(-)实务中的祭奠纠纷简单来说,几点就是活着的人对于已经死去的人表示自己的悼念和寄托思念 的情感活动。它属于民族风俗的一种,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更是地位非常。 在现实生活中,与祭奠相关的活动内容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参加追悼会、瞻 仰死者遗容。第二类是在墓碑上刻上死者近亲属的名字。第三类是如何处理死者 相关物,这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处理死者遗体、骨灰等的方式,二是处理死者 生前遗留物,如照片、衣物等。据此,大致可以得出实务里牵涉到的祭奠纠纷情 况。首先是死者近亲属之一倘假设没有告知其他近亲来参加追悼和奔丧;其次是死 者的近亲属之一没有将别的近亲属姓名雕刻上死者墓碑上;最后是

37、死者的近亲属 对死者其尸体进行损毁、污损,未告知其他近亲属,骨灰保管人私自丧失骨灰等 纠纷。(-)何为祭奠权现行法律中对祭奠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祭奠权”是否是一项权 利存在两种截然不同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祭奠权是权利,应予以保护,并定 义其为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主体对死者表达哀思的权利。第二主张祭奠仅仅是一种传统的风俗习惯,不能称其为权利,民事权利由国 家立法确认,因此不能称之为权利,成认其是一种权利的行为会导致权利泛化的 结果,将之当做风俗习惯来看待,既便于调整实际中的纠纷,也可强化人们对道 德观念的认知。(三)祭奠权的定性由上述内容可知,“祭奠权”概念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说到底它

38、并不是 一项法定权利,所以对于“祭奠权”没有明确定性,现阶段学界对“祭奠权”的 划分主要是两种说法,其一是身份权说,其二是人格权说。1 .身份权说所谓身份权指的是存有一定身份关系的民事主体,由于特定的身份或是行为 带有的一定权益。祭奠权那么是指的是对死者而言是近亲属,每一位这样的近亲属 都有祭奠的权利,所以近亲属相互间需要对彼此的祭奠权表示尊重,不可以有任 何的阻扰和破坏,具体说来,意思是死者近亲属对于死者有一份寄托思念和敬意 的权利。所谓“祭奠权”和身份权之间关系密切,所以归类为身份权的一种有道 理,在实务中就有局部案例这样处理,是将祭奠权当做身份权进行判决的。但它 的缺点在于,身份关系会随

39、着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消逝,与之相对的另一方 当事人将会丧失这一身份权利,死者的逝去代表着身份关系的埋灭,但同时近亲 属又产生了祭奠权,假设如此划分,祭奠权不能满足身份权的相对性这一特征,因 此将祭奠权归属于身份权有失妥当。2 .人格权说站“人格权说”的学者是由人格权视角对“祭奠权”性质展开论证的。人格 权,顾名思义就是指的法律对人格权益在内容上认定为民事主体,让其能够以独 立的法律人格而存在,同时也能够和主体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秉持着这样观点 的人看来,所谓“祭奠权”归属于一种人格权范畴,也就是因为存在近亲属关系 使得其获得一定的人格权益。第一,尽管是因为一层身份关系才有的“祭奠权”, 但是死者死亡已经是既定事实。和死者相关的近亲属关系也会随之消失,不过近 亲属有一定的内心人格权益,或是说近亲属有一定的心灵感应、精神利益,这些 并不会因为身份关系的消失而消失。所以针对存在的“祭奠权”还有其需要保护 的对象来说,它需要保护的不是死者和生者此前建立的身份关系或是死者自身的 精神利益,而是活着的人对于其存在的精神寄托、行为自由等,所以“祭奠权” 就此应当归类为一种人格权。此外,权利客体视角分析看,人格权客体就是一种人格权益,身份权客体就 是身份权益的一类。人格权益就是人必备的一种为人资格,同样的身份权益在属 性上分为两种。身份权益“不只是作为权利人的权益,也会被其利用,是一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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