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轻伤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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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2014年1月1日生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 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 损伤程度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本标准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劳动力量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丢失听觉、丢失视觉、丢失其他器 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包

2、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 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3 稍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稍微损 害或者稍微功能障碍。4总则4. 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 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 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 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

3、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鉴定时机4. 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 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b)颈部擦伤面积4. 0cm2以上。c)颈部挫伤面积2. 0cm2以上。d)颈部划伤长度5. 0cm以上。5.6胸部损伤5. 6. 1重伤一级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5. 6.2重伤二级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HI级)。b)心脏裂开;心包裂开。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丢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d)纵隔血肿或者

4、气肿,须手术治疗。e)气管或者支气管裂开,须手术治疗。f)肺裂开,须手术治疗。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50%以上。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裂开,须手术治疗。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瘦;食管胸膜瘦;食管支气管 瘦。j)胸腔大血管裂开。k)膈肌裂开。5. 6.3轻伤一级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丢失哺乳功能c)肋骨骨折6处以上。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20%以上。f)食管挫裂伤。5. 6.4轻伤二级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b)肋骨骨折2

5、处以上。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取。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g)胸壁穿透创。h)胸部挤压消灭窒息征象。稍微伤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伤。5.7 腹部损伤5. 7.1重伤一级a)肝功能损害(重度)。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取功能严峻障碍,依靠肠外养分。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 7.2重伤二级a)腹腔大血管裂开。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裂开,须手术治疗。c)肝、脾、胰或者肾裂开,须手术治疗。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e)腹部损伤致肠屡或者尿屡。f)腹部损伤引起布满性腹膜炎或者感染

6、性休克。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瘦。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7. 7.3轻伤一级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裂开。b)肝包膜裂开;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 0cm以上。c)脾包膜裂开;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 0cm以上。d)胰腺包膜裂开。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8. 7.4轻伤二级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d)胰腺挫伤。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f)肝功能损害(轻度)。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h

7、)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i)腹壁穿透创。9. 7.5稍微伤a)外伤性血尿。5.8 盆部及会阴损伤5. 8. 1重伤一级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5. 8. 2重伤二级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 0cm以上。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C)直肠裂开,须手术治疗。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e)膀胱裂开,须手术治疗。F)后尿道裂开,须手术治疗。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i)子宫裂开,须手术治疗。j)卵巢或者输卵管裂开,须手术治疗。k)阴道重度狭窄。1)幼女阴道H度撕

8、裂伤。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H度撕裂伤。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P)双侧睾丸损伤,丢失生育力量。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丢失生育力量。r)直肠阴道屡;膀胱阴道疹;直肠膀胱疹。s)重度排尿障碍。6. 8.3轻伤一级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髓臼骨折。b)前尿道裂开,须手术治疗。c)输尿管狭窄。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e)阴道轻度狭窄。f)龟头缺失1/2以上。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h) 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5. 8.4 轻伤二级a)骨盆骨折。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c) 一侧输尿管挫

9、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e)阴道撕裂伤。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 0cm以上。g)龟头部分缺损。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 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 并形成硬结。i)阴囊壁贯穿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 0cm以上;阴囊内积 血,2周内未完全吸取。j)一侧睾丸裂开、血肿、脱位或者扭转。k) 一侧输精管裂开。1)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m)轻度排尿 障碍。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稍微伤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c)阴囊皮肤挫伤。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e)外伤性先

10、兆流产。5.9脊柱四肢损伤5. 9. 1重伤一级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丢失。5. 9.2重伤二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丢失50%以上。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d)楼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f)舐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g)股骨干骨折缩短5. 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峻旋转畸形。h)胫腓骨骨折缩短5. 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

11、者严峻旋转畸形。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j)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k)股骨颈骨折或者髓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1)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 炎。m) 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 者缺失4趾。)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5. 9.3轻伤一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丢失25%以上。b) 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

12、上横突、 棘突或者椎弓骨折。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裂开。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h)箭板断裂。i) 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j) 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 失。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 0cm以上。s) 9.4轻伤二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丢失10%以上。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c)四肢重要血管裂开。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

13、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 突出。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裂开。f)四肢长骨骨折;骸骨骨折。g)骨甑分别。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 一趾缺失。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 骨折;跖跑关节脱位。1)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 度累计15. 0cm以上。稍微伤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 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b)肢体关节、肌腱

14、或者韧带损伤。c)骨挫伤。d)足骨骨折。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脱位。s) 10手损伤5. 10. 1重伤一级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丢失。t) 10.2重伤二级u) 手功能丢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ov) 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w) 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x) 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y) 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z) 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5. 10. 3 轻伤一级a)手功能丢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c) 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

15、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d) 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轻伤二级a)手功能丢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o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 节)。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5. 10. 5稍微伤a)手擦伤面积10. 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 0cm2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累计1. 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5. 11体表损伤5.1.1 11.

16、1重伤二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o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 0cm以上。5.1.2 轻伤一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o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 0cm以上。c)撕脱伤面积100. 0cm2以上。d)皮肤缺损30. 0cm2以上。5.1.3 轻伤二级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o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 0cm 以上。c)撕脱伤面积50. 0cm2以上。d)皮肤缺损6. 0cm2以上。5.1.4 稍微伤a)擦伤面积20. 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 0cm2以上。143=2b) 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

17、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 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c)咬伤致皮肤破损。5. 12其他损伤6. 12. 1重伤一级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o7. 12. 2重伤二级a) 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 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峻呼吸道烧烫伤。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e)挤压综合征(H级)。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Oh)电击伤(Ho)。i)溺水(中度

18、)。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5. 12. 3轻伤一级a) 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o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5. 12.4轻伤二级a) 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 5%ob)呼吸道烧伤。c)挤压综合征(I级)。d)电击伤(I o) oe)溺水(轻度)。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g)呼吸功能障碍,消灭窒息征象。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k)骨折内固

19、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5. 12. 5稍微伤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稍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b)面部I。烧烫伤面积10. 0cm2以上;浅Ho烧烫伤。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 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状况下可以依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 但须对有可能消灭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 2.3疑难、简单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 . 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稍微作用的

20、,应依据本 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5 .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 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 状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 稍微伤。4. 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稍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5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1. 1.1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5. 1. 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裂开。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消灭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 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c)颈部I o烧烫伤面积15. 0cm2以上;浅Ho烧烫伤面积2. 0cm2以上。d)体表I o烧烫伤面积20. 0cm2以上;浅Ho烧烫伤面积4. 0cm2以上;深 H。烧烫伤

22、。6附则5.1 伤后因其他缘由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 定。5.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 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6. 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 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瘠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 度。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 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6.5 盲管创、贯穿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 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6.7 骨皮质的砍(

23、刺)痕或者稍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 本标准所指的轻伤。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 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骼总动脉、骼外动脉、骼外静脉。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酸、膝、踝等六大关节。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 经、楼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舐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 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

24、的装置,如:颅 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 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6. 14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 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 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 条款进行评定。6. 18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 计算,1114岁按80%计算。6.

25、 19本标准中消灭的数字均含本数。附录A (规范性附录)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143=2A.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 发症,严峻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峻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峻丢失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143=2A.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 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丢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 重要器官功能。143=2A.3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 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 貌。143=2A.4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

26、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 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 貌。143=2A.5稍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稍微损害 或者稍微功能障碍。A. 6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连接,重伤一级 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连接,轻伤一级的 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连接;稍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连接,未达稍微伤标准 的,不鉴定为稍微伤。附录B (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1 sizcache06042347525522143=2B. 1 颅脑损伤B. 1.1智能(IQ)减退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

27、5;语言功能丢失;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峻受损,不 能进行有效的语言沟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 间;能把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四周环境辨别力量差,只能以简洁 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洁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 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四周环境有较好的辨别力量,能比较恰当 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边缘智能状态:IQ70 84之间;抽象思维力量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简 单的脑力劳动。B. 1.2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

28、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 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转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力 量或者社会功能减退。B. 1.3生活自理力量 生活自理力量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靠护理 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靠护理者。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靠护理者。B. 1.4肌瘫(肌力)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稍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

29、能在床面上移动,但 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 力。4级:能对抗肯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B. 1.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 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依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 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 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挂念下可以完成。轻度:完成上述 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B. 1.6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3)脑电图检查(包

30、括常规糊涂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 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特别脑电图。(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B. 1.7肛门失禁重度:大便不能把握;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 丢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逝;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 20cmH20o 轻度:稀便不能把握;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 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0。B. 1.8排尿障碍 重度:消灭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2 50mL o 轻度:消灭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B. 2头面部损伤B. 2. 1眼睑外翻重度外翻:睑结膜严峻外翻,穹隆部消逝。 中度外 翻:

31、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别,泪点脱离泪 阜。B. 2.2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须粘连。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B. 2.3面部及中心区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 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须部、颗部、颊部、腮腺咬 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

32、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 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心部分为中心 区。B. 2.4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 性)面神经损伤所致。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颍支、颔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逝,不能皱 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 饮食时汤水流逸。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额支、下颌支或者颍支和颊支 损伤消灭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143H2B. 2.5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 中指。 张口困难H度:大张口

33、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III度:大 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143:2B. 3听器听力损伤听力损失计算应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推举的听力减退 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妹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 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接受4舍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 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 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 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 o 一般状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 高1020 dB (

34、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 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试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 正值”,假如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 值”。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依据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 2000Hz的数值。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1)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屡。)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

35、碍。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 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力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 合征。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 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d

36、)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1.5 稍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5.2面部、耳廓损伤5. 2. 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5. 2. 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0cm以上,或者两 条以上长度累计15. 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ni2以上,或者两 块以上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特别,面积累计达面部30%od)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e

37、)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f)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g)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掩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 5cm以上。i) 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1)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HI度.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q)容貌毁损(轻度)。5. 2.3 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

38、0cm 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 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特别,面积累计30. 0cm2以上。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f) 一侧上眼睑下垂掩盖瞳孔超过1/20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 2cm以上。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1)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n)损伤致张口困难H度

39、。)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 斜。5. 2.4 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 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 0cm以上。b)脸蛋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c)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 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特别,面积累计8. 0cm2以上。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i) 一侧上眼睑下垂掩盖瞳孔。j)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k)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40、。1)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0cm以上。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 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P)舌缺损。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u)额骨骨折。稍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转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 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 0cm以 o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

41、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III度松动1枚以上。5.3听器听力损伤5. 3.1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291dB HL) o5. 3. 2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291dB HL)0b)一耳听力障碍(2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241dB HL)。c)一耳听力障碍(2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d)双耳听力障碍(261dB HL)o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丢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5. 3. 3 轻伤一级 143=2a)双耳听力障碍(三41dB HL

42、)ob)双耳外耳道闭锁。5. 3.4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c) 一耳听力障碍(241dB HL)0d)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e)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f) 3.5稍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b)鼓室积血。c)外伤后听力减退。5.4视器视力损伤5. 4.1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 下)。c)双眼盲目4级。5. 4. 2重伤二级a) 一眼盲目3级。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c) 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

43、效值16%以下)。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5. 4.3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把握眼压。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 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5. 4.4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裂开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 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 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 离。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

44、眼。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 6cm以上)。d)斜视;复视。e)睑球粘连。f)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 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 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稍微伤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5.5颈部损伤5. 5. 1重伤一级a)颈部大血管裂开。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者造口。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靠胃管或者造口。5. 5.2重伤二级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靠

45、。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 0cm2以上。5. 5.3轻伤一级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 计16. 0cm以上。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 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 0cm2以 o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 血栓形成。5. 5.4轻伤二级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 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 0cm以上。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 0cm2以 上。c)甲状腺挫裂伤。d)咽喉软骨骨折。e)喉或者气管损伤。f)舌骨骨折。g)膈神经损伤。h)颈部损伤消灭窒息征象。稍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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