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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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办事指南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寻乌籍户口 居民的婚姻登记。一、结婚登记(一)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 20周岁;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和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六个月内半身免冠同版合影 证件照片;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 所在

2、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8、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 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9、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 真实、可靠。(二)结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如丧失居民身份证或未办理居 民户口簿的应领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过期的身份证件不能采用);2、离过婚或丧偶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离婚或丧 偶并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

3、字声明。(三)办理程序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一查验当事人身份证件和材料一当事 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 知书一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一颁发结婚证。(四)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补办结婚登记对象和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二、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条件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 等事项达成协议;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六个月内半身免冠同版照 片;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

4、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登记办理程序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 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2、受理。初审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初审无 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 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 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 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离婚

5、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 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 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 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 请确认单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 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 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 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 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 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6、,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三)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如丧失居民身份证或未办理居民 户口簿的应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过期 的身份证件不能采用)2、双方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四)办理时限:冷静期届满,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 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三、补领婚姻登记证(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1、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 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向

7、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补领;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4、该婚姻登记为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当事人一 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域的;5、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 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 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 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 证。(-)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交的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丧失居民身份证或未办 理居民户口簿的应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过期的身份证件不能采用

8、);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 明。2、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六个月内半身免冠同版合影 证件照片;3、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 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 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无法提供婚姻登 记档案遗失等证明材料的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加盖 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原婚姻登记机关 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 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婚姻关系证 明等材料。(三)办理程序初审一受理一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 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一登记(发证)

9、。(四)办理时限证件、证明齐全、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当场给予补 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当事人。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肋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 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 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五、办公时间和语音咨询 、服务监督 1、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周六实行赣服通预约上午:8:3012:00,下午 2:305:302、咨询 :079728303003、服务监督 :079728303084.办公地址:寻乌县城城北三路湾角里(余香楼往向阳大道方向500米)寻乌县妇幼保健院三楼办理人员:汪观娣、刘艳红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1.民法典2、婚姻登记条例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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