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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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 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全面落实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 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 (2019) 3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 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的通知(云教发(2022) 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 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 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2、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幼 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 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 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 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

3、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 其相应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 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普通高校和市直 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昆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 案,技工学校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 处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 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执行。同时 废止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昆教体

4、规(20 20) 2 号)。附件: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修订)(一)坚持客观公正和统一规范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 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 尺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评价体系,全面体现学生实际 情况,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 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 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三)学校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 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 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 体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

5、额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 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 要参考因素。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各地要成立以教育体育、财政、人社、民政、 乡村振兴、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 享机制。市教育体育局全面指导教育体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社局全面指导人社部门 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审核所属技 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市乡村振兴局或各县(市) 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 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的身份证明(附相关截图或 县

6、级以下乡村振兴部门盖章);市民政局全面指导各县(市) 区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供养、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低收入(低保边 缘)家庭的认定意见;市残联全面指导各县(市)区残联出 具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家庭的认定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各司 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 据和支持。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 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所属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基础信息库。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法 人)负责制。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

7、难学生认定工作, 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档案。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 园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年级组 长(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和审 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 示。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 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 作,成员应包括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代表 等。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第九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

8、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 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 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 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学 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 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 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第三章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一)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 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 系统门户”

9、中具有有效电子信息档案;(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学 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或特困供养对象,持有民政部门 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民政“城乡社会救助 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三)孤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 踪,在民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信息档案;(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 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被撤销监

10、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 务情形之一的儿童。在民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中具有信息档案;(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携带艾滋病毒及患有艾 滋病的儿童,在民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 信息档案;(六)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核发的 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A)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 公伤残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执行 特殊任务公职人员等因公伤亡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 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人民警察抚恤

11、优待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 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收入高于当地 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 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 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 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 (十)类等人群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 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 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

12、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 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 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 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 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特别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 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 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 习所需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八)类学生及由本办 法认定

13、的其他困难学生。一般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由学校依据 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主要 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九)至(十)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 其他一般困难学生。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 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 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 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一)宣传告知。学校须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 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省、市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

14、。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 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向学校 提出申请。(三)学校认定。学校须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 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困难等级。与乡村振兴、 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 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 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若学生符合多 个条件,只需提供一个部门的认定意见。(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 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 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

15、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 定结果的异议。(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 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 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 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 学校须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 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 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 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 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第五章监督和

16、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体育、财政、民政、人社、乡村 振兴、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公安、退役军 人事务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 必要的依据和支持,确保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 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 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 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人员和执行特殊任务公职人员等)因公伤亡人员家庭子女、 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教育体 育、人社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 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 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 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 明、规范。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 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 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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