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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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版本可修改、可编辑通用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本(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地 通用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本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_ 通讯地址:_ XX编码: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企业资质证书号:_ 法定代表人: _ 联系电话:_ 委托代理人: _ 联系电话: 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 通讯地址:_ XX编码: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买受人: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 国籍【地区】: 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_ 出生日期: _ 年 _ 月 _ 日,性别: _ 通

2、讯地址:_ XX编码: _ 联系电话: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_ 国籍【地区】:_ 【身份证】【护照】【 】: _ 出生日期: _ 年 _ 月 _ 日,性别:_ 通讯地址:_ XX编码: _ 联系电话:_ (买受人为多个时,各地在示范文本中可以增加以上买受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

3、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 ,土地使用年限自 _ 年 _ 月 _ 日至 _ 年 _ 月 _ 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_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_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_ 】。 2、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 ,建筑层数为: _ 层,其中地上 _ 层,地下 _ 层。签订本合同

4、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基础挖槽】【正负零】【地下_层】【地上_层】【结构封顶】。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_ 【幢】【座】第 _ 层 _ 单元 _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号的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_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_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 米 ,有 _ 个阳台,其中 _ 个阳台为封闭式, _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5、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_ ,抵押登记部门为:_ ,抵押登记日期为: _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抵押登记部门为:_ ,抵押登记日期为:_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_; 5、_

6、; 6、_。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_ 。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_ (币) _ 元,总价款为: _ (币) _ 佰 _ 拾 _ 亿

7、_ 仟 _ 佰 _ 拾 _ 万 _ 仟 _ 佰 _ 拾 _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_ (币)_元,总价款为: _ (币) _ 佰 _ 拾 _ 亿 _ 仟 _ 佰 _ 拾 _ 万 _ 仟 _ 佰 _ 拾 _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_ (币) _ 佰 _ 拾 _ 亿 _ 仟 _ 佰 _ 拾 _ 万 _ 仟 _ 佰 _ 拾 _ 元整(大写)。 4、按照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_ (币) _ 佰 _ 拾 _ 亿 _ 仟 _ 佰 _ 拾 _ 万 _ 仟 _ 佰 _ 拾 _ 元整(大写)。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

8、受人采取下列第 _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分_期支付部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_币)_元(大写: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应当于_年_月_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_ 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5 日内办理完成银行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

9、第九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_ _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成公积金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在15日内不予答复或不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的,出卖人在 15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10、并按总房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在 30 日内,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具体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退还已付款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 15_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计

11、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受人。 _ 。 4、其他方式: _ ; _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是否需要?)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 种方式处理: 1、

12、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_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五_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_7_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_60_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30_ 日内按照总房款的 _10_%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3、 _五_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_7_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XXX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_; 3、_; 4、_; 5、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14、、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具体有什么根据实际自行增减) 1、上水、下水: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_ ; 2、供电: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_ ; 3、燃气: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_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书面所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出卖人应按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

15、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后续法律变化,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3).政府及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发布停工命令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4).发生对整个社会之工作、生活秩序有全面、根本性、持续性影响之重大事件,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5).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合同项目开发停工的。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出卖人按合同填写地

16、址向买受人挂号邮寄或快递材料视为书面送达,交邮日即为送达日;出卖人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潇湘晨报或长沙晚报刊登公告的,刊登日视为出卖人书面送达日。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

17、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30_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且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5)管道堵塞; (6)洁具开裂、漏水; (7)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8)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18、) (9)_; (10)_; (11)_; (12)_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30_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30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_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

19、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_2_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2)和(3)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_/_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_/_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_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_/_

2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_/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_/_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_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

21、2 )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该房屋自交付使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的,视为已交付买受人,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等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

2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_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

23、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_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双方自行约定: _出卖人与买受人按实测建筑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多退少补 _ ; _ 。 第六章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建筑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建筑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_买受人同意该房屋

24、的建筑层高有5%以内的误差;房屋的建筑层高差超过5%的,出卖人按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所述房屋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七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变更之前的买受人 :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_ ; 4、 _ ; 5、 _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

25、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30_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主体结构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 日内退

26、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XXX_内完成整改。 (三)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是否需要?)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

27、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标准。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按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

28、赔偿责任: 1、因人为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不当使用,或者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结构、水电气管线、防水层、保温层、粉刷层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损害; 3、第三人因不当使用、装修房屋,对本商品房造成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_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

29、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九章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90 _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

30、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 2年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2年内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后 365 日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

31、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登记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十。 第十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_ ,资质证号为: 。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_。物业费价格为 _/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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