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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_物业经理人 泰政发202358号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根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掩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进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力量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低费率、广掩盖、保大病,重点保障城
2、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治理; (四)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根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连接、协调进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泰山区、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帮助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效劳机构负责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来自:)保险费收缴以及相关的医疗治理效劳等工作。 进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公安、民政、食品药品监视、物价、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未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详细包括: (一)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