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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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 汽车销售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安康进展,维护公正公正的市场秩序,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效劳活动,适用本方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效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舞进展共享型、节省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效劳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效劳网络建立,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效劳网络建立,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2、。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给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效劳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给,供应准时、有效的售后效劳,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供给商,是指为经销商供应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承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展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方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展销售的经营者。 本方法所称售后效劳商,是指汽车销售后供应汽车维护、修理等效劳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效劳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视治理工作进展指导、协调和监视。 县级以上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效劳活动进展监视治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供应信息询问、宣传培训等效劳,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其次章 销售行为标准 第九条供给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制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效劳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效劳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效劳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

4、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给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担当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给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给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效劳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效劳的技术、质量和效劳标准。 第十四条供给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供应商和售后效劳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效劳、召回等由供给商担当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效劳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置保险或者强制

5、为其供应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效劳。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照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给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全都: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全都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别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修理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效劳商销售或者供应配件应当照实标

6、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供应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示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名目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前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效劳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方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供应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根据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方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到达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方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到达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方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修理车辆上替换的能够连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给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详细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状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汽车销售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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