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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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民用机场治理方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3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浙江省民用机场治理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 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23年7月17日 浙江省民用机场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治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下同)的规划、建立、净空和电磁环境爱护以及运营治理适用本方法。 民用航空的

2、行业监视治理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用航空治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作为公共根底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催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治理职责,协调民用机场规划、建立、净空和电磁环境爱护以及空域容量、航空器噪声等运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省民用机场治理工作,其所属的民用机场监管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民用机场治理工作。 进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爱护

3、、无线电治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民用机场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运营治理由依法组建或者受托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民用机场治理机构)负责。 民用机场治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遵守民用机场治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 其次章规划和建立 第六条省进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立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需求编制全省民用机场进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民用机场进展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单个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由民用机场建立工程法人依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立规划、全省民用机场进展规划编制

4、,报有审批权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民用机场建立工程法人编制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交通运输、进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家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爱护、噪声掌握等有关强制性掌握内容纳入本地区综合交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依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进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立实行规划掌握。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全国

5、民用机场布局和建立规划、全省民用机场进展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工程工程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民用机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以及防洪排涝等根底设施,由民用机场建立工程法人根据国家民用机场建立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 民用机场外为民用机场供应配套保障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以及防洪排涝等根底设施,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立。 第十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综合交通进展规划时,应当统筹协调相关交通方式对接民用机场,形成与高速大路、轨道交通、城市公交、铁路等交通方式相连接的民用机场综合交通枢纽,保障民用机场旅客和货物运输畅

6、通。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涉及民用机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部门审批相关建立工程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影响,符合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掌握要求。 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限制建立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行措施实施掌握。确需在该限制区域内建立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立单位应当实行措施,减轻或者避开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确定飞行程序时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区域产生影响的状况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

7、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爱护等部门,并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实行在噪声敏感时段适时调整航空器起降运行模式等技术手段和治理措施,削减和掌握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第三章净空和电磁环境爱护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净空爱护区域,根据民用机场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民用机场地方治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爱护、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民用机场周边状况,制定净空爱护详细治理方法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爱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民用机场治

8、理机构应当协作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地方治理部门,协调处理民用机场净空爱护中消失的问题。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爱护区域,根据民用机场治理条例、无线电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爱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治理机构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国家无线电治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爱护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工程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治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爱护区域内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建立工程工程,应当符合民用机场净

9、空和电磁环境爱护规定。 在民用机场净空爱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高压输电塔的,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保持其正常状态,同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治理机构等单位供应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在民用机场净空爱护区域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剧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超过净空限制高度的广告牌、铁塔(柱)、施工塔吊、避雷设施等物体; (四)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或者其

10、他升空物体; (五)从事航空模型飞行; (六)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 (七)燃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积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爱护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爱护区域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大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积累物; (三)种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转变地

11、形地貌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掌握和削减民用机场围界外8公里区域内垃圾场、晾晒场、养殖场等易吸引鸟类的场所以及养鸽户的数量。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爱护日常巡查制度。发觉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爱护状况的,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予以消退;无法消退的,应当报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准时实行措施消退影

12、响。 第四章运营治理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协调治理民用机场的运营秩序,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文明、标准运营,为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旅客、货主供应公正、公正、便捷的效劳。 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运营治理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民用机场正常运营并担当相应责任;发觉影响民用机场正常运营状况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并报告民用机场治理机构。 其次十条民用机场治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建立效劳承诺、信息询问、投诉处理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方式,并在投诉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其次十一条民用机场治理机构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制定效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安全和运营治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状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二条民用机场治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机制,协同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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