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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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修正) (2023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打算 (202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打算,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等20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十、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2、:“特种设备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状况简单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修正本) 名目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安全规定 第一节 生产 其次节 销售、租赁与使用 第三节 检验检测 第三章 监视检查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削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

3、命安全、危急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详细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名目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视治理,由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

4、领导,催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准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作、帮助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安排人员负责有关详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城乡建立、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旅游、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

5、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受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依法进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 鼓舞推行科学治理方法和采纳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节能降耗和科学治理水平,增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力量,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赐予嘉奖。 鼓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

6、监视治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嘉奖。 其次章 安全规定 第一节 生产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制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应生产活动。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安全、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生产,对特种设备的

7、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制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采纳新设计原理、新工艺或者选用新材料进展设计时,应当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二)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应当进展

8、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需进展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三)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承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监视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施工前将拟进展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状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三)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承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

9、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装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展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应当回收残液; (三)不得对超期未检、翻新、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展充装; (四)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或者混装; (五)不得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再次进展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供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展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其次节 销售、租赁与使用 第十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治理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治理标准,实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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