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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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民族学院选购与招标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学校选购与招标工作,加强对选购与招标工作的治理和监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省政府选购治理暂行方法z省招投标治理方法z省省级政府选购工作规程和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选购行为,是指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工程、货物和效劳的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工程,是指基建、修理与装饰工程等,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根底设施的勘测、设计、监理,新建、改

2、建、装饰、装修等根底工程以及已使用建筑物和根底设施的撤除、修理、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水电安装修理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本方法所指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设施、计算机软件、试验器材、教材、办公设备、医疗器械、试验药品、耗材、大宗物资、文献资源等。 本方法所指效劳,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选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效劳、电子资源使用、购置法律效劳、会议效劳、商务效劳、车辆修理和保养、公务车辆租赁、物业治理效劳、保险效劳、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效劳、计算机设备修理和保养效劳、办公设备修理和保养效劳、审计效劳、资产评估及其他评估效劳、印刷效劳、财产保险效劳、询问效劳、中

3、介效劳等。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选购规划和预算治理,凡未纳入年度选购规划、落实选购预算的工程不得选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方法必需进展集中选购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集中选购。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选购活动的治理: 一、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 二、坚持国产、环保和节能优先; 三、分工负责和相互协作; 四、预算掌握、规划在先、集体讨论、手续完善; 五、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第六条 学校选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选购活动中,选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给商(指供应货物、工程和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需回避。供

4、给商认为选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其次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选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治理、分类选购的治理模式。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详细担当组织协调工作,并对校属各单位选购程序实施监管。学校选购与招标工作承受政府相关部门监视检查;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监察处、基建治理处依据各部门职能,对学校选购与招标活动担当相应的监视责任;工程承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宣传、内部资料以及涉及安全问题等选购活动的监视与检查。 第八条 选购与招标工程预算经费使用单位或选购工程治理单位是选购与招标工程的承办单位。其中,资产治理处是通用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类选购工程

5、的承办单位,图书馆是图书类选购工程承办单位。工程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选购工作责任人,依据单位实际确定分管责任人及工程负责人。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规划及财务预算落实资金来源,按政府选购名目分类汇总后立项申报选购工程;负责工程实施方案、政策依据、选购规划与标准等工作;核实并确认选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论证报告等工程申报材料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标准性。 二、推举用户代表监视评审专家的抽取、参加招标、评审等选购活动;和选购与招标治理处一起完成选购工程的答疑和现场踏勘、编制答疑文件、帮助编制选购文件等工作。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报批、履行授权范围内合同签署等工作

6、。 四、为选购工程供应收货、安装、调试、验货等根底性条件;帮助资产治理处做好国有资产选购工程登记、验收和入账等工作。 五、监视合同履行,按合同商定组织实施,负责工程验收工作。 六、依据单位实际状况,明晰责权关系,标准业务流程,建立单位内部监管与掌握机制。 七、定期召开选购工作会议,学习相关政策、讨论安排选购预算及落实选购规划等工作事项。 第九条 学校建立选购与招标工作协调机制,校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分管选购工作、财务资产工作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治理处、基建治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通过工作会议处理本方法未掩盖的问题。涉及详细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及分

7、管部门负责人依据议题内容分别参与工作会议。详细工程的处理结论以会议书面记录作为依据。同类问题参照已有案例办理。 第三章 选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选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选购和零星选购。集中选购分为政府集中选购、学校集中选购;零星选购分为学校统一零星选购、工程承办单位自行零星选购。 一、集中选购分类限额标准 1. 政府集中选购范围及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内的全部工程;到达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货物、效劳等工程。 2. 学校集中选购分类限额标准 工程、货物、效劳等类单项或批量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选购工程。货物和效劳类工程,单项虽未到达上述标准,但1个月内同类工程选购预算总金额到达

8、以上标准的,也实行集中选购。 3. 固定资产类选购工程需进展集中选购。 二、零星选购分类限额标准 政府选购名目以外的选购工程,按以下标准实施选购。 1. 学校统一零星选购限额标准 货物、效劳一次性选购合计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 5万元以下工程类工程根据z民族学院零星修理工程治理暂行方法执行。 2. 工程承办单位自行零星选购限额标准 货物、效劳一次性选购合计3万元以下的工程,但1个月内同类工程选购不得超过3万元;出版著作一次性选购合计2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承办单位可自行选购。 第十一条 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z省深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2339号)要

9、求,科研工程的选购分类及限额标准为: 纵向科研工程中货物、效劳一次性选购合计2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工程负责人根据学校科研工程及相关治理规定实行自行选购;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学校集中选购;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选购。 横向科研工程的选购根据z民族学院横向科研工程经费治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四章 集中选购方式与实施 第十二条 集中选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选购、政府选购监视治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选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给商投标的选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

10、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选购方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选购: 1. 具有特别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给商处选购的; 2. 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选购工程总价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给商就选购事宜进展谈判的选购方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依照本方法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 1. 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底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简单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 3. 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意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的

11、。 四、单一来源选购是指向供给商直接购置的选购方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依照本方法采纳单一来源方式选购: 1. 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选购的; 2. 发生了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给商处选购的; 3. 必需保证原有工程的全都性或者效劳配套的要求,需要连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给商,并对其供应的报价、质量、效劳等进展比拟,确定供给商的选购方式。选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选购工程。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给商就选购货物、工

12、程和效劳事宜进展磋商,供给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选购人从磋商小组评标后提出的候选供给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选购方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依照本方法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购: 1. 政府购置效劳工程; 2. 技术简单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选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效劳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缘由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工程,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 5.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以外的工程建立工程。 第十三条 实施集中选购必需具备的条件 一、选购工程具有学校或上级审

13、批的工程规划; 二、资金来源明确; 三、凡属当年新增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配置规划选购工程,由资产治理处审核配置规划与选购标准; 四、但凡有选购清单的工程,选购清单要有具体技术参数; 五、选购文件齐全、评审方法科学。 第十四条 集中选购程序及要求 一、工程前期论证及申报 已经列入选购规划工程,由工程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工程实施方案,供应相关支持材料等工作。 1. 工程实施方案:(1)工程建立的背景、需求和预期目标、工程经费来源、金额及落实状况;(2)工程建立实施场所的状况;(3)使用、治理人员状况;(4)货物类选购工程包括:供给商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选购货物的品目、数量、单价、单位等工程资料;

14、(5)工程类工程由基建处供应具体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商资质要求、工程工期、验收方式的书面建议、工程的工程概(预)算书;(6)效劳类选购工程须供应明确和细化的详细效劳内容、要求及投标商资质要求等工程资料;(7)工程选购清单必需根据政府选购名目类别进展分类。 2. 工程支持材料:(1)政策性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政府部门收费规定、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及校长办公会纪要、常委会纪要、领导重要批示等与工程有关的文件、材料;(2)技术性依据:单一来源选购相关材料;进口设备的相关材料。 3. 申报时间:经学校相关单位确定的选购工程,需在2个月之内完成工程申报工作。每年9月30日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政府集中选购

15、工程申报材料;每年10月31日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学校集中选购工程申报材料。 二、工程立项审核 1. 工程承办单位领导对申报选购工程进展立项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构造、实施方案、支持材料以及选购清单等详细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按政府选购名目分类汇总。 2. 涉及选购进口物资与设备的工程,由工程承办单位负责按程序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 3. 审核选购工程掌握价。工程类工程掌握价由审计处负责审计。 4. 工程审核完成后,由工程承办单位报送选购与招标治理处组织选购。 三、招标选购 (一)招标选购前期工作 1. 确定选购方式: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选购方式,纳入政府选购预算的工程

16、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2. 编制选购文件:选购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的技术要求、对响应供给商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和评审标准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选购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根据其规定在选购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选购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选购文件中载明。 选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由工程承办单位依据工程的技术方案制定,选购文件制作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选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商家以及具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响应供给商等内容。 选购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由工程承办单位与选购与招标治理处依据实际需求及相关规定制定。 选购文件中拟

17、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工程承办单位拟定。 (二)公布选购公告:政府集中选购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选购与招标治理处根据规定公布选购公告;学校集中选购工程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按规定公布选购公告。 (三)资格审查:需要进展资格预审的工程,政府集中选购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学校集中选购工程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负责组织。 (四)开标、评审、确定成交供给商 1. 评审应当在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评审地点应当为选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政府集中选购工程评审由代理机构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选购与招标治理处监视。 学校集中选购工程评审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组织,见证专家监视。 2. 开标、

18、唱标。需要开标的工程,按相关规定进展。 3. 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前,货物和效劳类政府集中选购工程在选购与招标治理处监视下、工程类政府集中选购工程在政府相关治理部门及选购与招标治理处监视下按规定抽取专家;学校集中选购工程在见证专家监视下,按规定抽取专家。 4. 评审、确定成交供给商。由评审专家小组依据事先制定的评审方法进展评审并确定成交供给商或成交候选供给商。 5. 成交供给商或成交候选供给商确定之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选购与招标治理处按规定公布成交公告。公告期满无疑义后,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负责在7日内向工程承办单位及成交供给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全部工程资料交工程承办单位。 四、合同起草、审核、

19、签订、备案、变更 1. 工程承办单位依据成交通知书、选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相关材料,拟订合同条款,按合同签订审批程序,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成交供给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2. 选购合同在履行中,工程承办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一样的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在不转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提出书面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选购与招标治理处审批后,可按程序与供给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选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工程承办单位将选购合同原件一份报送选购与招标治

20、理处,按规定程序备案。 4. 承办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行抗力以及其他情势变更情形下,确需变更合同的,在不影响学校利益的情形下,可以对合同进展变更,但应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履行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 五、工程实施 1. 成交供给商必需履行合同条款,完成工程。成交供给商不得向他人转让工程,也不得将工程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 货物类工程由工程承办单位催促供给商严格履行合同,按时供货,核实到货清单、货物数量是否与选购清单全都。 3. 效劳类工程由工程承办单位根据合同商定,要求供给商供应相应效劳,确保合同内容的完全履行。 4. 工程类工程由基建治理处按工程类工程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六、工程验收

21、 供给商履行合同后,由工程承办单位按相关治理方法及规定组织验收。 七、结算 选购工程在验收合格后,由承办单位到财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完成资金结算。 八、资料汇总、存档。 基建工程类的工程资料由基建治理处负责、其他工程资料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负责,按学校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定准时、完整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零星选购方式与实施 第十五条 零星选购方式包括学校统一零星选购和工程承办单位自行选购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零星选购方式及实施 一、符合条件的工程、货物、效劳类零星选购工程,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确定详细的选购方式。 二、学校统一零星选购程序 1. 申报:在落实资金来源前提下,由工程承

22、办单位按政府选购名目分类汇总后,填报z民族学院零星选购工程立项审批表。 2. 审核:工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申报选购工程材料进展审核后报送选购与招标治理处。 3. 选购:由选购与招标治理处依据工程的详细状况,按规定确定成交供给商。 4. 合同:由工程承办单位拟订合同条款,按审批程序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 5. 验收:由工程承办单位按验收治理方法及行业治理相关规定执行。 6. 结算:选购工程在验收合格后,由承办单位到财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完成资金结算。 7. 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1月30日。 第十七条 工程承办单位自行零星选购方式及实施根据工程承办单位的相应规定进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23、 选购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判:相关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及规定时间完成选购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未仔细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选购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实施或无法实施的。 第十九条 选购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将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 2. 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效劳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展标准运作的; 3. 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工程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4. 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托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

24、托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5.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批准擅自采纳其他选购方式,或者不公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布招标公告的; 6.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7. 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其他状况的; 8. 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展协商谈判的; 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举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名挨次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

25、工程在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拒绝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0. 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11.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效劳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2. 在选购过程中承受贿赂或者猎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 13. 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展协商谈判的; 14. 作为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效劳机构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正的; 15. 在合同审签过程中,因违反z民族学院经济合同治理方法等缘由,给学校造成损

26、失或不良影响的; 16. 在验收工作中,因违反z民族学院资产验收治理方法等缘由,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17. 在选购资金结算工作中,因违反规定等缘由,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18. 选购档案保存、移交过程中,因违反z民族学院选购与招投标档案治理方法等缘由,造成档案损毁、遗失的; 19. 其他影响选购活动正常进展的行为。 其次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及相应法规、规定,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学校选购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及相应法规的,或因其过错行为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与损失的,取消

27、其在学校的招标代理资格,停顿其为学校的招标代理活动;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二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选购工程由独立核算单位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治理方法后执行;卫生主管部门对附属民大医院选购工程有规定的,以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收费工程不属学校选购范围,由相关部门依据政策规定、按财务审批权限监视执行;公务接待根据z民族学院公务接待治理方法执行。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学校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负责解释。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3日起执行,鄂民院办发20239号文件同时废止

28、。 物业经理人:.pM 篇2:民族大学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职责 民族大学选购与招标治理处职责 湖北民族学院选购与招标治理处是湖北民族学院招标选购的直属单位。下设综合治理科、选购治理科,现有治理人员4人。部门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扎实工作。 选购与招标治理处根据湖北民族学院选购与招标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学校工程、货物、效劳类工程的选购和招标事宜。主要工作职能职责为: 1. 贯彻国家选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选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和详细实施方法; 2. 受理选购申请,审核选购工程的相关资料,确定选购组织形式和选购方式; 3. 按规定将政府选购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公示; 4. 负责遴选、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学校集中选购招标进展现场监视; 5. 负责选购工程信息公开工作; 6. 负责组建学校“选购评审专家库”、“选购见证专家库”; 7. 对学校相关部门选购工作进展指导、监管; 8. 代表学校处理与选购、招标有关的事项; 9. 负责本处选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 完成选购与招标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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