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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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武汉市消防治理若干规定(2023)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立与经济建立、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2、、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根底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立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视治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土规划、建立、房产治理、安全生产监视、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消防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治理纳入社会治理与效劳网格化建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治理与效劳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

3、社会治理与效劳信息系统建立消防根底信息库,提高消防治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力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治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根底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消防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常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淌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传栏、视频播送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用火用电安全及逃命自救学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立,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力量。 第七条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

4、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报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治理人每年至少承受一次消防安全学问培训; (三)制订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条 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实时监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联网,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撤

5、除。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消防安全治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进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 (二)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站厅、站台不得擅自设置商铺或者临时摊点; (三)劝阻和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急品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或者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急品的行为; (四)通过播送、电视、报刊、宣传手册等方式,向乘客宣传防火常识、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命方式等消防安全学问; (五)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 (六)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内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

6、应当采纳不行燃材料。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定期进展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每年进展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治理,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催促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治理人;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7、,消退火灾隐患; (三)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划定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供应给房产治理部门记入其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效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展自我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治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有规划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的学校、幼儿

8、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第十三条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消防设施现场检测与行政审批分别制度。 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消防设施现场检测与行政审批分别的详细实施方法,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安部的要求会同市规划、建立、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已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立工程或者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或者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该建立工程或者场所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视检查,发觉被许可对象地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存在安

9、全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建立工程和临时建筑不得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建筑材料。鼓舞建立工程使用高于国家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和内部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六条 设有消防掌握室的新建建立工程,应当将消防掌握室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置供消防车作业的场地。制止在消防车作业场地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等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的行为。 火灾扑救面无自

10、然采光口的外墙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置灭火救援窗及提示标志。 在建筑物外墙或者顶部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封闭外墙门窗或者顶部烟道,影响建筑物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 不在现有消防站爱护半径内的以下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立占地面积小、投资少、设备精良的消防站(以下称微型消防站):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到达50万平方米的建立工程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急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工业园区。 微型消防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专项规划和建立标准统一建立,建立用地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建立专项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建立标准由市公安

11、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进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停车场治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用电安全治理,不得供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充电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行掌握的空中飘移物。 其次十条 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火灾预防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地等场所的专项治理。 其次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展消防监视检查发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地区,并由同级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普遍存在住宿与生

12、产、储存、经营等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地区; (二)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旧居民区。 其次十二条 区域性火灾隐患地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订辖区内区域性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工作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并组织实施。跨区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地区由市公安机关制订综合整治工作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应当分开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当分别设置疏散设施,配置乙级以上常闭式防火门,并进展完全防火分隔;根据国家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火灾报警系统。 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城中村和老旧居民区,其街道办事处应当改善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条件、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标准用火用电治理、加强消防宣传。 其次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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