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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院制度【检察院民行息诉工作制度】 XX市院民行检察部门息诉制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的确施,对到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来访的当事人,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本着公开、公正、合法和讲求效益的监视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上访案件依法做息诉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应息诉案件的几种情形:(一)不属于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依法息诉。有以下几种情形: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打算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2、5、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两年内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二)、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检察机关抗诉情形的。 (三)、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在诉讼时效之内申诉的,但属新证据的。 二、 工作的原则1、依法息诉; 2、对上访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声,事事有着落; 3、对待上访群众态度要仔细负责,急躁细致,积极主动,做到不推诿、敷衍、拖延。 三、 工作程序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情形的或者不符号抗诉条件的,形成书面报告向处(科)务会汇报,经处(科)务会争论形成处理意见;如越级上访案件、重复上访、进京上访案件,经处(科)务会争论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四、 工作时限来信、来访及下级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审查时限为三个月。 五、 工作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总结和目标考核及错案追究责任制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