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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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15篇)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了深入的讨论,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2、,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 案件详细状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

3、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商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

4、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

5、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商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辩论。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

6、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

7、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复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上

8、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

9、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商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立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工程。工程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治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

10、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商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置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

11、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掌握。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参谋)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展了确认。三方协商全都,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展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

12、,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商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商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13、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14、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工程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工程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展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展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因而,商品房理应

15、由郭继魁全部。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全部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6、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动身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

17、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简单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

18、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局部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剧烈争论实行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

19、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讨论,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其次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求的范围进展,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复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缘由,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爱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

20、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当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爱护,而且增加诉累,铺张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受,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力量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尽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

21、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教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忙和努力。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2 今年暑假,我在律师事务所进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许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自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忙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加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熟悉少之

22、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受,却真真实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布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很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讨论得比拟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

23、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肯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附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需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丢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

24、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由于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 二、文件表达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洁,但依据工程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现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商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五、

25、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公平、自愿根底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商定某一详细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需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担当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

26、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肯定时间内的优先购置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时机。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当签署,但当它的条款商定相对较为具体,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肯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

27、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二)商品房根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确实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28、(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详细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殊留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29、。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治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展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工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头进展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状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由于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30、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担当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留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留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仔细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状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肯定要认真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

31、各条款的真实意思,简单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展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认真商定“定金”在各种状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殊留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状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状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根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养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学问水平和法律运用力量。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特别具有挑战性、特别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时机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特别严谨、艰难、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过失。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32、法学专业实习报告3 实习报告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x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教师XX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忙和努力 。XXX年11月16日至XXXX年1月10日,我在xx市人民法院进展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学问,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

33、间,我接触了大量的民事案件,通过参与这些案件的庭审,使我对原本把握不扎实的民法的根本学问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通过理论学问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精确的把握法律的内涵。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受,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 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力量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教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供应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 通过这次实习,我

34、也发觉了一些问题。首先,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学问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肯定的差距;其次,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人们进展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立肯定会更加完备与合理,会给我国的经济建立供应更好的法制环境。在此,再次感谢学校给我们安排的这次实习时机,感谢XX教师给我的指导和帮忙,感谢xx市人民法院给我供应的实习场所和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帮忙,使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学问!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4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x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教师xx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

35、习所作的帮忙和努力。 xxx年11月16日至xxxx年1月10日,我在xx市人民法院进展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学问,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民事案件,通过参与这些案件的庭审,使我对原本把握不扎实的民法的根本学问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通过理论学问与现实案件相结合,

36、才能更精确的把握法律的内涵。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受,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力量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教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供应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 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觉了一些问题。首先,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学问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肯定的差距;其次,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 不强,不知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

37、来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人们进展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 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立肯定会更加完备与合理,会给我国的经济建立供应更好的法制环境。在此,再次感谢学校给我们安排的这次实习时机,感谢xx教师给我的指导和帮忙,感谢xx市人民法院给我供应的实习场所和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帮忙,使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学问!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5 这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但却让我学到许多学问,其中许多是书上所学不到的。通过实习,我了解了法学学问在现实实务中的详细操作及程序步骤,检验并稳固了自己所学习的学问。这次实习中,我在刑庭参加实习。主要实习内容有:听庭、帮忙书记员整理卷宗

38、和复核、送达、执行和讯问、旁听休庭评议、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并进一步稳固了一些详细的司法程序学问如: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以及一般程序简易审。经过实习,我的实践力量也得到很大提高。 下面我把自己在实习过程中学习的学问简介一下。 首先,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执行通知书。刚到法院时,陈教师给了我一些卷宗以及一些已经结案的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我把这些案件总结了一下,由于市区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主要审理一些简洁的、危害性不大,以及可能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 例如盗窃案、职务侵占案、诈骗案、贩卖毒品案

39、、非法行医案、有意损害、抢劫案等等,所以,盗窃案占很大比重,其次是贩卖毒品案和诈骗案。通过这些卷宗我还发觉,盗窃案中盗窃数额一般都比拟小,案件比拟简洁、证据比拟充分,所以多适用简易程序,判处刑罚也多为拘役,并惩罚金或者单惩罚金;在有意损害致人轻伤案件中,由于其属于自诉案件,所以,邢教师多以调解进展结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局部也多以调解结案,最终使双方都能满足。 另外,陈教师还教我书写执行通知书,如有期徒刑、拘役用的执行通知书、宣告缓刑用的执行通知书等。这些通知书都是长联的,一式四份,一份发送给看管所或存根,一份入卷存档,一份回执,一份发给罪犯。对于在押的罪犯若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还

40、需要另写一份执行通知书,但与前者不同。由于现在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因此陈教师又教了我如何书写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和结案登记表。 在了解案件如何判决的状况下,陈教师开头教我整理卷宗与复核判决书上的信息。 对于每一起案件,法院存档的卷宗包括三卷,正卷两本:一本是法院审理卷,属第一卷;一本是检察院的立案及证据卷,属其次卷;副卷一本是法院判案内部文书卷,属第三卷。而我们主要整理第一卷和第三卷。 这两卷整理时要根据“诉讼档案卷内名目”中的文件挨次整理,例如:先是起诉书(自诉书)及附件、送达起诉书笔录、聘请、指定托付辩护人材料、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还有其他文件及开庭前的通知、公告底稿等开庭前的预备文件,其次

41、是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及陈述词、判决书、裁判书正本、附带民事调解书、宣判笔录等开庭审理文书,接着就是提押票、传票、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存根、回执等执行文书,此外还有赃物、证物处理手续。 看着很简洁,实际涉及许多法学学问,特殊是刑事证据和程序局部以及刑法罪名构成要件等学问。这些工作任务的顺当完成是根本学问的娴熟运用,也是对我根本学问的考验。 作为一名实习生,我始终很喜爱去旁听案件。这让我第一次观察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详细运用。这些案件案情简洁、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再者,区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在整个开庭过程中,开庭时间很短,给人的感觉是开庭审理

42、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决早有结论。但我感觉,基层法院的法官任务很重,每天都会接到新的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就会给我们的法官节约了许多的时间去审理那些简单的案件,没必要走一些无用的步骤,那样只会很铺张人力和财力。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间很短,但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掌握得很好。 但是,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也需要进一步改良。另外,一般来说,假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肯定出席支持公诉,这个环节会改为独任审判员代为宣读起诉书。而在一般程序中,则由公诉人宣读,严格的要求是把起诉书从头至尾宣读一遍。

43、但实践中,一般审判长为节约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要求公诉人直接宣读“经依法审查查明”以后的局部,起诉书前半局部由于已经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使用过,这时就省略了。 公诉人宣读完毕,审判员将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起诉事实的意见并进展陈述,通常被告人和辩护人不会对事实有意见,但都会作一些陈述。实践中有些被告人非常喜爱打乱现场审判员的思路,而且陈述的时候还会涉及很多问题,这就需要审判长自己辨别清晰核心,制止被告人肆意扩展,但是也要留意不能粗暴打断,使被告人的陈述权受到侵害。 最终,我还想说一下我在年月日旁听的一个涉及未成人妨害公务的案件。由于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观摩暨少年审判工作现场会在二七区法院召开,故该案件

44、被作为观摩案件公开审理。虽然此次庭审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 “谈话式”审理方式,并且尽量用谈话的方式式,使用与未成年人阅历、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相全都的语言,进展法庭调查及法庭教育,但我认为它始终是一起涉及未成人犯罪的案件,在众多人旁听以及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的状况下公开审理,对于仅是中学生的两名被告人而言,心理损害很大,这也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其一生。 而且,以后很可能会导致他们受到社会上人们对他们的卑视与排斥,无法真正回归社会,最终选择放弃自我。此外,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即可以公开审理。但我认为该案件性质不是太恶劣,危害性也不大,不应当

45、公开庭审,至少不应当让媒体公开报道并现场拍照。两个未成年被告人因年幼无知,不懂法律才会违反法律,这也是我国法律宣传缺乏造成的。 此外在实习中我也常常和邢燕教师争论一些案件和法学理论学问,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和自首与坦白的界定,还有监视居住在实践中的运用。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均说明监视居住不行折抵刑期,但是公、检机关为尽快侦破案件,会以监视居住对其折抵刑期的条件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或坦白,所以在起诉书及判决书上就会显示“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话。我认为这样做很好,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快速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及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给罪犯变相减轻刑罚,使其有悔过自新的时机并尽快回归社

46、会。 另外,我还发觉,现在我省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大特色,即“圆桌庭审”。这种庭审模式在气氛上强调 “和”,给当事人亲切的感觉,也表达了审判工的人性化,最大限度地消退了当事人双方的隔膜与对抗心理,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便于当事人之间沟通,也便于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与沟通,进而进展调解。工作当然需要创新,但不能任凭转变规章。“圆桌庭审 ”虽然说有很大的优点,但这种优点更多的表达在民事审判庭以及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对于刑事审判庭使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多是一些性质恶劣、较简单的案件,假如还使用“圆桌会议”的方式就无法表达法院审判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威慑性与严厉性。此外这

47、种模式也不利于旁听公众看清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官的面目。所以,如何适用好“圆桌庭审”这一模式的重点就是明确它的适用范围,明确什么类型的案件适用,什么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在这方面,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探究与总结。 以上是我在实习时学习的主要内容以及自己的见闻。 总之,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受,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力量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实务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供应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固然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觉了一些问题:首先,我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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