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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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示范文本)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突出历史文化特色和风貌,提升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综合内涵,推动保护利用工作上新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生态文明建设、文明交流互鉴等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城乡建筑风貌,积极争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到2021年底,基本建立全市保护名录,基本建立保护体系,打造一批保护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到2023年底,完成创建全国历史

2、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到2025年,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普遍得到修缮利用,建立系统完善的保护体系,增强宣传,形成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到2035年,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成为社会基本共识,走出一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新路。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应保尽保。全面深入调查摸底,系统梳理地域特色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书院学堂、宗教建筑、医疗卫生、名人故居、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老字号店铺作坊等),建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体系。(二)坚持整体保护。加强全市建筑文化基础研究,尊重古城老街的山水环境,整体保护自然环境和肌理格局,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

3、貌。(三)坚持真实保护。采用科学方法和手段,保护设计、材料、功能、技术、位置与环境等真实历史信息,把历史文化遗产真实、完整地交给后人。(四)坚持依法保护。完善保护体系,依据法规及时出台相关保护政策,明确保护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各类破坏行为。三、主要措施(一)全面梳理并划定保护1.全面普查建档。全面普查市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按省住建厅、文物局出台的认定评级标准,实施挂牌保护,推进测绘建档。全力推进历史文化保护数据库建设,形成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一张图”管理。按上级工作安排部署,逐年公布我市的历史建筑,并完成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

4、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完善规划编制。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图则,加快定线落图,纳入相应国土空间规划。逐步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已公布历史建筑的定线落图;依据省住建厅部署完成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文体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实施保护并落实保护责任3.主动

5、实施保护。旧城改造中涉及需抢救和保护的应实施主动保护,进行必要的专家论证和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对历史建筑等进行防雨防水防火以及结构性安全保护,对古树名木开展抢救复壮。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应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留存50年以上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普查认定,提出历史文化资源评估论证保护方案,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文体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落实保护责任。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村

6、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巡查、报告、劝阻等工作,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维护修缮责任,所有权人不具备能力的,乡镇(街道)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市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牵头落实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离任交接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培育专业力量并实施修络保护5.保障人才建材。支持职业学校开设古建修缮相关课程,建设培训机构开展古建修缮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工匠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老工匠、老艺人参与技术职称评定和“古建筑修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扶持本地建设一批砖瓦、木作、雕刻等古建构配件材料生产基

7、地,提高传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推进传统建材生产规模化,鼓励研发新型古建修缮材料。鼓励优先采用本地古建配件材料,并纳入招标文件条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优化项目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历史建筑、风貌保护修缮工作,协调保护历史风貌文化的空间载体和传统社会的社交网络,完善供排水、电力、燃气、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修缮历史建筑、提高消防安全标准,提升人居环境。联系院校、规划设计院、本地施工企业等,积极培育本地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建立专业团队。扶持本地古建修缮的企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可以视为技术复杂工程,按规定

8、采用综合评估法并设置相应类似业绩。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鼓励优先考虑本地企业。对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日常保养和不涉及破坏历史信息、风貌特色的微修缮,鼓励采用雇工购料、村民投工投劳等办法。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特色建筑构件、特殊节点的仿制样板以及仿古古建筑装饰工艺的实物作品作为评标内容。为保障古建筑修缮工程资料管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要求中标人在修缮前对建筑整体和重要部位做好完整的文字、影像记录,以及收集已更换的旧构件等实物,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中心,

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实施修缮保护。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利用工作,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沿线环境整治、建筑整治、古厝保护等方面的景观整治,确保重点片区、重要通道等区域景观效果得到有效提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文体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8.加强服务支撑。市直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修缮维护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服务,探索专家挂帅指导、团队驻点陪护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总设计师制度。鼓励、吸引行业大师、具有实践经验的团队等在本地建立工作室,参与合作项目。支持组建规划设

10、计、能工巧匠、艺术文化、产业运营、华侨乡贤等服务团队,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创新机制活化利用9.创新利用机制。利用福建省出台的关于规划调整、功能置换、租赁认养等方面鼓励性政策措施,活化利用,激活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推进村集体清产核资、村民资格认定,推进各种传统建筑使用权流转,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开展历史建筑租赁平台试点。引入新型业态,延续和拓展历史建筑使用功能,鼓励开展文化创意、教育研究和数字古建等体验实践活动,开办精品民宿、展馆或博物馆等经营活动,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文旅、游学等

11、,以合理适度的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保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0.彰显特色文化。系统研究本地建筑文化,总结提炼本地建筑元素,丰富建筑文化内涵,展示文化脉络,融入现代化进程提升当代生活品质,留住城乡的“魂”与“根”。编印文史系列丛书,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画册,出台市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管控导则,拍摄文化遗产保护活化利用纪录片、专题片,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数字化建设,积极配合并充分运用省开发的平台,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媒介手段,积极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推动形成全社会高度关注、共同参与的生动局

12、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依托市风貌办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加强领导力量,明确风貌工作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历史风貌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确保保护职责落到实处。历史建筑风貌涉及面广,工作职能涉及住建、自然资源、财政、文旅、城市管理等部门,相关单位应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应工作任务。(二)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要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资金保障工作,每

13、年安排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足额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历史文化“招商”“认养”机制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利用基金会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三)坚持借智借力。积极策划项目,多渠道向上级争取政策扶持,解决投入不足问题;注重加强与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高校、文化研究机构等专业机构的对接,多层面解决技术和人才薄弱问题;创新保护利用模式,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注重引进有实力的文化管理运营企业,在保护好历史文化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多元化统筹解决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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