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领域汽车用通用开关监督抽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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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领域汽车用通用开关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生产领域汽车用通用开关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内汽车用通用开关(包括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用开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QC/T 198-2014汽车用开关通用技术条件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样品 16 只以及独立外包装 1 只,其中 8 只作为检验样品,另 8 只

2、作为备样。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受检单位需提供所抽型号样品的“操作力、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参数指标,并在抽样单上注明。(3)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4)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搬运时严禁滚动和抛掷。(5)执行市场反溯任务时,每批次样品买样数量为符合检验所需的最小样本量,不购买备样。四、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 准条款不合格类别项目设置样品号复验用样品备注产品名称及商标QC/T

3、 413-2002 6.1.1.1 a)A主要项目1#8#原样产品型号或代号QC/T 413-2002 6.1.1.1 b)B非主要项目1#8#原样生产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QC/T 413-2002 6.1.1.1 c)B非主要项目1#8#原样1标志生产企业名称QC/T 413-2002 6.1.1.1 e)A主要项目1#8#原样可在包装或产品本体上标注2外观QC/T B非1#备198-2014 4.1.3、5.2主要项目8#样3基本性能QC/T 198-2014 4.5、5.4QC/T 504-1999 4QC/T 504-1999 5A主要项目1#8#备样4电压降QC/T 198-20

4、14 4.6、5.5A主要项目1#8#备样5噪声试验QC/T 198-2014 4.10、5.9A主要项目1#2#备样6耐 电 压 试验QC/T 198-2014 4.13、5.12A主要项目1#2#备样7绝 缘 电 阻试验QC/T 198-2014 4.14、5.13A主要项目1#2#备样8防尘/防水性能QC/T 198-2014 4.21、5.20B非主要项目1#2#备样9机械强度QC/T 198-2014 A主要项目3#4#备样4.7.1、5.6.1QC/T 504-1999 610开 关 触 点颤动QC/T 198-2014 4.8、5.7A主要项目3#4#备样11耐 振 动 性能QC

5、/T 198-2014 4.20、5.19B非主要项目3#4#备样12耐 温 度 性能QC/T 198-2014 4.17、5.16B非主要项目5#6#备样13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QC/T 198-2014 4.19、5.18B非主要项目5#6#备样14自 由 跌 落冲击性能QC/T 198-2014 4.15、5.14B非主要项目7#8#备样 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

6、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7、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1)当检验样品均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2)当检验样品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样品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存在下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为“不合格”:(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 A 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 B 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

8、准要求”。六、异议处理原则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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