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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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根据*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批准不得离开绍兴市市区行政区域(越城区、上虞区、柯桥区)。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确需离开绍兴市市区的,可以申请外出:(一)因社区矫正对象本人重要疾病或特殊疾病确需治疗需外出的(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等资料);(二)因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的父母)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病危需处理或护理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或相关医疗证明);(三)因矫

2、正对象本人、父母、子女婚嫁或婚姻发生重大变故或其处置本人重大资产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或其他相关辅助证明);(四)因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本人就学和变更执行地手续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及就学、变更执行地等相关凭证的);(五)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涉及本人诉讼、调解等重要法律事务需外出的(凭司法机关或调解机构开具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六)因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经营或管理的民营企业经营需外出的、在企业中担任中高级职务以上需外出从事企业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凭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介绍信或委托函、企业负责人担保书);(七)因社区矫正对象其他重大情况确需外出的(按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凭证)。第四条除社区矫

3、正对象本人就医、就学情形外,一般申请外出至绍兴市内的时间不得超过三日、申请外出至省内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申请外出至沪苏浙皖地区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申请外出至沪苏浙皖地区外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确需超出上述外出时间的,需经司法所严格审查、从严审批(已办理经常性跨县市活动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时间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经区矫正机构审核后,须报绍兴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需外出的,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外出期限、目的地、交通方式及外出期间的每天具体行程(包括外出具体地点、从事内容、接触人员、住宿

4、情况等),并提供相关凭证及担保人签字的担保书,由司法所核实情况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发生紧急情况、突发情况必须外出的,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并征得同意,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备后,可以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外出审批根据不同的管理等级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后三个月内或因违反外出管理规定被社区矫正机构予以训诫及以上处罚后三个月内,一般不得请假。(二)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从严控制外出。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就学、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形确需外出的以及普通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请假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

5、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外出的,向社区矫正对象出具社区矫正审批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准予外出的时限、目的地及需遵守的规定。不同意外出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并说明理由,向其出具社区矫正审批事项告知书。(三)普通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一般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外出的,向社区矫正对象出具社区矫正审批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准予外出的时限、目的地及需遵守的规定。不同意外出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并说明理由,向其出具社区矫正审批事项告知书。(四)对符合外

6、出条件的,在“五色”码管理中确定为绿码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简化办理外出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另行规定。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居住地,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社区矫正对象销假后,司法所应当填写销假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销假时应将外出期间发生的交通、住宿等票据以及处理生产生活重要事务的印证材料一并交给司法所,由司法所统一收集归档。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其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经司法所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书面委托的方式,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需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第八条

7、 社区矫正机构在重大集会、重大节假日和维稳安保工作等级响应期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出管理相关规定。第九条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应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每日进行信息化核查,掌握其外出期间动态情况,并将每日报告、信息化核查等监管情况记录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期间监管情况登记表。第十条 在未落实执法办案单轨制前,外出审批及监督管理的相关流程需在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和线下纸质材料同时办理。司法所应在销假后及时对外出审批管理的所有纸质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扫描成电子文档(PDF格式)并上报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专门的请假外出电子档案。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未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的,司法所应及时督促

8、其按要求报告。未经批准超过外出活动范围的或者从事与请假事由无关活动的,司法所应立即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说明理由,若社区矫正对象拒不纠正、不说明理由且拒绝返回外出活动区域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居住地,调查取证后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给予处罚,必要时,应派员将其带回。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外出或批准外出但逾期不归超过24小时的,视为脱管,调查取证后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给予从严处罚。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间出现突发情况、下落不明、失联的,司法所应当立即查找和核实情况,并第一时间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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