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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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1.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规定143.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174.举报受理查处工作制度205.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236.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377.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438.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8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回避制度53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551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5612.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6013.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评价标准621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办法721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7416.企业分类管理办法7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

2、法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确定的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执行应急管理部统一格式样式。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文书中当事人是指被检查单位(人)或被复查单位(人)或被处罚单位(人)或被询问人或被抽样取证单位负责人或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第六条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在期间垫无碳复写纸。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文书,应用黑色的碳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提倡使用电脑按照规

3、定的格式打印以便保存。第七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第八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1.文书中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不得简写,要求盖章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2.文书中的地址应填写区路号或区乡(镇、办事处)村屯,越详细越好。3.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鱼)+应急+文书类别+(案件行业)+字+年份+(序)数号,如“鱼应急监罚字2020001号”。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用附页记录,但需注明续页并在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不留空行。5.使用的

4、文书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签名的,均要求有二人以上的执法人员签名。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名证明。第九条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序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第十条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

5、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记)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并签名盖指印。第十一条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的指令性文书。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写明整改期限、整改要求。第十二条整改复查意见书是对整改指令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意见的文书。文书中的年月日、文号和决定为整改指令书下达日期、文号和决定。复查意见,应当写明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拒不改正或未达到整改要

6、求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作出现场检查记录。第十三条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用于当场纠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正式执法文书。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是指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止供电或者停

7、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均属于强制措施决定,应该经过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决定书应写明现场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和处罚决定。第十四条现场检查记录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相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探访时作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1.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2.检查时间,在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3.检查情况,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4.被检查单位意见,写明对现场检查记录是否存在异议。有则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无则写明以上记录属实。第十五条立案审批表是对检查发现、政府热线交办、群众检举或控告、上级应

8、急管理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本局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书面审批文书。内容包括:1.案件来源,包括日常检查、政府热线交办、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2.案件名称,填写案由。3.案件基本情况,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4.审核意见,是分管领导对查处案件是否批准立案的意见,对批准立案的应确定两名以上承办人员。5.审批意见,是单位主要领导对是否批准立案的意见。第十六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

9、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移送书,应写明移送案件的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其他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第十七条调查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询问笔录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应写明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写明详细的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第十八条抽样取证凭证,是采集案件相关产品用于鉴定检验和保全证据的文书。取证凭证,应写明取证具体事件地点等内容。取证基本情况,应写明证据物品名称、

10、规格、数量、年月日为抽样取证时间。证物应由当事人当场确认并封签。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案件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等情况先行记录下来,再保存在原地或者指定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该物品流转,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当事人的通知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保存清单,应写明案由、序号、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超过保存期限,当事人有权对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勘验笔录,是为查明案情,依法对违法事实的现场或者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和勘验,记载检查勘

11、验情况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此类文书一般包括文字记录、现场图示和各种照片等内容。是对案件现场违法事实、物证进行技术分析的记录。勘验场所,要写明具体详细勘验地点。勘验人是二名以上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被邀请人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当事人委托代表要出具当事人委托书。勘验情况的结果,应写明勘验人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经过、技术分析和结果。勘验时,勘验人、当事人应当同时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载明理由,并由被邀请人签字证明。第二十一条鉴定委托书,是应急管理局或当事人委托技术机构对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问题进行提出专门签订要求的文件。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鉴定检验项目内容及目

12、的。鉴定单位是鉴定检验项目的实施单位。委托单位或个人是案件相关产品和证据送检单位或个人。鉴定人应写明姓名、职务和职称;地点,应详细到鉴定单位的实验室;时间为鉴定的起止时间。鉴定意见应记录对鉴定检验项目内容的结论。无鉴定单位盖章,鉴定意见书无效。鉴定结果应根据有关规定告知相应当事人,并说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品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局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

13、、国籍、身份证号码、地址;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2.案件调查经过结论。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有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如果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存在争议,应注明不同观点,如无争议则注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不存在争议”) 。3.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4.证据材料清单。所附证据材料清单据实填写。上述材料齐全,由分管领导签注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并报局主要负责人签注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案件处理呈批表是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

14、部前置性审批环节,对不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依法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程序之后,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待集体讨论之后,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本文书应当根据呈批事项填写制作,例如:听证之后的案件处理呈批表,其“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见听证会报告书”。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本单位全称。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

15、权、听证权时,应请当事人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放弃听证权”等内容。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我局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主持听证机关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时间是听证会起止时间;地点是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听证主持人是我局指定的取得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承办人,案件承办人也不得担任听证员和记录人。笔录,应当尽可能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陈述申辩人所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况轻重的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参

16、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十六条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局负责人所做的正式报告。主要内容有:1.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应写明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人员经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2.听证主持人应编写证据材料清单,写明种类、证据名称、规格和数量。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交案件承办人进行复核,一并报本局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

17、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做出数额较大的处罚,应按照集体汇审制度的规定召集相关人员参会讨论,同时要有专门工作人员认真记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情况,并由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纳期限、缴往单位、地址、账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第二十八条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18、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是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而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文书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签名)、送达时间等内容。送达回执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注明有关情况,拍照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第三十条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我局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注明我局全称;法定代表人是我局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要出具委托书。

19、被申请人是被行政处罚单位(个人)。申请书,应写明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送达回执日期、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不要填写其他违法事实,其目的主要是证实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结案审批表,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结案审批表主要有以下内容:1案情陈述,应写明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违法事实等。2处理结果,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日期;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

20、。3执行结果,应写明是否按处理结果执行。第三章文书管理及其他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第三十三条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案卷封面要按案卷(首页)文书项目填写完整,每卷归档号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其他文书的书写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的及时、公正办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

21、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管监察和行政处罚。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管监察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予以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并按照整改指令书确定的时限予以复查。如到期不能复查,须经分管副局长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第四条当场处罚的案卷材料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48小时内交财务分管人员,财务分管人员应在24小时内交指定银行。第五条立案审批自行查办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24小

22、时内提出拟办意见,可以立案的应一并填报立案审批表。第六条调查取证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复杂案件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五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需以鉴定检验结论和有关部门批复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批复期间不包括在调查期限内。需要鉴定、检验、检测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鉴定检验手续,在收到鉴定检验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七条审查与补证案件调查完结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副局长审查,审查后报局审理委员会审核。经审核或案审委审议决定,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充完结。经审核或案审委审议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在二个工作

23、日办理撤案手续。第八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和决定经审核或案审委审议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意见无异议的,应在告知时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或根据听证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完结。调查完结后,维持原认定事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改变原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的,或需撤销案件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或案审委审议。第九条执行、结案和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填报结案审批表,整理案卷归档。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参加复议、诉讼

24、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经复议或诉讼,案件被撤销并不上诉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既不自觉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报受理法院。执行完结后,按前款规定办理结案手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将予以口头警告,对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

25、处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区应急

26、管理局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予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重奖。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经营,即这些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三)举报隐瞒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四)举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区应急管理局没有发现的。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情况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领取奖金办法。第六条举

27、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七条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股负责受理辖区生产安全死亡、重伤事故的举报;监管股受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二)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股室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举报事项,涉事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应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

28、长调查处理时间,但调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日;涉许可证和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出具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应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处理时间,但调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0日。(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部门处理的,由接到举报的股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被转送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

29、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第九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本局财政列支。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第十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将依法查处。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受理查处工作制度第一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上级政府(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单位部门向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报告、举报(以下统称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

30、的受理查处。第二条工作时间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及时受理举报并转相关股室办理,午间非工作时间、值班值守期间经当日值班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内容后移交相关股室办理,其他非工作时间(如晚间)接到的举报由信息接收人或值班值守人员(如防火防汛值班)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直接转相关股室办理。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查处,行政执法股负责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查处,应急管理股负责应急职责范围内的应急事件处置。第四条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立即予以受理、认真登记和编号。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公平(公正)处置,不得推诿敷衍、不得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我局执法队伍形象。

31、第五条接受举报的范围:1.群众来电、来信、来访;2.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移交的举报;3.政府热线、网格转办的案件;4.新闻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第六条对来电举报的,应记录来电时间,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对无需调查了解且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第七条对来访举报的,应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应记录来访时间,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相关物证。对无需调查了解且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第八条对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第九条对政府热线、网格转办的举报应按照回复时限回复(纸质

32、版)处理情况。第十条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在处理(处置)举报过程中,发现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处理(处置)工作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对受理的举报,受理人应及时向股室领导汇报,并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分管副局长决定派员处理。第十二条承办举报查处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调查,依法办理。能够立即查处或纠正的应立即查处纠正。能够立即处置的立即处置,不留后患。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应在30日内办理完结,特殊情况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办案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举报的事故查处应在60日内办理完结,特殊情况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适

33、当延长,但办案时间最长不超过120天。举报、报告的森林火灾、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要求予以立即处置。第十三条调查完毕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情况、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向举报人或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举报人未留联系方式的除外)。第十四条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局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本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做出警告、罚款、没收

34、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处罚相当的原则,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四条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执法股负责对本局及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执行行政处罚的股室分管领导对本股室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

35、项制度。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本局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二)辖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本局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四)其他单位(部门)向本局移送的违法处罚案件;(五)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六)柳州市人民政府热线、区网格办转办的违法案件;第七条与相邻县区应急管理局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第八条对移送、交办、转办和报告或举报的案件,本局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受理并移交相关股室办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

36、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区安委办指定管辖。第九条给予关闭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由本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本局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办案人员应提请局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或不便于处理的案件报请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处理。第十二条本局罚审机构有权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三条本局对有下列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一)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安全监测检验机构报告的;(三)

3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五)柳州市人民政府热线或区网格办转办案件、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案件、其他单位(部门)向本局移送的案件;(六)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本局投诉、举报的案件。前款第一、二、四、五、七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立即查实并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第三、六项按照有关事故调查权限规定的程序由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或由我局派出调查人员(或组成调查组)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本局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制做现场检查记录,作为立案依据之一:(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

38、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辖区本部门管辖。本局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为承办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一)本人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其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承办人回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本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的回避,由本局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

39、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六条对于依法给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调查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邀请其他人员见证。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制作勘验笔录,参加现场勘验的安全生产执法

40、人员、被邀请人和当事人委托代表应当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本局负责人签发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经被取证人验证后签名。本局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样品的,应当填写抽样取证凭证,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需要鉴定检验的,要到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鉴定资格的单位进

41、行鉴定检验。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第二十二条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经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作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证据。第二十三条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经过和结果、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处理意见等。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42、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局执法股备案。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局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二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二十七条调查终结,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事实证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二)违法行

43、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况之外,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审批表,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前款除外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批

44、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局在作出处理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一)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听证权的,承办人应制作笔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按本程序第三十条规定执行。(二)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本程序第五章第三节规定执行。(三)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内未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要求的,按本程序第三十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盖有本局的印章,然后送达,送达按本程序第五章第四节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45、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下达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规定时间的,应当报请本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三十二条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46、求听证的,本局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本局执法股负责。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组织听证,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听证的,本局可以组织听证。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四条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通知书必须盖有本部门的印章。送达当事人后,由当事人签名。第三十五条听证由本局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席听

47、证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本局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本局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第三十七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第三十八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第三十九条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本局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听证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第四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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