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底坑型电梯(T-ZZB 139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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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90 Q 78 T/ZZB 13982019 浅底坑型电梯 Shallow pit elevator 2019-11-27 发布 2019-12-31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团体标准 T/ZZB 1398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电梯使用条件.2 5 基本要求.2 6 技术要求.3 7 试验方法.7 8 检验规则.9 9 标志、包装与运输、存放与技术档案.10 10 电梯安装.11 11 质量承诺和安全装置.11 T/ZZB 1398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

2、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雪林、王学斌、钱锦、陈冰冰、毛翰宇、林正、钱冲、谈金林、钱利清、朱虹、沈福、王雪英、陈亮、肖佳伟。本标准评审专家组长:陈璋。本标准由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T/ZZB 13982019 1 浅底坑型电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底坑型电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3、包装、运输、贮存与技术档案、电梯安装、质量和安全承诺。本标准适用于在既有建筑中加装的钢结构电梯井道和运行速度不大于 1.0 m/s 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 800 kg的曳引驱动浅底坑型电梯。本标准不适用于家用电梯。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7025.1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

4、部分:、类电梯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8903 电梯用钢丝绳 GB/T 8923.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9 电梯试验方法 GB/T 11345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GB/T 12347 钢丝绳弯曲疲劳试验方法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4907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T 21086 建筑幕墙 GB/T 22562 电梯T型导轨 GB/T 24474

5、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 GB/T 24477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 24478 电梯曳引机 GB 28621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另册)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T/ZZB 13982019 2 JGJ/T 251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TSG T7007 电梯型式

6、试验规则 DB33/T 7712009(2016)电梯能源效率评价技术规范 T/ZZB 0160 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GB 286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两年以上,正在使用或订购电梯之前已使用过的建筑物,也称现有建筑。3.2 浅底坑型电梯 shallow pit elevator 底坑深度受限于地下既有设施,检修时安全空间不完全在底坑中的曳引驱动电梯。3.3 井道外围护 hoistway enclosure 电梯井道外围的砌筑墙体、铝合金、不锈钢、玻璃外包及幕墙等用来封闭电梯井道

7、的结构。3.4 连廊 corridor 电梯门到既有建筑物入口之间的通道。3.5 可移动止停装置 movable stop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允许电梯在端站之间自由移动的机械装置。4 电梯使用条件 4.1 应具备由建设部门或者相关审批单位确认的必须采用“浅底坑”电梯的设计资料和证明文件。4.2 使用条件应符合 GB 28621、GB/T 10058 的规定。5 基本要求 5.1 设计研发 5.1.1 浅底坑型电梯在设计时应考虑到既有建筑、住户及使用群体的特殊性,电梯及其配套部件应设计正确、结构合理,并应遵守机械、电气及建筑结构的通用技术要求。设计除应符合 GB 7588、GB 28621、GB

8、 50009 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应形成设计的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等技术文件。T/ZZB 13982019 3 5.1.2 可移动止停装置、缓冲器、承重钢梁及钢结构井道应采用力学分析计算,且具备主要部件过程失效模式分析能力。5.1.3 井道外围护,应采用工厂预制或快速现场安装等符合现场安装方式设计。5.1.4 连廊与原建筑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设计;井道和连廊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幕墙应符合 GB/T 21086 的规定。5.1.5 电梯浅底坑基础应按照地质勘查报告数据进行计算和设计,应充分勘察和分析既有建筑结构设计,如无法查找原建筑设计时,新增电梯井道应优先

9、考虑独立结构,以确定原建筑承台位置等不受影响,如需改变原建筑承重结构时,须经专业机构进行评估。5.1.6 井道及连廊应根据使用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载荷,按承载能力极限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载荷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5.1.7 悬挂装置曳引钢丝绳应设计三根或三根以上,安全系数不小于 16。5.2 材料与部件 5.2.1 应按照 GB 50017 的要求选用钢结构材料,充分考虑结构承载能力、脆性破坏、荷载特征、应力状态、连接方式、工作环境温度等综合因素,选择合适的钢材牌号和材性。主承载结构的钢材采用 Q235B及以上碳素结构钢,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700 或 GB/

10、T 3274 的规定。5.2.2 浅底坑型电梯的表面处理材料应符合 GB/T 21086 标准的要求。5.2.3 井道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符合 GB 14907 的规定,所采用的涂料选用薄型涂料,且符合建筑外观的设计要求。5.2.4 钢结构涂装前表面处理应符合 GB/T 8923.1 的要求,表面涂装施工应符合 JGJ/T 251 的要求。5.3 工艺与装备 5.3.1 主结构采用具备半自动或自动化焊接设备焊接。5.3.2 对主要部件生产应制订相应控制计划,对关键过程参数进行监控。5.3.3 采用自动识别和读取装置跟踪零部件加工状态,实现全过程信息管控和追溯。5.3.4 应建立有效的焊接质量保

11、证体系,不限于 ISO 3834 国际焊接体系认证、欧洲 EN 1090 认证等。5.3.5 钢结构的焊接工艺应符合 GB 50661 的规定,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5.3.6 焊接质量应符合 GB 50205 要求,主柱对接焊缝应按照 GB/T 11345 的规定进行二级及以上标准检验,钢结构模块优先在制造单位焊接。5.3.7 底坑浇筑施工应连续不间断,不能留施工缝,一次连续浇筑;可根据工程需要选用符合 GB 50108要求的防水混凝土。5.4 检验检测 5.4.1 应具备对钢结构焊接进行无损探伤的设施和能力。5.4.2 应具备可测试电梯各项功能和可靠性的试验塔。5.4.3 应具备联动模拟测

12、试平台,并具有对主机、控制柜、门机、操纵箱电气部件进行测试的能力。6 技术要求 6.1 整机性能 6.1.1 浅底坑型电梯的中分自动门和旁开自动门的开关门时间应符合 GB/T 10058 的规定。T/ZZB 13982019 4 6.1.2 浅底坑型电梯轿厢运行在恒加速度区域内的垂直(Z 轴)振动的最大峰峰值不应大于 0.20m/s2,A95 峰峰值不应大于 0.15m/s2。浅底坑型电梯轿厢运行期间水平(X 轴和 Y 轴)振动的最大峰峰值不应大于 0.15 m/s2,A95 峰峰值不应大于 0.10 m/s2。注:按GB/T 24474 测量,用计权的时域记录振动曲线中的峰峰值。6.1.3

13、电梯的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在工作时不应有异常振动或撞击声响。浅底坑型电梯的噪声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浅底坑型电梯的噪声值 项目 噪音 dB(A)开关门过程 开门 55 关门 55 机房内平均噪音 75 注:无机房电梯的“机房内平均噪声值”是指距离曳引机1m所测得的平均噪声值。6.1.4 电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不超过5 mm。6.1.5 平层保持精度应符合 GB 7588 的规定。6.2 钢结构制造 浅底坑型电梯井道制造应符合GB 50205的规定,井道壁强度符合 GB7588 的规定,且应满足以下要求:a)单节钢结构截面偏差不超过 3 mm;b)高度尺寸偏差不超过 5 mm;c)单节钢结构垂

14、直度不超过其高度 1/1000,最大不超过 5 mm。6.3 电梯井道 6.3.1 浅底坑型电梯井道应符合 GB/T 7025.1 的规定,井道垂直度度公差满足(020)mm 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a)井道幕墙水密性能应符合 GB/T 21086 的规定;b)底坑底面强度应满足 5000N/m2 的要求。如果底坑地面下存在管线等设施,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可,且对重缓冲器安装位置垂直投影下方应无管线等设施;c)底坑的防水等级为一级,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6.3.2 轿厢完全压在可移动止停装置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 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a)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m0.60m1.0m 的空间

15、(任一面朝下即可);b)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 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 0.15m 之内时,此垂直距离 允许减少到 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 于 0.15m 但不大于 0.50m 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 0.50m;c)底坑中(轿厢投影面内)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30m。6.4 井道和连廊的屋面及楼面工程 6.4.1 井道及连廊屋顶应有截水沟、落水管等排水设计。T/ZZB 13982019 5 6.4.2 井道排水在条件允许时,优先

16、接入原建筑落水系统,如不能接入原建筑,应在电梯井道设置专门的排水系统,且每个楼面应设置坡向地漏并与井道落水管接入。6.4.3 屋面及楼面与原建筑连接应按照 GB 50037 布置变形缝。6.5 井道外围护 6.5.1 浅底坑型电梯井道外围护设计应配置通风设施,通风口面积不小于 0.3m2。6.5.2 当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钢化玻璃,并且至少有一层的厚度不小于 6mm。6.6 连廊 6.6.1 连廊制造应符合 GB 50205 的规定。6.6.2 敞开式连廊应配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要求:a)防护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00 mm,并设置高度不小于 100 mm 的挡台;d)防护栏杆垂直

17、杆件的净距不应大于 110 mm。6.6.3 敞开式连廊应进行防积水、防生锈和防滑等处理,需符合 GB 50017 的规定。6.6.4 封闭式连廊墙水密性能应符合 6.3.1 a 的要求。6.7 驱动主机 驱动主机应符合GB 7588 和 GB/T 24478 的规定,制动器噪音符合T/ZZB 0160的规定。6.8 可移动止停装置 6.8.1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安装在底坑并机械地制停轿厢。6.8.2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最迟在安全系统动作时自动地操作,或手动操作。6.8.3 电源故障情况下:a)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 保持在动作状态;b)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保持

18、轿厢停止的机械 安全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6.8.4 应为可移动止停装置设置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测其:a)完全伸展(动作)位置;和 b)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6.8.5 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时,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不在动作位置,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下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6.8.6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当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 1 m/s 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6.8.7 该缓冲器设置在可移动止停

19、装置顶部,减缓向下运行的轿厢对可移动止停装置的冲击,符合 GB 75882003 中 10.3 和 10.4 的要求 6.8.8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6.8.9 蓄能型缓冲器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6.8.10 耗能型缓冲器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6.9 安全系统操作(含复位)6.9.1 安全系统装置 符合GB 28621的规定。T/ZZB 13982019 6 6.9.2 安全系统复位 符合GB 28621的规定。6.9.3 安全系统复位装置 符合GB 28621的规定。6.9.4 安全系统功能 符合GB 28621的规定。6.10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6

20、.10.1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应有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提示可移动止停装置处于动作位置或非动作位置。6.10.2 听觉信号可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 60s 后关闭,当可移动制停装置或触发装置离开动作位置时,声音信号必须再次响起。6.11 可伸展轿厢护脚板 6.11.1 轿厢地坎上均应设置可伸展的护脚板,在完全收回和完全伸展两个工作位置应稳定可靠,定位准确。在两个工作位置之间移动无卡阻。6.11.2 用 300N 的力垂直作用于护脚板任一点上,且均匀地分布在 5cm2 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护脚板应:a)无永久变形;b)水平方向的变形不大于 30 mm。6.11.3

21、其余符合 GB 28621 的规定。6.12 限速器 符合 GB/T 10058 的规定。6.13 安全钳 符合 GB/T 10058 的规定。6.14 缓冲器 符合 GB/T 10058 的规定。6.15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符合 GB/T 10058 的规定。6.16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应符合 GB 7588 的规定。6.17 轿门的开启 应符合 GB 7588 的规定。6.18 层门强度和门锁 T/ZZB 13982019 7 应符合 GB 7588 的规定。6.19 悬挂装置 应符合 GB 7588 的规定。6.20 轿厢与对重 6.20.1 对于现有建筑中所加装井道尺寸受限的电

22、梯,允许按照 GB 28621 的规定将轿厢及其关联部件与对重(或者平衡重)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减小到不小于 25mm。6.20.2 轿厢应符合 GB 7588 的规定。6.20.3 对重应符合 GB 7588 的规定。6.21 导轨与导向 导轨与导向应符合GB 7588的规定。选用T型导轨应符合GB/T 22562的规定。6.22 控制柜及其他电气设备 符合GB 7588的规定。6.23 电梯能耗 应达到DB33/T 7712009(2016)中规定的1级要求。6.24 无障碍设计的附加要求 对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电梯,应符合GB/T 24477的规定。6.25 交付使用前的运行考核 做3

23、 000次无故障试验。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条件 满足GB 28621、GB/T 10058的规定。7.2 整机性能试验 7.2.1 开关门时间试验按照 GB/T 10059 规定进行。7.2.2 轿厢内振动加速度试验按照 GB/T 10059 和 GB/T 24474 中的规定进行。7.2.3 噪音试验按照 GB/T 10059 规定进行。7.2.4 平层准确度试验按照 GB/T 10059 规定进行。7.2.5 平层保持精度试验按照 GB/T 10059 规定进行。7.3 浅底坑型电梯钢结构 单节截面、高度、垂直度验收按照GB 50205规定进行。7.4 电梯井道 井道整体垂直度验收按

24、照GB 50205规定进行。T/ZZB 13982019 8 7.5 屋面及楼面 对截水管、落水管、屋面和墙面变形缝进行目视检查。7.6 井道外围护 通风口按要求进行测量验收。7.7 连廊 敞开式连廊防护栏杆按要求进行测量验收。7.8 驱动主机 驱动主机按照GB/T 24478中规定进行。7.9 可移动停止装置 可移动停止装置按GB 28621中规定进行。7.10 安全系统操作(含复位)按GB 28621中规定进行。7.11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按GB 28621中规定进行。7.12 可伸展轿厢护脚板 按GB 28621中规定进行。7.13 限速器 按照GB/T 10059中规定进行。7.

25、14 安全钳 按照GB/T 10059中规定进行。7.15 缓冲器 按照GB/T 10059中规定进行。7.1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按照GB/T 10059中规定进行。7.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按照GB/T 10059中规定进行。7.18 轿门的开启 按照 GB/T 10059 中规定进行。7.19 层门强度和门锁 T/ZZB 13982019 9 按照 GB 7588 中规定进行。7.20 悬挂装置 用于悬挂的端接装置宜在拉力试验机上进行拉力试验;悬挂装置弯曲疲劳试验应按照 GB/T 12347规定的平面双向(S 型)弯曲疲劳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如果悬挂装置是钢丝绳,试验轮按 GB/

26、T 12347中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如果悬挂装置是钢丝绳与复合材料组成的绳状物或带状物,试验轮按其特性配套设计;试验轮的节圆直径与钢丝绳公称直径之比按 40 进行试验。7.21 轿厢与对重 轿壁强度试验按 GB 7588 中规定的实验方法,试验时将 300N 的力通过测力装置垂直作用于层轿壁的任何部位处,此力应均匀分布在 5 cm2的圆形或方形区域内,轿壁无大于 10 mm 的弹性变形,外力消除后轿壁无永久变形。7.22 导轨与导向 按照 GB 75882003 附录 G 进行计算验证。7.23 控制柜及其他电气设备 按照 GB/T 10059 中规定进行。7.24 电梯能耗 按 DB33/T

27、 771 中规定进行。7.25 无障碍设计的附加要求 对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电梯,应符合 GB/T 24477 的规定。7.26 交付使用前的运行考核 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重量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 1 500 次(每天不小于 8 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8 检验规则 8.1 分类 电梯的检验包括委托检验、出厂检验和交付检验。8.2 委托检验 参照 TSG T7007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和周期进行委托检验。8.3 出厂检验 8.3.1 电梯的出厂检验应执行本标准中规定对主机、可移动停止装置、安全系统操作(

28、含复位)、可伸展轿厢护脚板、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本标准 5.8、5.9、5.10、5.11、5.13、5.14、5.15、5.16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经授权人员出具整梯出厂的产品合格证。8.3.2 钢结构出厂按 6.2 进行检验,并经授权人员出具构件出厂合格证。T/ZZB 13982019 10 8.4 交付检验 8.4.1 电梯井道建筑分部工程的检验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GB 50300 进行。8.4.2 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部分按照表 2 规定,其余应按 TSG T70012009;含 1,2 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表2 交付检验部分

29、验收项目 序号 验收项目 试验方法 验收标准 1 轿厢内振动加速度 GB/T 10059 6.1.2 2 电梯噪声值 GB/T 10059 6.1.3 3 平层准确度 GB/T 10059 6.1.4 4 悬挂装置 本标准 7.20 6.19 5 轿壁强度 GB 75882003 7.21 6 可移动止停装置 GB 28621 6.8 7 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器 GB 28621 6.8.6-6.8.10 8 安全系统操作(含复位)GB 28621 6.9 9 可伸展轿厢护脚板 GB 28621 6.11 10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GB 28621 6.10 11 注意和警告 GB 286

30、21 9.1.2 8.4.3 减小底部间距的附加试验 进行下列试验后,不能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的损坏:可移动止停装置处于完全伸展位置,曳引驱动电梯制动器保持在打开状态,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使可移动止停装置起作用。9 标志、包装与运输、存放与技术档案 9.1 标志 9.1.1 使用说明 应符合 GB 28621 中 7.1 的规定。9.1.2 注意和警告 9.1.2.1 对于减小的底部间距,应在下列位置设置“危险-减小的底部间距-注意有关说明”的安全须知:a)机器空间内的应急操作装置上;b)电梯复位装置上;c)在底坑。T/ZZB 13982019 11 9.1.2.2

31、 对于可伸展的轿厢护脚板,应在符合要求的机械装置上(或附近)或在护脚板固定部件上设置安全须知:“在非底层救援被困人员前护脚板应完全伸展”。打开层门后,该安全须知在层站应清晰可见。该安全须知可附加符合 GB 28621 要求的警告标志。9.2 包装与运输 9.2.1 包装按 GB/T 10058 执行,每个产品包装箱内都还应有装箱单,并且在箱外应注明“装箱单在此处”字样。9.2.2 浅底坑型电梯井道的包装和发货等必须符合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且必须符浅底坑型电梯井道搬运、包装、储存、发运工艺准则的要求,且必须满足防风、防雨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井道外围护损坏,适

32、当固定导轨,确保运输过程不损坏导轨。9.3 存放 应符合 GB 28621、GB/T 10058 的规定。9.4 技术档案 应符合 GB 28621、GB/T 10058 的规定。10 电梯安装 10.1 吊装/安装人员 10.1.1 吊装分包资格获得吊装分包商应提供国家颁发的吊装资质证书(含吊装业务的营业执照),且吊装作业人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起重吊装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1.2 安装人员经整梯厂家进行井道实操培训,并取得整梯制造厂家颁发的授权证明才能获得安装资格。10.2 安装方法 电梯的安装应根据厂家规定的安装工艺形成安装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安装工艺文件规

33、定要求进行安装。10.3 过程检查 电梯的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班组应按要求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工厂授权的终检员进行检验并填写自检报告,该资料应上交工厂及报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10.4 电梯调试 电梯厂家应安排专职调试人员进行电梯调试和校验,并对其结果负责。10.5 电梯移交 10.5.1 电梯通过国家监督检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用户。10.5.2 授权有许可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11 质量承诺和安全装置 T/ZZB 13982019 12 11.1 质量承诺 11.1.1 整机质保承诺 在用户遵守保管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设备从投运之日起18个月或从发货之日起24个月应能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出现制

34、造质量问题,应免费提供修理或更换服务;超过该时间,应提供终身有偿服务。对于制造厂家维保过程中的电梯,承诺提供24 小时热线咨询服务。正常使用状态下,井道钢结构表面防腐质保期为10年,井道外围护质保期为3年。11.1.2 主要部件质保承诺 在用户按照制造厂家的使用说明书使用及操作且用户选择制造厂家维保的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曳引机、控制柜、悬挂装置(例如钢丝绳、钢丝绳与复合材料组成的绳状物或带状物等)、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在通过检验机构验收合格之日起四年内或出厂起讫之日起五年内正常运行;如因制造不良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家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11.2 安全装置 出厂的浅底坑型电梯产品应配备表5规

35、定的安全功能或装置用于保证电梯的安全。表3 安全功能或装置 序号 内容 1 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保护功能 2 可移动止停装置 3 安全系统操作(含复位)4 可伸展轿厢护脚板 5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6 限速器-安全钳系统联动超速保护装置 7 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 8 层门门锁装置及电气联锁装置 9 动力操纵的自动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通过入口被撞击或即将被撞击时,应有自动使门重新开启的保护装置 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1 紧急操作装置 12 轿顶停止装置、底坑停止装置 13 驱动主机和无机房电梯设置在井道外的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 14 检修控制装置 15 紧急报警装置 16 应急救援装置 17 防止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18 断绳、松绳保护装置 19 悬挂装置疲劳寿命监测装置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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