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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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依照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举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制造”的方针,鼓舞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舞自主创新,鼓舞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进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举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

2、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奉献的大小排序。在科研项目中仅从事组织治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中华中医药学会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直截了当依据。第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客观治理和指导工作。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举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刻、地点等日

3、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形。第二章 奖励范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的奖励范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成果,要紧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觉和提出对本学科领域进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三)中医证候、诊法、治法、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第九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的奖励范畴是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要紧表达在以下

4、几个方面:(一)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二)中药资源爱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五)引进吸取、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纳新技术的研究成果。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治理局从获得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举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第十一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一)基础研究综合评定标准: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有用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5、、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进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重要阻碍的,能够评为一等奖。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进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较大阻碍,能够评为二等奖。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进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比较大阻碍,能够评为三等奖。(二)应用研究综合评定标准: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

6、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专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能够评为一等奖。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布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能够评为二等奖。3、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布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

7、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能够评为三等奖。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奖励办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负责对举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库专家任期三年。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在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出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在遴选出的专家中提名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3 人。第十四条 评审组:依照申报项目的专科情形,将评审委员会专家分为若干评审组。第十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获奖项目的审定。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申报渠道:本奖励按项目来源,制定如下申报渠道:(一)地点举荐

8、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按分配名额,统一汇总申报我会。(二)专科分会举荐项目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审核(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举荐项目由主任委员签字后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盖章),按分配名额,统一汇总申报我会。(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举荐项目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医药学会审核,按分配名额,统一汇总申报我会。(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 位以上举荐的项目可直截了当申报我会。(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举荐的项目按分配名额可直截了当申报我会。(六)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相关学会举荐的项目可直截了当申报我会。第十七条

9、申报要求:(一)申报时刻:每年的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逾期上报不予受理。(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及中央部委、局直属单位二等奖以上的获奖成果。(三)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获奖成果。(四)未设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及中央部委、局直属单位,申请奖励的项目可采纳同专业专家(至少 5 位)举荐方式,通过相应的申报部门,按名额申报。(五)申请奖励项目的材料属于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的应在申报当年的前一年批复鉴定(应用一年以上);属于基础研究,原则上不要求成果鉴定但必须出据部、局级项目治理部门的验收证明材料,其内容的相关

10、论著截至举荐时刻必须公布发表 1 年以上,要紧论著同时注明引用情形,含他引、自引、正面引用的具体情形。(六)按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举荐书要求填写。(七)项目摘要要求用中、英文填写,800 字以内(英文 500 词以内),一式各 6 份,一律要求打印。(八)查新报告书,应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确定的“国家中医药治理局中医药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包括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信息研究所和中药研究所、福建中医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湖北中医学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广州中医药大学、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辽宁中医学院、上海市中医药科技情报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

11、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研究院、江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吉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重庆市中医药研究院等)提供。(九)同行鉴定证书,应由所在中央部委、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成果治理部门组织鉴定。对新药项目按以下(十一)款处理,示同鉴定报告。(十)基础研究应提供引文证明,应用研究应提供推广和应用证明。对研究项目中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还应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十一)新药研究项目。新药品注册治理方法 注册分类项下 1-5 类(即旧法规一、二类)应取得临床批件,新药品注册治理方法注册分类项下 6类(即旧法规三类)原则上不予以举荐,但对重大、疑难疾病临床疗效突出,经济

12、效益显著的亦可举荐。(十二)举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出具证明。(十三)申报项目应提供没有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的保证书。(十四)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论文、专著、专利证书等。(十五)每个申报项目均需提供包括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举荐书和项目摘要的运算机软盘或光盘 1 份。(十六)申报渠道中凡需汇总项目申报我会的单位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举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及运算机软盘一份。(十七)申报项目的资料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评奖:1、不符合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畴;2、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3、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不符合规定;4、不符合医学

13、伦理原则;5、原始材料不完全或不真实;6、填写资料不完整,无法审查;7、有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8、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形。第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举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举荐须隔年进行。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举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刻内向奖励办提交举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奖励办将对形式审查结果网上公示 30 天,对不符合规定的举荐材料,能够要求举荐单位在规定时刻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能够不提交评审并退回举荐材料。对形式审查

14、合格的举荐材料,由奖励办提交初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初评。第二十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第二十一条 初审和终审均按照从一等奖到三等奖的顺序评审,并按得票数由多到少依照相应级别的评奖额度,选出获奖项目。余下项目参与下一级别奖的评审。获奖项目均按得票数多少,顺序排列。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将为每个参评项目确定相应专业的主审专家 1 人,副审专家 2 人,主审专家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写出书面意见。主审与副审将意见向本评审组汇报后再进行投票。第二十三条 初评中获得超过半数专家同意的项目,主审专家按照专家评判表填写评判指标、评判程度等级标准及专家综合意见,由评审组

15、组长签字,经初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准签字后,才有资格参加终审。初审将依照情形举荐 8-10 个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参加终审。第二十四条 初审举荐一等奖的项目必须参加终审答辩,参加终审所有级别的项目,一律实行差额评定。经终审评审委员会讨论,并采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半数同意的项目,可预评为“一、二、三等奖”。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将对通过终审项目的结果在媒体公示 30 天,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确认。第二十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第五章 公众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中

16、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通过项目,采取公示制,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奖励办公室统一公布获奖项目名称、要紧完成人名单、要紧完成单位名称。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30 日内采纳书面意见形式提出。个人提出争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 ;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结果不满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 涉及项目要紧完成人、要紧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举荐单位或者举荐专家负责和谐,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项

17、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常务理事会裁决。第三十条 对争议的处理应当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度获奖资格。对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能够重新进行举荐。并对无异议或经确认后的项目进行公布、授奖。第三十一条 对举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第三十二条 参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的等级进行确认,批准。第三十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十五条 奖励项目数额:一等奖 7 项以下 二等奖 20 项以下 三等奖 30 项以下 按不同的获奖等级,要紧完成人及要紧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一等奖要紧完成人 15 人,要紧完成单位 10 个;二等奖要紧完成人 10 人,要紧完成单位 7 个;三等奖要紧完成人 8 人,要紧完成单位 5 个。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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