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管理制度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衔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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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企业管理制度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衔接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生活中,企业管理制度深嵌于法制框架之下,成为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一股重要力量。通过选取地方立法较为完善的北京市为例,运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研究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与企业管理制度的衔接现状,剖析地方法指引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类型、重点、缺陷和对策,阐明法治的实施有赖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合作与推展,法律秩序的形成得益于法的衍生性规则的良好自治,同时也提供企业制度建置以法规指南。关键词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企业管理制度;立法倾向;罚则设定;企业实施法治的实施不仅有赖于法律自身,也有赖于其他社会规范对法的延伸和补白,以共同形成社会的法律秩序。企业管理制度就

2、是这样一种深嵌于法制框架之下的重要社会自治规则,它激活了从纸面法到活法的转换过程,成为法的社会化进程中一股重要力量,客观上推动了法在商业场域中的秩序建构作用。澳大利亚法理学家艾兰就曾指出,法人法不能被看做是完全不同于般法律的规则,这些自治规则源自特定的法律许可。本文运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地方为实例做微观实证研究,探讨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衔接现状、制度规律、存在问题和改善对策。截至2022年10月,北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45件,其中涉及企业的100件,又其中68件与企业密切相关,法已成为企业重要的非经济影响力量。这68件法规中,企业需要以制度化形式做出回应的有57件,占总法规

3、数39%,即近四成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有赖于企业通过建规立制的方式予以实施。这充分说明了企业内部制度环境的构建,不再是科学管理的独立需求,也是现代法治的明确要求;不仅是政府立法干预企业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制度化地承担法定社会责任的基本义务;不仅关平企业和市场的有序健康运行,关乎区域性社会利益和目标的达成,而且作为法的社会化延伸,它也广泛和深切地影响着法治的状况。法对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引是一个复杂的实践理性问题,解决好它首先必须细致辨析四种情形哪些法不涉及企业制度建设;哪些法对企业提出的为非纯粹制度建设问题;哪些法企业应当付诸企业制度建设,后者又包括法定的企业制度建设事项,和虽非法定但根据企业实践

4、普遍应当付诸制度建设的事项。下文即循此思路对69件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法规做出分析。一、非制度建设问题本类所属11件法规的义务和立法目的可通过企业具体行为予以实现,无需采用抽象行为进行制度化管理,可分为四种情形(一)保护特殊主体权益的法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对象,一般企业不必就此制定规章,但应从两方面予以遵守是在管理规章中不规定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二是当涉及这类主体或者事项出现时,依法履行义务。如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享受符合民族饮食习惯的配套措施的权利,由于北京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多数企业不需制定专项规章。又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

5、障法)办法规定企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和劳动,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即可。(二)规定涉企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此类事项属于企业外部程序性事务,故不涉及内部管理制度。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企业用地的行政审批和其他程序,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规定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或丧失。(三)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分为防灾类和环保类防灾类法规规定企业应承担的防灾责任,但灾害属于偶发事件,北京亦非多灾地区,故防灾不属于企业重复性管理内容,无需制度化。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企业防洪自保的物质筹备

6、,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了企业防空工程的建设和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规定企业履行建筑物抗震评价和鉴定的义务和其他防震减灾的配合义务。环保类法规本应同企业制度建设关系密切,但此类环保法规以确立政府职责为主,辅以企业协助,所涉事项不属于企业生产性污染,故般不必制度化。如北京市绿化条例规定了企业的植树义务、绿地管属义务等,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权属、病虫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等。(四)规定企业政治责任的法规,即北京市信访条例信访所涉企业仅限于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派员的企业。由于企业人事纠纷通常以劳动仲裁予以救济,信访事件很少,一旦出现,直接

7、以国务院和北京市的信访条例为依据即可。二、非纯粹制度建设问题本类所属11项法规对相关事项提出禁止性的消极义务,或者原则性、鼓励性条款,较少给出积极作为义务,更未提出建立特定管理制度的要求,因而不属于纯粹制度建设问题。企业应酌情研究确定,哪些属于制度司题,哪些不属于制度问题,哪些属于可以制度化的事项,哪些属于未来需要制度化的事项。判断是否需要制度化的标准有二:其一,企业具体情况,如所属行业、人员规模、管理事项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等。其二,企业实际需要,如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越强,精细化和机制化管理水平越高,就越重视以制度管理代替人的管理,制度需求越高。(一)市场规制法包括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北京市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尽管企业是市场规制法最重要的调整对象,但本类法规未对企业提出内部规章的要求,原因有二:其一,在与行政法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同样以企业为规范对象,两者运用的规制方式不同。行政法主要运用管理型规范模式,设定“应当为”的命令性义务规则进行积极调控,通过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作为要求,追求特定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本类市场规制法主要运用底线干预型规范模式,设定“不得为”的禁止性义务规则进行消极规范,通过为市场主体设置不得违背的底线要求,搭建公平竞争的规则平台。企业只要不触犯法规底线,法就不予干预。至于企业如何避免违法,是否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则由企业自治。其二,本类法规的作用般不及于企业内部管理,而仅针对企业的外部市场活动和外部市场关系,给企业设定外部约束,企业未必需要做出制度性回应。实践中,法定交易规则往往是商业惯例或者最低限度商业伦理的法制化表现,企业可以自律性地在营销活动中执行,也可以制定专门的市场营销制度予以强化实施,当然对于销售公司或者营销业务规模大的企业,制定专项管理规则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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