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担保合同担保法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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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担保合同担保法合同(7篇)权利担保合同 担保法合同篇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与 (下称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 ),商定由债权人向甲方供应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 (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乙方与甲方签订托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 ),并与债权人签订 担保合同(附件3,合同编号为 ),商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担当担保责任。 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准时清偿,乙方需按 担保

2、合同商定向债权人担当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甲方清偿债务供应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

3、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 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 二、质押股权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 公司 %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供应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2、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项下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需解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 3、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承诺 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展承诺: 1、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全部权和处分权; 2、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制止转让或设立担保的情形

4、; 3、甲方已完成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 4、甲方未在质押股权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 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信,就质押股权所供应的一切文件、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股权进展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局部转让、另行出质或设立其他担保); 7、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股权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供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四、质押登记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文件

5、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质押事项记载于 公司股东名册,并向乙方供应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五、质权实现条件 消失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 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利未能按合同商定实现; 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4、甲方消失歇业、解散、被撤销、被撤消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峻影响或者可能严峻影响其偿债力量的情形; 5、非因乙方缘由,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其他担保;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

6、股权进展全部或局部转让、再行出质、设立其他担保或进展任何其他形式处分; 7、非因乙方缘由,消失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供应新的担保。 六、质权实现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以实现质权: 1、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受偿。 2、乙方自行或托付第三方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甲乙双方对质押股权价值无法达成全都的,应当共同托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全都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直接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

7、先受偿。 若质权实现发生在乙方为甲方代偿前,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提存,连续担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七、清偿挨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质权实现所得价款,按以下挨次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乙方指定的甲方归还代偿资金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依托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乙方债权全部受偿后仍有

8、剩余的,剩余局部退还甲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缺乏以实现乙方全部债权的,缺乏局部连续向甲方追偿。 八、特殊商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进展其他处置。经乙方同意转让或进展其他处置的,应当就转让或处置所得价款向乙方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押期间,若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乙方有权打算是否承受。乙方打算承受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权打算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乙方有权转让其依法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转让不需经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债权转让后,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权一并转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4、主合同、托付担保合同或 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旧有效。甲方以质押股

9、权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担当担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以下情形消失时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质押股权进展任何形式的处分; (3)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供应新的担保;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担保合同全部或局部无效,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 (5)因甲方过错,消失其他情形,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损失。乙方并

10、有权马上行使质权,并就质权实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提存。 十、质权毁灭 本合同所设质权在消失以下情形时毁灭: 1、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 2、第三方代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以毁灭质权; 3、质押股权依法被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实现质权; 4、乙方书面同意放弃质权。 前述款1、2、4情形消失导致质权毁灭的,乙方应于质权毁灭后协作甲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

11、甲方担当。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公证或登记,增加相应份数。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 合同;附件2、托付担保合同;附件3、 担保合同。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全都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商定事项,适用附件中的相关内容。 5、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展了讨论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熟悉全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权利担保合

12、同 担保法合同篇二 出质人(甲方):合作典当行 住宅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质押权人(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宅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28-36-01室 电话:400-619-7007 债务人(丙方):合作典当行实际掌握人 住宅地: 电话: 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络新博贷p2p平台,丙方欲和乙方就利用乙方平台融资事宜进展合作。基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融资合作,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作为丙方利用乙方平台进展一系列融资后根据还款的保证。 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和诚恳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展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全都,特签订本合同

13、。 第一条 出质权利 1.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注册资本金 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 1.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其次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担当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0 2.1.1乙方根据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之商定供应的融资租赁金额; 2.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1.3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2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担当 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 3.1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规

14、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协作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 4.1甲方依据本合同担当的担保责任不行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占有 5.1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5.2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当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质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担当补办费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商定后,乙方应准时将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

15、关权属证明材料返还甲方。 第六条 质押权的实现 6.1商定期间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承租人违约,乙方可主见质押权利。 6.2乙方在主见质押权利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质押权利进展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将质押之权利直接转让至乙方。 6.3乙方依据前款之商定处分质押权利时,甲方应赐予积极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6.4乙方依本合同之商定处置质押股权,可以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购置质押股权,购置价格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实际应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及各种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7.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治理者;出

16、质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经营治理权方面的争议。 7.2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目的,供应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7.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所出质权利设定过质押、赠与或转让等法律处分。 7.4股权出质,甲方保证做到: 7.4.1出具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进展质押担保的决议。 7.4.2该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乙方的股权增减变更、对外供应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7.4.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第八条 乙方的承诺

17、 8.1乙方应妥当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8.2乙方主见质押权利时,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归还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款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价款退还甲方。 8.3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隐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当保管与处置所持有的甲方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8.4(特别状况下才有此条款)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协作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必要时甲乙双方可先行办理股权解除质押登记;但甲方或承租人须供应可供乙方承受的替代质押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因乙方的缘由导致出质权利凭证灭失的,应向甲方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9.2

18、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按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负有连续履行的责任;无法履行或连续履行缺乏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9.3如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应在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重新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顺当实施。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主合同在执行中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仍应对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担当质押担保责任。 如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不影响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

19、除质押担保责任。 10.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签订本合同 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10.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相关商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担当了担保责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各份合同内容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20、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权利担保合同 担保法合同篇三 甲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因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全部的 的合计 %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供应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名下的的 %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名下的的 %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质物的代位

21、物。 其次条 出质记载及登记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状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以下全部款项向甲方担当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削减,出质

22、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供应质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丢失商业信誉或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力量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 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当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觉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23、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状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马上停顿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托付他人治理等方式进展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消失以下状况,应在发生以下状况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 (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卷入重大诉

24、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协作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供应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担当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担当连带责任。 第八条 乙方

25、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全部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担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

26、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全部条款,且已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留意合同中免除

27、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展了说明。 第十四条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日期: 权利担保合同 担保法合同篇四 甲方(质权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因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全部的 的合计 %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供应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名下的的 %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名

28、下的的 %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质物的代位物。 其次条 出质记载及登记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状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以下全部款项向甲方担当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

29、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削减,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供应质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丢失商业信誉或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力量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 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

30、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当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觉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状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马上停顿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托付他人治理等方式进展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消失以下状况,应在发生以下状况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

31、)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 (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协作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供

32、应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担当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担当连带责任。 第八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全部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

33、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担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

34、、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全部条款,且已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留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展了说明。 第十四条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权利担保合同 担保法合同篇五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根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以下简

35、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情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商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商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_年 12_月 4_日始至20g_年 12_月 31_日止。 其次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全部

36、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马上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商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供应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担当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担当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见或进展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缘由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供应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

37、先受偿权益丢失或削减,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削减。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局部债权供应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局部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归还得余额担当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商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状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商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力量,自愿担当并履行保

38、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商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商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均为真实、精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供应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商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 第三方供应超越自身担保力量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

39、.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供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承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视。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削减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_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

40、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丢失担保力量的状况发生后的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宅、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_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供应反映其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

41、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 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

42、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全都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 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宅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全部文书,视同送达。 1 1.2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 1.3本合同项下采纳方式进展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215;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 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一样 1 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1.6乙方已实行合理方式提请甲方留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权利担保合同 担保法合同篇六 甲方(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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