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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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治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打算、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

2、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治理。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治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监视、工商、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治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依法由有关单位负责。资质证、资格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经认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展,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

3、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八条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急化学品安全使用治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需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开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识别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 (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拢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 (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 (六)施放气球必需符适宜宜的

4、气象条件;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坚固; (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前款第(四)项规定,如必需使用氢气球的,制止在举办活动时的场所或在人员密集场所进展充灌,并严格掌握氢气球的数量。 制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 第九条施放气球必需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展操作。 施放气球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状况。执法人员发觉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实行相应措施。 第十

5、条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至少提前5日,施放系留气球应当至少提前3日,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照实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印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施放地点需要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持有施放气球批准文件,按规定到城管部门办理手续。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准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承受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视、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监视治理与安全检查,并根据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

6、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展监视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根据规定程序进展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施放单位应当马上停顿施放活动,准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

7、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权限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根据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根据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准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根据规定准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根据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赐予警告;情节严峻,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8、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罚。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施放气球安全治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治理,保障航空飞行

9、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治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气球,是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安全监管、飞行

10、管制部门等单位协作,建立相应的施放气球审批、监视、通报机制。 第六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七条在本省范围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应当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 其次章施放气球单位的治理 第八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和现场核查制度。 未按本方法规定取得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施放气球资质。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充灌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有4名以上经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

11、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专职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有施放气球所必需的器材、设备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存放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供应如下有关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 (六)安全保障责

12、任制度和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打算是否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状况报告; (二)检查办公、档案、设备存放等工作环境状况; (三)查看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作业人员证件、仪器设备配置、档案治理等状况,并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 (四)考核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力量及专业学问水平; (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 (七)将现场核查意见向申请单位通报; 现场核查完毕后,核查人员应当向认

13、定机构报送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受理的申请,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并自打算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认定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打算书及申请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各一份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变动的,应当准时告知认定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施放气球状况、作业人员变动状况及施放气

14、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并对其报送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经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限期进展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六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消失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发生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状况的; (二)使用氢气作为气球充灌气体的; (三)伪造、变卖、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四)资质证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 (五)年检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消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节。 第三章施放气球作业条件与申请 第十七条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

15、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托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赞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供应如下有关材料: (一)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4名以上专职施放气球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施放气球单位是受托付施放气球的,还须提交托付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许可机构批准范围内进展。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九条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急化学品安全使用治理等有

16、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所需的气体、球皮、帮助用品等物资的选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产品; (三)施放气球应选择早晚人员较少的时间进展。在人员较多的现场进展施放,必需设置安全隔离区域,并派专人维护现场秩序; (四)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开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五)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在系留处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在球体或者附属物上设置识别标志; (六)施放气球应当符适宜宜的气象条件,当预见到有大风、暴雨等灾难性天气或其他影响气球施放安全的气象条件发生时,施放单位应当马上停顿施放活动,收回气球;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

17、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八)施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坚固并指定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状况; (九)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其次十条施放气球活动应当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展操作。 其次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展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打算。 其次十二条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准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18、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视治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承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视治理与安全检查,并根据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其次十四条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托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其次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承受省级气象学会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视。 其次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对施放气球场所进展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材料。 其次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展监视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

19、否具有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根据规定程序进展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施放系留气球的系留处是否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气球球体或者附属物上是否设置识别标志; (六)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其他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其次十八条执法人员发觉系留气球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联系施放单位,责令其马上派专人值守;联系不上或状况紧急的,可实行回收气球等相应措施,终止本次施放活动。 其次十九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

20、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马上停顿施放活动,准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赐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第三十一条被许可单位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根据权限赐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注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撤销施放活动许可打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21、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权限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视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或者拒绝供应反映其活动状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人员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权限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

22、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峻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根据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根据规定设置醒目识别标志的; (四)未准时报告特别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根据规定准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制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权限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峻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2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不报、有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承受调查以及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于群放单个

24、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本省区域内制止施放上述两类气球,确因政府组织大型公共活动需要施放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分别审批。 施放单位按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并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由施放单位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由其作出最终许可打算。初审不同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关专业”主要是指与施放气球作业的安全治理、安全操作等活动亲密相关的气象、物理、化学、消防等专业。 第五

25、项所称“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主要是指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工作场所与器具、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等。工作场所如用于储存冲灌气体的钢瓶和球皮的库房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设备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如灭火机、黄沙等。 第六项所称“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是指申请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单位其内部制定的严格的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包括充灌气体的安全治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处理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六项所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造成航班停飞、机场关闭、飞行航班被迫降落延误时间或有人员伤亡的事故状况。 第四十条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标志内容包括施放气球单位的全称、地域名、联系方式等;其中“地域名”是指施放气球单位主营业务所在地及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主营业务所在地在临安,就标注“临安杭州”;若主营业务所在地在杭州,就标注“杭州浙江”。 地域名必需直接附着在气球球体上,字体大小同A4纸。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施放气球资格治理方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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