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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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教育基金使用及治理方法 一、基金全称 *教育基金 二、建立嘉奖基金的目的 坚决不移地实施科教战略和人才战略,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进展的战略地位,聚拢全社会的力气办好*教育,鼓舞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教师和学习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形成教师勤教,学生勤学的良好气氛,构建具有*特色的教育嘉奖新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供应强有力的人文和人力资源保证。 三、基金的来源 1、面对*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各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募捐所得。 2、上级嘉奖。 3、政府注资。 4、其他。 四、基金的使用 由*党政领导、有关单位领

2、导及捐赠单位代表组成*教育嘉奖基金会,负责嘉奖基金的治理使用工作,基金使用遵循爱心人士的意愿,表达专款专用、公开透亮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支出程序使用。本方法按*.*元的基金设计,随着基金的积存,考试成绩的提升,嘉奖标准随之提高,如基金得不到保障,基金使用完则本方法自行终止。 *基金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五、治理方法 1、教育嘉奖基金按专项资金治理,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长期承受捐赠逐年滚存,逐年壮大。 2、教育嘉奖基金设专人治理,依据*党(工)委政府的相关要求和基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治理制度。 3、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合法、安全、有效、鼓励

3、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治理。 4、基金的治理使用,承受有关部门及个人的监视和检查,并按要求向基金会领导小组报告基金的募集、治理及使用状况。 六、基金的用途 基金主要用于奖教、奖学、助学:嘉奖学年度优秀教师;嘉奖学年度教学业绩突出教师;嘉奖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七、奖助对象 1、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2、*在校初中、小学学生。 3、*籍中考、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 八、嘉奖实施细则 奖教方面: 1、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果奖; 2、小学学年考试,各级、科前三名的科任教师奖; 3、教学成果突出,获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的,嘉奖1000元,市级的嘉奖500元;

4、 4、被评为镇级优秀教师或班主任(按教师总额15%评比)每人嘉奖200元;被评为县级优秀教师或班主任每人嘉奖300元; 5、对作出奉献的老教师、外地教师、家庭特别困难的教师作适当慰问。 奖学方面: 1、*籍考生高考考入全国前十所名牌重点大学(按当年排名)分别嘉奖每人5000元;升入其他一本院校的嘉奖2023元。 2、中考全县前三十名的学生分别奖给前三名的学生每人1000元;第四至第十名分别奖给每人800元;第十一名至三十名的学生分别奖给500元。中考取得全县状元另追加2023元;中考成绩位列全县其次名至十五名的另追加嘉奖1000元;中考成绩位列全县前十六名至五十名的,另追加嘉奖500元 3、各

5、年级家庭特殊贫困且成绩优异的学生30名(小学20名、中学10名)每人每年补助200元。 九、嘉奖条件及详细方法 由基金会依据当年的基金可用状况,结合当年的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年度嘉奖实施细则,经基金会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付诸实施。奖额和奖项的设置将随教育嘉奖基金实力的增加逐步调整扩大,详细以基金会年度嘉奖实施细则为准。 十、评奖程序 基金会制定年度嘉奖实施细则学校按年度嘉奖实施细则进展初评校务委员会复核初评结果并公示、上报基金会终审及上报结果*党委政府审核批准、作出表彰嘉奖打算基金会据实适时安排表彰嘉奖。 十一、发放流程 基金会秘书处统计核实受助、嘉奖人员名单并上报镇党委、政府核实后按规定发放应届

6、初、高中优秀毕业生嘉奖金;其余受助、嘉奖人员发放金额经镇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统一发放网上公布当年资金使用状况。 十二、附则 本方法依据实际状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会领导小组讨论打算。 篇2: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视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

7、范围)、注销、撤销、撤消及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视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销、撤销、撤消和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视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视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销、撤销、撤消和日常监视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

8、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其次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根据药品治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 企业、企业全部从业人员无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 应设置质量治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治理工作; (四) 应设立特地的物流治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治理; (五) 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肯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需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工作经受; (六)

9、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对药品现代物流的装置和设备,仓储作业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仓储区域应能满意物流作业流程的需要,物流中心应包括自动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存储系统、零货及整箱拣选设备、自动输送设备、条码扫描复核等设备; (七) 具有独立的计算机治理信息系统,能掩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掌握的全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化各项要求。物流中心业务系统与物流系统均应配备企业级效劳器,采纳双机热备。物流中心软件应与物流规模相适应,满意物流中心运营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承受当

10、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八) 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对药品营业场所及帮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治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制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便利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 应建立计算机治

11、理信息系统,对药品的购进、销售进展记录和治理,并有承受当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需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工作阅历。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根据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以上人员有效证件应在经营场所明示、不在岗应挂牌告知。 (四) 企业、企业全部从业人员无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五) 具有与所经营药

12、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需具有独立的区域;药品与非药品分开摆放,并有明显标识; (六) 具有能够配备满意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力量,并能保证24小时供给。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据本方法和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备案。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

13、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体外诊断试剂等。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详细经营范围。 对于根据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实施分级治理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第八条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根据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

14、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状况; 5、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状况; 4营业场所、仓

15、库平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6、拟办企业质量治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名目; 7、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四)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打算。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根据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 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或省、

16、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复印件; 2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状况; 4、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

17、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5拟办企业质量治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名目; 6、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7、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

18、营许可证的打算。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打算,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19、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展审查时,发觉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听证。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治理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工程。 药品经营许

20、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统一制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范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经营方式是不行变更许可事项。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变更。 企业被批准经营范围为单一品种的,不得提出增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企业分立、合并、跨原管辖地迁移,根据本方法的规定

21、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打算。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

22、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必需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原有效日期不变。 第十八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尚未履行惩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

23、门(机构)核减经营范围的、不得再次提出恢复被核减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视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状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注销、撤销、撤消等缘由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其次十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马上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次十一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其次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视

24、治理部门(机构)应当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治理制度,发证部门定期将取得或者注销、撤销、撤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展查阅。 其次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根据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有关规定进展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展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依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打算。逾期未作出打算的,视为准予换证。

25、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视 其次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应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进展监视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方法规定承受监视检查。 其次十五条 监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治理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状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仓储条件变动等状况; (三)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其次十六条 监视检查可以实行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视职责; (二)发证

26、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展现场检查。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企业,必需进展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惩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展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视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展。 其次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根据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工程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备案。 其次十八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展监视检查时,应当将监视检查的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27、,由监视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视检查记录。 其次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除依法赐予相应的行政惩罚外,原发证机关应撤消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伪造、变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情节严峻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或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顿销售的药品仍连续销售,且销售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含本级)或销售货值金额未超过5万元,致使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造成特殊严峻后果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仍连续进展销售的,且销售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含本级)或造成特殊严峻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

28、质量治理标准,(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的; (五)屡次伪造药品购销记录,情节严峻的; (六)屡次伪造药品温湿度记录,致使药品储运质量无法保证,造成严峻后果的; (七)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的; (八)采纳虚假证明、文件资料等哄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九)其他经省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认定为违法经营药品的严峻行为。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予以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给的; (二)超越法

29、定职权范围发给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给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发给的; (五)被许可人实行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的; (六)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且查无下落,经公告后在3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发证机关作出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打算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破产、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

30、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消的; (四)因不行抗力等缘由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某种缘由歇业的,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提出申请,并准时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如需恢复营业,经原发证部门重新检查验收(包括GSP认证)合格后,发还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方可连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凡在1年内累计歇业达6个月以上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应予以注销。企业歇业期间应停顿一切药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予警告,且在1年内不受理

31、其申请。 申请人供应虚假材料或者实行其他哄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除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外,在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及监视检查过程中,对企业不符合经营某种经营范围的条件时,原发证机关应对其作出核减相应经营范围的处理打算。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视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内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视检查过程中违反本方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赐予赔偿。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视职责或监视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承办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2023年4月1日公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16 篇3:图纸工艺更改治理方法 【密级:内部公开】 编号:*/*-15-2023 图纸/

33、工艺更改治理方法 版本:B/0 受控状态:_ 持有部门:_ 公布日期: 2023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23年9月17日 公布日期: 2023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23年9月17日 公布日期: 2023年02月28日 实施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编号 */*-15-2023 图纸/工艺更改治理方法 版本/修订状态 A/0 页次 1/5 1 目的 为了确保设计图纸与工艺的全都、协调、正确,确保产品质量满意要求,实现标准化生产,依据公司实际状况,特制订本治理规定。 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部设计图纸、工艺的更改掌握和治理 术语 无 4职责 4.1技术员负责产品图纸

34、的更改与修订; 4.2工艺员负责产品工艺的更改与修订、跟踪更改工艺的实施; 4.3技术经理负责审核图纸、工艺的更改或修订; 4.4总工程师负责批准; 4.5质量部负责监控更改图纸的执行; 4.6生产部负责根据图纸、工艺更改实施,对更改前的产品实行措施,防止混淆; 4.7 仓库对已入库更改前的产品和更改后的产品进展标识,防止错发。 5 程序 5.1更改原则 5.1.1图纸/工艺文件的更改,应按经审批的图纸、工艺更改通知单进展更改。 5.1.2更改流程(见附件一:图纸、工艺更改流程图) 1)由技术人员根据图纸、工艺更改通知单更改的内容逐项填写,不涉及的项,不用填写。 2)更改通知单应按规定程序进展

35、评审和审批,其程序应与被更改文件的评审和审批程序一样。 3)按更改通知单更改相关的工艺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填写其更改区。 4)试制阶段的工艺文件,有明显错误而阻碍正常生产时,由执行部门提出更改申请单,并作好记录,应准时提交技术部做好更改手续。 5.1.3 图纸/工艺文件的更改,不应降低产品质量,不应违反有关标准和规定。更改后的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清楚。 5.1.4 更改通知单下达后,需更改的文件应在实施前更改完毕。 5.1.5 更改通知单应编号,其原件或复制件应存档备查。 *有限公司 编号 */*-15-2023 图纸/工艺更改治理方法 版本/修订状态 A/0 页次 2/5 5.2更改方法

36、5.2.1更改方式 本标准规定的更改方式主要包括划改、增页、减页、换页、换版五种更改方式。 5.2.2划改 5.2.2.1更改标记 更改标记用带圈的小写拉丁字母或带圈的小写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但字母i、l、o不宜使用。表达形式如下: 同次更改,全部更改处的更改标记均应一样,如第一次更改用,其次次更改用,依次类推;同一份工艺文件中更改标记的表达形式应一样。 5.2.2.2 同一张工艺文件中的更改标记应顺次编排,不应消失跳空字母(i、l、o除外)或数字。 5.2.2.3更改标记及更改内容应填写在更改部位四周。当更改部位四周空间有限时,可用指引线(细实线)将更改标记及更改内容引至更改

37、部位,如图2所示。 5.2.2.4 被更改文件中的更改标记应与更改通知单中的规定全都。 5.2.3文字和数字的更改 将需更改的文字或数字用细实线划去,被划去的局部应能清晰地看出更改前的内容,然后填写更改后的内容,同时注出更改标记。如图1、图2所示。 图1 图2 5.2.4视图及图形符号的更改 在需要更改的视图或图形符号上用细实线画一“”,以表示该视图或图形符号被取消。被 划局部应能清晰地看出更改前的内容,一般在其四周空白处画上新改的视图或图形符号,同 时注出更改标记。其更改方式如下: *有限公司 编号 DJ/GL-15-2023 图纸/工艺更改治理方法 版本/修订状态 A/0 页次 3/5 a

38、) 简洁更改:图样进展简洁更改时,可直接在视图上更改。如图3所示一轴类零件的移出剖视图被取消,图4所示一板类零件图形及尺寸的更改。 图3 5.2.5填写更改区 在被更改文件的更改区内填写本次更改所用的更改标记、更改处数、更改次数、日期和更改人签字。 5.3增页、减页 5.3.1根本要求 工艺文件增页、减页时,原工艺文件编号保持不变。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可只更改首页的总页数,其它各页的总页数不变。 5.3.2增页的更改 5.3.2.1在工艺、图纸封面上填写增加的件号,确保封面与增加件号全都 5.3.2.2更改通知单的更改内容栏内填写“增加*件号”字样。 5.3.3减页的更改 5.3.3.1在工

39、艺、图纸封面上用细实线划掉所要删减的件号,确保封面与删减件号全都 5.3.3.2 更改通知单的更改内容栏内填写“取消*件号”字样。 5.3.3.3 被减页可从整份文件中抽出另存。也可保存被减页,但应在被减页上作醒目的失效标记。 5.4 换页 5.4.1在工艺、图纸封面上用细实线划掉所要更换的件号并填写新件号,确保封面与新件号全都 5.4.2更改通知单的更改内容栏内填写“更换*件号为*件号”字样。 5.4.4 换下的页应保存备查,同时在其上作醒目的失效标记。 5.5 换版 5.5.1 在以下状况下,工艺文件应换版: *有限公司 编号 */*-15-2023 图纸/工艺更改治理方法 版本/修订状态

40、 A/0 页次 4/5 a) 经屡次更改,文件或底图(卡)已模糊不清; b) 虽初次更改,但牵涉到多种更改方式,操作简单; c)一次更改的内容较多,按其它的更改方式更改后文件会不清楚; d)为了降低生产本钱,完善工艺技术文件 d) 计算机帮助工艺设计(CAPP)系统下,电子版工艺文件的更改。 5.5.2 工艺文件换版,其文件编号保持不变。 5.5.3换版后,旧版工艺文件应收回留存,并在醒目位置做失效标记。同时,原底图(卡)作失效标记,存档备查。 5.5.4图纸作废,工艺人员必需先将原图纸收回,并盖“作废”章,标明作废日期,重新绘制图纸并经批准为有效图纸前方可发放。 6 图纸、工艺更改通知单更改内容填写及更改后执行要求 6.1变更缘由,在对应工程中打“”; 6.2生产部负责在生产中对图纸/工艺更改前产品和更改后产品的处置,实行措施分清产品,防止混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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