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双方担保和担保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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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合同的双方担保和担保合同(3篇)担保合同的双方 担保和担保合同篇一 合同编号:_ 保证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 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 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 债权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 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 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 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情愿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承受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全都,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

2、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商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局部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制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其次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

3、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商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供应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局部,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商定的比例分担。没有商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

4、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局部

5、不担当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担当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

6、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缘由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担当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局部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气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力量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承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力量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

7、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担当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 5.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安排,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应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

8、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展监视,有权要求保证人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照实供应。 2.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供应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力量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力量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

9、主合同项下金额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缺乏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担当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哄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规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

10、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管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

11、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大事;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峻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担当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精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根据

12、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晰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不管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供应)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供应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精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商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

13、,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商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状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依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14、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展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 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大事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行抗力大事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行抗力大事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大事

15、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行抗力大事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行抗力大事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减轻此等不行抗力大事的影响。 3.不行抗力大事发生时,双方应马上通过友好协商打算如何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大事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退后,双方须马上恢复履行各拘束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行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退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丢失连续履行合同的力量,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临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受不行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担当责任。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

16、,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掌握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行避开且无法克制,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消失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任何大事。此等大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大事如战斗(不管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根据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

17、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局部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担当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18、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 债权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的双方 担保和担保合同篇二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现居住地: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现居住地: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第一条:依据担保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全都,签定本书。 其次条:(担保人)_

19、情愿为被担保人_来_ _有限公司工作供应担保。 第三条:被担保人_自_年_月_日在_有限公司担当_职务,在工作期间之责任,需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诚信,_向公司所供应的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担保人信息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份,且保证其在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受过任何不良处分。 2、榜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因_本人缘由(过失或有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责任,其愿担当公司所受经济损失罚款,且担当法律上的责任。 3、_任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其坦诚承受公司调查,并愿承受公司一切处理意见,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被担保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

20、失的,担保人应当负追缴及相关赔偿责任。 第五条:担保人在接到_有限公司索赔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清偿完毕。 第六条:违约责任:担保人违反本书第三、四条规定,未履行担保义务或未按期代为清偿款项,应付武汉盈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索赔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书自签定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消本书,如变更,必需经担保人和_ _有限公司同意,方可重新签定。 第八条:本书终止日期为被担保人办理完离职手续届满60日后终止。 第九条:本书发生争议,提请担保书签定地仲裁或提请签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附:请附被担保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房产证复印件或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等其他有效证

21、明文件。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合同的双方 担保和担保合同篇三 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根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情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

22、商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商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其次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全部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马上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商定的担保方式外,

23、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供应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担当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担当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见或进展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缘由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供应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丢失或削减,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削减。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局部债权供应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局部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归还得

24、余额担当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商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状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商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力量,自愿担当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

25、的规定或商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商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均为真实、精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供应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商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供应超越自身担保力量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供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承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视。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

26、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削减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丢失担保力量的状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宅、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供应反映其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财务报告、

27、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28、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选择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全都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宅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全部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纳方式进展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一样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实行合理方式提请甲方留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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