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新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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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2009年度税收新政策难点要点分析年度税收新政策难点要点分析一、增值税新政策二、营业税新政策三、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四、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一、增值税新政策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2、何为“非正常损失”3、“买一赠一”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动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6、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的差别7、2010年进项税抵扣期限新政策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条例条例条例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n n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n n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 n纳税人新建、改建、扩

3、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动产在建工程。n n问题一:企业当如何把握不动产的范围?问题一:企业当如何把握不动产的范围?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n n财税财税20091132009113号号:n n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GB/T14885-

4、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中代码前两位为“0202”的房屋;所称构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中代码前两位为为“03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地上生长的植物。n n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GB/T14885-1994)电子版可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5、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n n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设施。1、固定资产进项税

6、抵扣问题n n细则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n n细则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细则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

7、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2、何为“非正常损失”n n细则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失。n n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转出。3、“买一赠一”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n n均视销售均视销售均视销售均视销售n n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赠送视同销售赠送视同销售n n细则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第四条第八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n n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组合销售组合销售组合销售本企业本企业本企业本企业商品商品商品商品n n不属于捐赠不属于捐赠不属于捐赠不属于捐赠n n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n n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应将

9、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项的销售收入项的销售收入项的销售收入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动n n条例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票的当天。n n细则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条例第十

10、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n n(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n n(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增值税纳税义务

11、时间的变动n n(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的当天;n n(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

12、180天的当天。天的当天。n n(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n n(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n n财税财税20081702008170号:自号: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

1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n n(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购进或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n n(二)(二)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4%征收率减半征收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

14、税;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n n(三)(三)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n n本通知所称已使用

15、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n n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销售额。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n n财财 税税 2009920099号:号:n n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税额:n n(一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16、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n n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4%征收率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减半征收增值税。n n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财税税20081702008170号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的规

17、定执行。n n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n n2.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固定资产,减按2%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n n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品,应按3%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n n(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

18、简易办法依照4%4%征收率减半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n n国税函国税函200990200990号:号:n n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n n(一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2008170170号号)和财税和财税200920099 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4%征收率减半征收征收

19、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n n(二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n n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的差别n n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

20、价值的货物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物品。n n细则细则第三十五条之(三)项:第一款第(七)项所称第三十五条之(三)项: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7、2010年进项税抵扣期限新政策n n国税函国税函20096172009617号:号:n n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开具的增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

21、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认证通过的次月认证通过的次月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取得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日起1801

22、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7、2010年进项税抵扣期限新政策n n未实行海关缴款书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应在开具之日起180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3、取得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开具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

24、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6156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二、营业税新政策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2、建筑业营业税的主要变化3、建筑业营业税差额纳税4、跨年度营业税合同如何过渡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n n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n n旧旧条例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转贷业务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以贷

25、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产生了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产生了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问题,因此,新之间的政策不平衡问题,因此,新条例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删除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外汇转贷业务从定。也就是说,外汇转贷业务从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应以其日起应以其转贷业务的全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转贷业务的全额作为计税营业额。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n n二、完善了营业税纳税主体及征税范围的表述二、完善了营业税纳税主体及征税范围的表述二、完善了营业税纳税

26、主体及征税范围的表述二、完善了营业税纳税主体及征税范围的表述n n新旧新旧条例条例在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表述中存在的区别主要有:一在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表述中存在的区别主要有:一是新是新条例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更加全面,如新规定的纳税主体更加全面,如新条例条例将旧将旧条例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款中的第五条第一、二、三款中的“运输企业运输企业”、“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建筑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的总承包人”统一修改为统一修改为“纳税人纳税人”。很明显,变化之后的条款不仅。很明显,变化之后的条款不仅包括了企业类纳税人,还包括了个体经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所有从事包括了企业类纳税人,还包括了个体经营及其他经济

27、组织等所有从事运输、旅游和建筑业务纳税人的营业额,从而改变了旧运输、旅游和建筑业务纳税人的营业额,从而改变了旧条例条例有关有关条款仅对企业类纳税人从事运输、旅游和建筑业务营业额进行描述的条款仅对企业类纳税人从事运输、旅游和建筑业务营业额进行描述的局限性;同时,也回应了条例第一条对营业税纳税人的概述,保持了局限性;同时,也回应了条例第一条对营业税纳税人的概述,保持了法规前后条文的一致性,二是新法规前后条文的一致性,二是新条例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更加广泛,规定的征税范围更加广泛,如运输、旅游业务,旧如运输、旅游业务,旧条例条例第五条第一、二款只对从中国境内运第五条第一、二款只对从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

28、物出境后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游企业组团到中国境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后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游企业组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相关营业额作出了明确,而新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相关营业额作出了明确,而新条例条例第五条第一、二款则对所有将运输、旅游业务改由其他经济第五条第一、二款则对所有将运输、旅游业务改由其他经济主体承运、接团相关营业额的描述。主体承运、接团相关营业额的描述。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n n三、增加了营业额相关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规定三、增加了营业额相关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规定三、增加了营业额相关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规定三、增加了营业额相关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规

29、定n n旧旧条例条例未对第五条规定的营业额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条件进行明未对第五条规定的营业额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条件进行明确,而新确,而新条例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才允许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如新部门有关规定的才允许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如新条例条例第六条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得扣除。

30、n n四、增加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问题处理的规定四、增加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问题处理的规定四、增加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问题处理的规定四、增加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问题处理的规定n n对纳税人提供的营业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因旧对纳税人提供的营业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因旧条例条例没有相关处理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碰到这种情况,都是没有相关处理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碰到这种情况,都是依据依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的。而新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的。而新条例条例增增加了针对性的条款,如新加了针对性的条款,如新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第七条规

31、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n n五、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五、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五、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五、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n n新新条例条例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范围,如第八条第七款规定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范围,如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境内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为免征营业税项目。为免征营业税项目。n n六、修改了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部门六、修改了规定营业税起征

32、点的部门六、修改了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部门六、修改了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部门n n旧旧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而新免征营业税。而新条例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n n七、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七、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七、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

33、述方式七、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n n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并考虑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并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所以,新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所以,新条条例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1、

34、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n n八、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的征收范围栏目内容八、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的征收范围栏目内容八、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的征收范围栏目内容八、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的征收范围栏目内容n n由于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因此,新由于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因此,新条例条例删除了旧删除了旧条例条例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九、延长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九、延长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九、延长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九、延长了营业税的纳税申

35、报期限n n新新条例条例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从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10日延长至日延长至1515日。如新日。如新条条例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 1个月或者个月或者1 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的,自期满之日起1515日内申报纳税;以日内申报纳税;以5 5日、日、1010日或者日或者1515日为一个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1日起日起1515日内申报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十、进一步明确了境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十、进一

36、步明确了境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十、进一步明确了境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十、进一步明确了境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n n新新条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业营业税的主要变化n n一、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额发生变化。一、混合销售行

37、为的营业额发生变化。n n二、除建设方提供设备外,其余自行采购的设备需计入营二、除建设方提供设备外,其余自行采购的设备需计入营业额计税。业额计税。n n三、装饰劳务甲方供料不计入计税营业额。三、装饰劳务甲方供料不计入计税营业额。n n四、分包工程不再区别分包人全部差额计税。四、分包工程不再区别分包人全部差额计税。n n五、预收款纳税时间发生变化。五、预收款纳税时间发生变化。3、建筑业营业税差额纳税n n条例第五条第条例第五条第3 3项规定:项规定:n n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

38、的余额为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n n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括建设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提供的设备的价款。4、跨年度营业税合同如何过渡n n财税财税20091122009112号:号:n n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含日(

39、含1212月月3131日)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n n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2009年年1212月月3131日(含日

40、(含1212月月31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136136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93)财法字第)财法字第4040号号 及相关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4、跨年度营业税合同如何过渡n n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他涉税问

41、题,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则的规定执行。n n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三、个人所得税新政策1、免税所得的内容2、热点问题3、企业补充养老(年金)补充医疗的新政策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问题1、免税所得的内容n n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免纳个人免纳个人免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n n一、省

42、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生育津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生育津贴等)贴等)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1、免税所得的

43、内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

44、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1、免税所得的内容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199489199489号:号:号: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1.独生子独生子女

45、补贴;女补贴;2.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3.托儿补助费;托儿补助费;4.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税财税财税财税2008820088号:号:号: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2、热点问题n n

46、企便函企便函200933200933号:号:n n(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n n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958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征个人所得税。公务

47、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2、热点问题n n(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n n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958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工资

48、、薪金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2、热点问题n n(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n n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20053182005318号)

49、规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工资、薪金所得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热点问题n n财企财企20092422009242号第二条:号第二条:n n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或者车改补

50、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n n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按月发放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2、热点问题n n国税发国税发20091212009121号:号:n n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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