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_赵秉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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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赵秉志 * 内容提要 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是我国刑 事法治 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 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 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 、 不能充 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影响个罪之间罪刑 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 。 本文认为 , 应确立 “ 数额 + 情节 ” 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 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 , 受贿罪 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 解释规定并科学 、 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 , 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2、定罪量刑标准 犯罪数额 DOI:10.14111/ki.zgfx.2015.01.004 党的十八大以来 , 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 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 要求反腐败 坚持 “ 老虎 ” 、 “ 苍蝇 ” 一起打 , 有腐必反 、 有贪 必肃 , 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 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全面勾勒了法 治反腐 的蓝图 。 2014 年 10 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首次审议的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 刑法规范 , 包括修改贪污 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加大 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 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等 , 将为惩贪肃腐提供更强有力的

3、法律支持 。 可以预见 , 上述政策和法律的相关完善举措 , 必将对我国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 贪污受贿犯罪是最主要的腐败犯罪 , 在腐败犯罪 中居于显著地位 。 能否科学 、 有效 地防治贪污受贿犯 罪 , 会直接影响反腐败刑事法治水平的高低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 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治理成效明显 , 但贪腐形 势依然严峻 , 相关犯罪的治理还 面临不少新情况 、 新问题 , 特别是 由于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不甚合理 , 使得贪污受贿犯罪 的司法适用日益偏离立法规定 ,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刑罚 裁量无法实现罪刑均衡 , 难以全 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 , 贪污受贿

4、犯 罪数额与量刑之间出现 “ 尴尬 ” 困局 , 因而 亟需认真研究解决 。 目前对于贪 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 , 犯罪数额在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也就是说 , 在贪污受贿数额达到一定额度后 , 犯罪数额 与量刑之间无明显的正比关系 , 贪贿数额差异对量刑不产生 实质性影响 。 在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 , 犯罪数额越大 , 行为人获得的潜在量刑利益也就越大 。 25 : : : : :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1 期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中应居于何种地位 , 贪污受贿犯 罪数额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 , 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

5、 议 。 这种争议并没有随着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对贪污 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拟进行 修改而结束 , 相反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程度上继续展 开 。 因此 , 结合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的修法主张 , 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贪污受贿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 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必须关注的重大现实法治课题 。 一 、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中外考察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不会是毫无缘 由的 。 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 准的确立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 史背景和时代条件 , 世界各国也有其针对此问题的立法 经验与法治实践 , 因而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进

6、 行纵向考察和横向比较 , 会为完 善当前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提供有益启示和经验借鉴 。 ( 一 ) 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之演进 1 我国古代和近代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现象是一种古老的 犯罪形态 , 可谓源远流长 。 与贪污受贿现象从未间断 一样 , 相应地我国对贪污受贿定罪处罚的规定也有着 悠久的历史 。 目前 , 最早见诸文献 对贪污受贿行为处罚的记载是 在上古时期的尧舜禹时代 。 及至早期奴隶制夏周商国 家的建立 , 对于贪污受贿行为 , 基本上是不考虑数额多少 , 都要给予严 厉刑罚制裁 。 春 秋战国时期 , 魏文侯李悝制定的 法经 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

7、系的成文法 典 , 其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最具有代表性 。 据其规定 , 贪污受贿的数额是否超过 20 两金乃是量刑轻重 ( 是否判处死刑 ) 的重 要标准 。 古代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王 朝秦代奉行商 鞅 、 韩非子的 “ 法家 ” 重刑主义 , 其对贪污犯罪实行与盗窃罪同一的惩 罚 ; 受贿数额的多少并 不影响受贿 犯罪的成立 , 只是对量刑产生影响 。 魏晋南北朝 时期 , 就对贪污受贿犯罪的 规定来说 , 魏律 最具有代表性 。 魏律 18 篇基本上形成 了我国历史上比较完整的刑法体系 , 其中第 12 篇 请赇律 是关于官员贿赂犯 罪的惩罚 规定 , 第 17 篇 偿赃律 是关

8、于官吏贪赃枉法的惩罚规定 。 这两篇是我国最 早的惩治贪 污贿赂犯罪的系统化立法 。 唐宋 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阶段 , 其法律制度也进入 了繁荣发展阶段 。 这一时期的 唐律 集封建法律之大成 , 详细规定了各种贪污受贿犯 罪行为的方式和刑事责任 , 确立了计赃论罚的量刑标准 , 对后世各朝代贪污受贿犯罪的 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 明清时期对贪贿犯罪继承了唐宋时期确立 的计赃论罚的原则 。 参见周密 中国刑法史纲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 第 25 页 。 参见曾宪义主编 中国法制史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27 页 。 参见董说 七

9、国考 卷十二 魏刑法 , 中华书局 1956 年版 , 第 366 367 页 。 参见董邦俊 贪污罪新论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版 , 第 3 页 。 参见吕天奇 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 ,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7 年版 , 第 54 55 页 。 26 ) ) , , ( : :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大明律 明确规定官吏受财实行 “ 计赃科断 ” 的原则 。 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前 所未有的大变革 , 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也随着时 代的变迁发生 了诸多变化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 律 , 在其第 6 章 “ 关于渎职 之罪 ” 中专门

10、规定了受贿 、 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 在其第 33 章 “ 诈欺取财罪 ” 中规定了贪污犯罪的 刑事责任 , 这些关于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相关规定都只有定性的要求 , 并没有定量的限制 , 即只要官员实施了贪污 、 受贿行为 , 不 论数额多少都要定罪处罚 。 南京国民政府 1928 年颁布的其第一部刑法典 ( 史称 旧刑 法 中 , 关于受贿定罪量刑的规定并 没有数额标准 ; 但是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 , 对负有 特殊职责的公务员或者公断人 ( 审判职责 ) 则加重处罚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对贪污受 贿犯罪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 第一 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的革命刑法对

11、贪污受贿犯罪的惩治强调 “ 情节 ” 在贪污受 贿犯 罪定罪量刑标准中的重要地 位 。 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政府 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惩治是严厉的 , 贪贿数额的多少 并不影响行为的定罪 , 但却是决 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 。 抗日战争时期 , 陕甘宁边区政 府制定的刑法规范中 , 载明贪污 犯罪的量刑除有数额标准外 , 还有影响标准 , 即要考 虑数额之外的影响大小情况 。 解放 战争时期 , 在较有代表性的晋 冀鲁豫边区政府于 1948 年 颁布的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 污条例 中 , 贪污数额多少和影 响大小仍是贪污犯罪的量刑标准 , 同时数额多少也是贪 污犯罪的

12、定罪标准 。 2 我国现代贪污贿赂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 , 我国最早的反贪腐立法是 1952 年 4 月 21 日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条例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 、 量刑原则 和处罚标准等予以 详细规定 , 基本确立了新中国贪污 罪 、 受贿罪刑法规制的框架和内 容 。 条例 对贪污罪根据贪污数额规定了四档刑罚 , 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根本标准 。 我国 1979 年颁布的第一 部刑法典在其分则第五章 “ 侵犯财产罪 ” 和第八章 “ 渎职 罪 ” 中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和 受贿罪 , 相比于 1952 年 条例 1979 年刑法典的不同之处 是

13、未再对贪贿数额做出具体规定 , 而是以贪污公共财物 ( 收受贿赂 ) 、 数额巨大且 情节严 重 ( 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 失 ) 、 情节特别严重为区别标准从轻到重划分量 刑档次 。 此外 1979 年刑法典将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 , 将受贿罪规定在 渎职罪 一章 , 表明立法者认为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 故而两罪也分设定罪量刑标准 。 198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以下简称 参见高汉成主编 大清新刑律 立法资料汇编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年版 , 第 736 737 页 。 参见王宠惠 中华民国刑法 , 中华印书局 192

14、8 年版 , 第 31 32 页 。 1952 年 3 月 28 日政务院第 130 次政务会议通过 , 同年 4 月 1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批准 , 同年 4 月 21 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 27 ) ,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 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瑠 ) , : : 同时 , 数额规定过死 , 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 , 量刑不统一 。 ” 笔 瑡 瑠 , 瑏瑡 : ,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1 期 决定 对受贿罪作了重大修改 。 与 1979 年刑法典相比 1982 年 决定 对受贿罪的修 改补充有

15、二 : 一是又回到 1952 年 条例 模式 , 改受贿罪之独立的法定刑模式为适用贪 污罪法定刑的模式 ; 二是对受贿罪增设 了一个加重构成 , 罪状为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 法 定刑为 “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这两处修改都极为重大 , 并且影响了其后的相关刑法立 法乃至现行刑法典 。 瑏 补充规定 , 在 1982 年 决定 的基础上 ,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又作了重 要修改补充 。 相比于 1979 年刑法典和 1982 年 决定 的规定 1988 年 补充规定 一是 改变了贪污罪 、 受贿罪定罪量刑 标准之概括数额的规定 , 重新设置了贪污罪 、 受贿罪定 罪量刑的具

16、体数额标准 ; 二是将 贪污罪 、 受贿罪刑罚档次的排列顺序调整为从重到轻 , 突显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惩 治 ; 三是改变 1979 年刑法典将贪污罪 、 受贿罪分立的模 式 , 采纳 1982 年 决定 的修改 , 规定受贿罪适用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1997 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现 行 刑法 第 383 条 、 第 386 条规定 “ 对犯 受贿罪的 ,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 依照本法第三 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索贿的从 重处罚 。 ” 其关于贪污罪 、 受贿罪的规定基 本上承袭了 1988 年 补充规定 的相关内容 , 包括对贪污罪 、 受贿 罪定罪量刑标准设置

17、具体数额 , 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刑罚档 次 , 对贪污罪 、 受贿罪适用同一 定罪量刑标准等 。 而有显著变化之处 , 则是提升了定罪 量刑的具体数额 , 如起刑点数额由 2000 元提升到了 5000 元 。 2014 年 10 月 27 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首次审议的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对 我国反腐败刑法规范所作的重要修改完善 , 包括修改贪 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删 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 , 原则规定数额较 大或者情节较重 、 数额巨大或者 情节严重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及 其相应的三档刑罚 , 并对数额特 别巨大且使国家

18、和人民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受贿犯罪保留适用死刑 。 同时 , 调整了贪污受贿犯罪各档刑罚的排列顺序 , 重新 回归到 1979 年刑法典时从轻到重的刑 罚排列顺序 。 作出上述修改的理由是 “ 从实践的情况看 , 规定数 额虽然明确具体 , 但此 类犯罪情节差别较大 , 情况复杂 , 单纯考虑数额 , 难以 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 。 瑏 者认为 , 上述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 修法说明之理由合理 , 修改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 刑标准更加科学 、 实用 , 对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将大有裨益 。 3 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历史演进的分析 纵观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从古

19、至今演进的 历史脉络 , 可以看出 , 自公共权力 瑏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 6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1988 年 1 月 2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63 号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参见李适时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的说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 载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 ( 七 ) 。 28 第二 ,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由计赃论罚到计赃论罪 。 从春秋战国 时期以及秦代 瑢 瑏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20、诞生以来 , 贪污受贿犯罪现象 及其惩治就伴随着中国的历史进程 。 回顾和梳理我国自 古至今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标准 , 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第一 , 贪污受贿定罪量 刑标准由单纯考察定性到同时考虑定量 。 在中国古代相当 长的时期 , 有关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都只 有定性的描述 , 而无贪贿数额或 者情节轻重方面的制约 。 换言之 ,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贪污受贿行为 , 就应当定罪科刑 。 但自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 法经 开始 , 贪贿数额多少开始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 这 种变化是深刻而耐人寻味的 。 后来 , 集封 建法律之大成的 唐律 确立了计赃论罚的量 刑标准 , 不仅

21、受财多少与刑罚轻重直接对应 , 而且量 刑时还要考虑主体身份 、 危害结果 、 受财手段等影响危害程度的 因素 。 而就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贪污 受贿犯罪的规定看 , 对 贪污罪 、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 显然既对行为性质进行考察 , 又对行为中所包含的 “ 数量 ” 进行评价 , 是否达到一定数量对贪污受贿行为入罪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 瑏 的萌芽初创 , 到唐宋的基本确立 , 再到明 清的正式入律 , 计赃论罚 ( 或称计赃科断 ) 在中 国古代刑法中的核心内涵是统一的 , 即将贪污 受贿的数额大小作为量定贪污受贿犯罪 刑罚轻重的依据 , 而非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 在近 代中国 , 民国时

22、期国民政府颁布 的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立法 , 其定罪量刑基本都没有数 额标准 , 更遑论计赃定罪了 。 但值 得注意的是 , 这一阶段革命根据地的反贪法律条例出现 了新的变化 , 特别是自解放战争 时期开始 , 有关边区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 , 计赃论 罪取代计赃论罚成了贪污受贿 犯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 。 这一立法模式也对新中国反贪刑法的制定 产生了深远影响 。 一 直到 1997 年颁布的现行刑法典 ,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仍然坚持计赃论罪 , 贪贿 数额 ( 满 5000 元 ) 具有定罪和量刑之双重意义 。 第三 ,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 刑标准从贪贿分立到贪贿同一 。 尽管每个朝代

23、和时期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有着自身的特点 , 但从整体趋势 看 , 除了先秦时期贪污受贿犯罪 没有明确的分野之外 , 自秦朝至 近代 , 对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处罚基本上 都是分立的 , 即 两罪适用各自的定罪量刑 标准 。 不过 , 从新中国 1952 年 条例 开始 , 贪污受贿犯罪就 适用同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了 , 这也许是立法者认为两罪都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 犯罪 , 且都是数额犯 , 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下 , 社会 危害程度相差不大 , 适用相同的法 定刑能实现罪刑相适应 。 当然也 有例外 。 1979 年刑法典对贪污罪 、 受贿罪分别设立了 各自的法定刑 , 而且两罪的法定 最

24、高刑有本质差别 , 贪污 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 受贿 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15 年有期徒刑 , 并且将贪污罪置于 “ 侵犯财产罪 ” 中 , 受贿罪置于 “ 渎 职罪 ” 中 , 这反映出立法者当时对两罪罪质及其危害程度的不同认识 。 尔后 1982 年 决 定 和 1988 年的 补充规定 对 1979 年刑法典进行修改 , 又回到了 1952 年受贿罪适用 瑢 计赃论罪与计赃论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计赃论罪的 外延比计赃论罚要宽 , 赃的数额大小不仅影响量刑 , 也会影响 定罪 , 谓之计赃论罪 ; 赃的数额大小仅影响量刑 , 而不影响定罪 , 谓之计赃论罚 。 29 , ( , 、

25、) ( ( , 增补 ) 。 其中 , 美国法典 第 18 编 “ 犯罪与刑事诉讼 ” 第 201 209 条规定了与公职人 瑣 瑏 :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1 期 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状态 1988 年 补充规 定 并 对贪污罪受贿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 节规定了四档刑罚 , 同时又针对 “ 使国家 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的情形单独 规定了两档刑罚 。 而 1997 年刑法典修订时 , 不仅将贪污罪从 “ 侵犯财产罪 ” 中独立出 来 , 而且还将 “ 贪污贿赂犯罪 ” 类罪化 , 贪污受贿类犯罪均集中规定于 “ 贪污贿赂犯罪 ” 一章 ; 关于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则沿袭了

26、1988 年 补充规定 合二为一的模式 。 第四 ,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 准从单一标准到复合标准 。 检视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 准的演进轨迹 , 大体上可以说 , 从春秋战国时期对贪污受 贿的定罪科刑设置定量限制开 始 ,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就从单一的数额 标准逐渐嬗变到了 “ 数额 + 情节 ” 的复合标 准 。 从古代各朝到近代民国 , 其立 法中的贪污受贿的定罪 、 量刑标准 , 基本上是以计赃 论罚为基调 , 即强调和重视罪赃数额对量刑的制约作用 , 主张犯罪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 的根本依据 。 但自新民主主义革 命时期红色政权颁布的有关反贪 法律条例发轫 , 对贪 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

27、标准在 考察数额的同时 , 也开始注意考察和衡量情节的轻重程 度 。 及至 1952 年 条例 关于贪 污罪量刑的规定 , 表明情节因素也受到了一定的重视 , 但是 “ 数额 + 情节 ” 的复合标准很难说已经 确立 , 包括现行刑法典 “ 数额 + 情节 ” 的复合 标准也并未完全确立 , 对于贪 污受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 , 量刑更主要地是基于其数 额标准 。 可喜的是 , 刑法修正案 ( 九 ) ( 草案 ) 对现行 刑法 第 383 条拟作出修改 , 完 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 者情节较重 、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 严重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 别

28、严重三种情况 , 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幅度 , 可以说是确 立了真正意义上的 “ 数额 + 情节 ” 的复合定罪量刑标准 , 更加科学合理 , 更符合贪 污贿赂 犯罪的实际危害情况及其惩治的需要 。 ( 二 ) 域外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之考察 反腐败是历史性课题 , 更是 世界性难题 。 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贪污受贿等腐败 犯罪的威胁 。 基于其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蔓延态势 , 各国对于治理贪污受贿犯罪普 遍表现出高度重视 。 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和经验对我国有启示意义 , 故有必要探讨 。 1 英美法系国家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尽管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 的主要法律渊源 , 但对于贪污受贿犯

29、罪的刑事规制来 说 , 其制定法却占有重要的地 位 。 当代美国已经建立了周密 、 严格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 其反腐败的重要法律渊源有 四个 , 包括三部特别法 美国政府道德法 1978 年美 国国会通过 1982 年 1989 年修正 、 1989 年道德改革法 和 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 准则 2011 年 ) 以及一部刑事法 美国法典 1926 年制定 1964 年修 订 , 以后每年 瑏 员贪污受贿行为有关的各种罪名 , 包括贿赂公职人 员罪 、 贿赂证人罪 、 公职人员受贿罪 、 瑣 参见庄小茜 导读 : 美国的反腐败立法及相关制度 , 载 美国政府道德法 1989 年道德改 革法 行

30、政部门雇员道德行 为准则 , 蒋娜等译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3 年版 , 第 9 页 。 30 的贿 赂犯罪 。 对犯受贿罪者的刑罚处罚 , 根据该法第 11 条第 1 款的规定 , 分两种情 瑤 并处 ; ( b) 经公诉定罪 , 处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 或者罚金 , 或者两者并处 。 由上可知 , 英 瑥 性 、 司法定量 。 即无论是 新加坡刑法典 瑏 还是其作为特别法的新加坡 预防贪污贿赂 法 , 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上是一致的 , 即只对贪贿行为性质和行为方 瑧 ( 公职的行贿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贿赂罪 , 构建了比较严密的贿赂犯罪的 刑法规制体系 。 瑨

31、, ( 、 、 、 、 、 、 瑤 瑏瑥 瑏瑤 瑏瑦 瑏瑧 : 、 瑏瑨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证人受贿罪等 。 但 美国法典 中只对 贪贿行为的性质和方式进行了描述 , 其犯罪构成 中并不包含数量成分 。 只要行为人实施或 者蓄意实施 美国法典 第 18 编第 201 209 条规定的行为 , 就应当依照其第 216 条的规定处罚 , 或是判 处 1 年以下监禁 ( 蓄意实施 , 5 年以下监禁 ) , 或是按规定的数额罚款 , 或是有期徒刑和罚款并罚 。 在英国 , 处罚贪污受贿犯罪之规定古 已有之 。 2011 年 7 月 1 日 , 英国 2010 年反贿 赂法 开始正式实

32、施 。 该法在废除此前普通法与成文法规定的相关 贿赂犯罪的同时 , 规 定了行贿罪 、 受贿罪 、 贿赂外国公 职人员罪 、 商业组织不履行预防贿赂义务罪等四项新 瑏 况 : ( a) 经简易定罪 , 处不超过 12 个月的监禁 , 或者不超过成文法上限 的罚金 , 或者两者 瑏 国 2010 年反贿赂法 也只是对受贿行为的定 性和行为方式等进行了描述 , 受贿罪犯罪 构成要件并无定罪因素的限制 ; 至于处罚的轻重 , 则取决于诉讼程序的不同 , 经简易程 序定罪者 , 处罚较轻 。 经公诉定 罪者 , 则处罚较重 。 当然 , 受贿案件是经简易程序定罪 还是公诉程序定罪 , 需要考虑受贿行为

33、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 。 属于英美法系的新加坡对贪污腐败行为素来惩处 严厉 , 是成功治理贪污腐败 、 创建 廉洁政府的典范 。 该国对贪污受 贿犯罪的规定也采取了同英国一样的做法 , 即立法定 瑦瑏 式予以规定 , 而无数量或者情节因素的限制 。 2 大陆法系国家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 制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 的法律渊源 , 相比于英美法系国 家 , 大陆法系国家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有自己的特色 。 德国刑法典 1998 年 ) 第 331 335 条依次规定了受贿罪 、 索贿罪 、 行贿罪 、 违反 瑏 受贿罪和索贿罪的规定 , 只要实 施受贿或者索贿行为的

34、, 都构成犯罪 , 并无数量或者情 节的限制 。 但是情节的轻重将直接影响索贿罪量刑的轻重 。 而且无论是受贿还是索 贿 如果是特定公务员即法官或仲裁员实施 , 则其刑 罚也要重一些 。 这表明情节因素和 特定主体身份是德国索贿罪 、 受贿罪的重要量刑标准 ( 而不是定罪标准 ) 。 法国刑法典 1992 年 ) 在第 432 10 432 11 432 12 432 13 432 14 432 15 432 16 条分别规定了违法加收或减免税款罪 、 履行公职人员收贿受贿 罪 、 非法取利 瑏 参见 英国反贿赂法 , 王君祥编译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4 年版 , 第 3 4 页 。 前

35、引 , 王君祥编译书 , 第 37 页 。 参见 新加坡刑法 , 刘涛 、 柯良栋译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 第 36 39 页 。 参见周密主编 新加坡共和国反贪倡廉成文律选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 第 114 115 224 225 页 。 参见 德国刑法典 , 徐久生 、 庄敬华译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227 页 。 31 、 100 万法郎罚金 。 瑏 由上可知 , 法国刑法典 也只是对受 贿 、 贪污行为进行定性描述 , 而 斯联邦刑法典 ( 2008 年修订 ) 第 290 条规定了受贿罪 。 显而 易见 , 俄罗斯联邦对贪贿

36、 瑠 在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特点 、 被称为混合法系的日本 、 意大利 , 其关于贪污受 瑡 ( 的刑罚 。 其第 139 条第 1 款规定 : “ 公务员犯前两条之罪 ( 即受贿罪和第三者受贿罪 ) , 瑢 瑩 、 瑐瑠 瑐瑡 : 瑐瑢 (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1 期 罪 妨害参与公共工程之自由及投标人平等罪 、 窃取 或隐匿财产罪 。 履 行公职人员收贿 受贿罪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 受贿罪 , 窃取或隐匿财产罪相当于贪污罪 。 根据该法典第 432 11 条 、 第 432 15 条的规定 , 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 、 负责公共事 业服务任务者或 者由公众选举受任职务者 , 索要 或

37、无权而同意 、 认可直接或间接给予奉送 、 许诺 、 赠礼 、 馈赠或其他任何好处 , 以期实 现下列目的的 , 处 10 年监禁并处 100 万法郎罚金 : ( 1) 完 成或放弃完成属于其职务 、 任务或委任权限范围的行为 或者可由其职务 、 任务或委任权 限提供方便之行为 ; ( 2) 滥用其实际 影响或设定的影响 , 以图指使他人从权力机关或公 共行政部门取得有别于人的 礼遇 、 工作职位 、 市场或其他任何有利于己之决定 。 另外 , 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 , 或者负 责公共服务事业任务的人 、 公共财务会计人员 、 公共财 产保管人或者其下属人员 , 毁弃 、 隐匿或窃取文书 、

38、凭证 、 公共或私人资金 、 票据 、 材料或 相应之凭据或者其他因其职务或工作而交付于他的任 何其他物件的 , 处 10 年监禁并科 瑩 未设置定量的限制因素 , 并且对 受贿罪 、 贪污罪配置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 这是很少见 的 。 再看历史上具有大陆法系传统 、 原属于前苏联重要组成部分的 俄罗斯联邦 。 俄罗 瑐 犯罪的立法具有鲜明的特点 , 虽然其在犯罪构成意义上对贪贿行为的刑事规制也只是 作定性描述 , 但其量刑标准却是多元的 , 在量刑轻重 上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 、 数额大小 、 行为性质 ( 是否实施非法行为 ) 、 行为方式 ( 是否索贿 ) 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 并且据

39、此 配置不同档次的刑罚 。 3 混合法系国家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瑐 贿定罪量刑的规定也各具特色 。 日本刑法典 2005 年修订 ) 规定了 7 种贿赂犯罪 , 包括受贿罪 、 第三者受贿罪 、 加 重受贿罪 、 事后受贿罪 、 斡旋受贿 罪 、 斡旋第三者受贿罪 、 行贿罪等 , 并分别配置了相应 瑐 因而实施不正当行为 , 或者不实施适当行为的 , 处 1 年以上有期 惩役 。 ” 日本刑法对贪污 受贿犯罪的规制 , 根据犯罪主体 、 手段或者是否违反职责等不同而设立了数种贿赂犯 罪 , 其规制贿赂行为的 刑事法网不可谓不严密 , 但惩罚相 对较轻 , 即体现了 “ 密而不严 厉

40、” 的特点 。 此外 , 各种贿赂犯罪的成立 , 在立法上也均无数额或者情节方面的限制 。 瑏 参见 法国刑法典 , 罗结珍译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 第 154 157 页 。 参见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 , 赵路译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 第 209 211 页 。 参见朱孝清 论量刑建议 , 载 中国法 学 2010 年第 3 期 。 关于混合法系的概念 , 在当今中外法学界尚未形成共 识 , 但近年来已引起关注和讨论 。 笔者认为可以用此概念来对兼具两大法系某些特点的国家的法律问题进行研析 。 参见 日本刑法典 第 2 版 ) , 张明楷译

41、 ,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 第 154 页 。 32 ( 罪 、 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受贿罪 、 教授行贿罪等多种贿赂犯罪 。 值得注意的是 , 瑣 罪状 , 提高或者降低有 关贿赂犯罪的法定刑 。 修改后的 意大利刑法典 第 318 条将 瑤 以结果本位为价值基础 , 而结果本位刑法注 重行为造成的可计量的客观实害 ( 结果 ) 。 瑥 律上是犯罪 。 这就是说 , 对于犯罪 , 立法 ( 仅仅 ) 定性 , 司法定量 ( 处理 ) 。 ” 瑐 易言之 , 法律 瑣 瑐瑤 瑐瑥 : 瑐瑦 :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意大利刑法典 2006 年修订 ) 第 314 至

42、316 2 条依次规定了贪污罪 、 侵吞私人 财物罪 、 利用他人的错误贪 污罪 、 侵吞国家财产罪四种贪污犯罪 ; 其第 317 至 322 条还 规定了索贿罪 、 因职务行为受贿 罪 、 因违反职责义务的行为受贿罪 、 在司法行为中受贿 瑐 意大利 2012 年 第 190 号反腐败 法 对其刑法典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出了一定 修改和改革 , 包括增设了诱使非法给予或许诺给予利益 罪等罪名 , 修改有关贿赂犯罪的 瑐 “ 因履行其职务行为 ” 修改为 “ 因履行其职 务或者行使其权力 ” , 显然扩大了该罪罪状的 涵摄范围 , 将一切利用职务 之便受贿的行为都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 , 并

43、将 “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 ” 修改提高为 “ 1 年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可见 , 无论修改前后 , 意大利反贪 贿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构成的规定也都只有定性描述而无定量要求 。 4 关于域外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分析 综观域外贪污受贿的定罪量 刑标准可以发现 , 它们的立法均重视定性等相同或者 相通的地方 , 但在标准设置 、 具体做法等方面也有不 尽相同之处 。 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在 反腐情势 、 理论基础 、 法律文化 、 制度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使然 。 通过考察域外贪污受 贿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 , 大致可得出以下几点初步认识 : 第一 , 域外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重视对定

44、性的 描述 。 总的来看 , 无论是英美法系 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 抑或是混合法系国家 , 其立法对 贪污受贿行为的刑事规制都只 有定性表述而无定量限制 。 这与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 、 受贿罪有定量要求的规定形成鲜 明的对比 。 当然 , 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 , 反映我国刑法 瑐 而域外国家犯罪概念中并无定 量因素 , 乃是行为本位刑法 , 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 , 不 论行为结果数量大小 , 也无需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深 浅 , 刑法均可规制 。 因此反映到具 体罪刑规范上 , 域外反贪贿刑法对贪污受贿行为刑法规 制的描述就只限于定性 , 而不包 括定量因素

45、。 当然 , “ 任何国家 对犯罪的处理实际都有一个量的 考虑 , 即使在犯罪概念 只有定性因素的法制下 , 一个贼汉偷一块面包也不会给 以刑事处罚 , 尽管这种行为在法 瑦 上是犯罪的行为 , 司法上不一 定会给予刑事制裁 。 如在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 运用的辩诉交易制度 , 就不仅包括罪名的交易 、 罪数 的交易 , 还包括判处刑罚的交易 , 使 得很多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出罪化 、 非刑罚化 。 瑐 参见 最新意大利刑法典 , 黄风译注 ,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 第 115 页 。 参见 意大利反腐败法 , 黄风译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3 年版 , 第 123 页 。 参见储槐植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 载 法学研究 1988 年第 2 期 。 储槐植等著 刑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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