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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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惠州市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建立单位)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乙方: ;(物业效劳企业)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工程名称)实施前期物业治理效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根本状况 第一条 物业

2、根本状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物业治理区域四至: 。 物业效劳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效劳用房面积: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其次章 效劳内容与质量 其次条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乙方供应的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交付前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前期介入,对工程进展适时跟踪,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甲方应准时进展解决;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原设计有变动的,应准时告知乙方。 物业交付后: 1、物业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治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修理、养护和治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

3、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治理; 5、车辆停放秩序治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帮助治理; 7、装饰装修治理效劳; 8、物业档案资料治理。 第三条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乙方供应的其他效劳包括以下事项: 1、 ; 2、 。 第四条 乙方供应的前期物业效劳应到达商定的质量标准(附件五),前期物业治理效劳质量标准以乙方的投标文件为准,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九)。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托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局部供应修理养护等效劳,效劳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效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效劳收

4、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商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担当,详细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物业效劳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

5、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治理费分摊; (9)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乙方根据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效劳费用,并按本合同商定的效劳内容和质量标准供应效劳。 关于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商定: 。 2、酬金制 酬金制是物业效劳企

6、业向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收物业效劳资金,在预收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详细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由物业效劳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效劳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7、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治理费分摊; (9)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提取。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效劳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效劳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商定的支出。物业效劳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局部,转入下一年度连续使用;物业效劳支出年度结算后缺乏局部,由全

8、体业主担当。 第七条 业主应于建立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效劳资金),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效劳资金)作出减免的承诺。 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效劳资金)由甲方根据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商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效劳资金)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交费商定,业主应准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效劳资金)。 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效劳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详细时间)前交纳。 第八条 物业

9、效劳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治理年度规划和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 对物业效劳资金收支状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实行以下方式解决: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治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效劳费用。 2、停车场属于甲方全部、托付乙方治理的,业主和物业

10、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效劳费用。 3、 停车场车位全部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此项物业效劳费用详细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依据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

11、停车治理效劳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治理效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需要进展车辆保管效劳的,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 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甲方或全体业主)全部。 会所托付乙方经营治理的,乙方按以下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 1、 ; 2、 。 第十二条 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统一托付乙方经营,乙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经营收入按以下商定安排: 1、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2、 ; 3、 。 第十三条在满意本物业治理区域业主、物业使

12、用人需要后,建立单位将停车场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协作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验: 1、 ; 2、 。 第十五条 甲方应解决物业查验中发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详细解决方法如下: 1、 ; 2、 。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方法规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附件十),作为界定各拘束开发建立和物业治理方面担当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13、、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治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效劳用房的清单; 7、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8、 。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对由甲方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纠纷,甲方要准时解决,并对相关业主作出解释,乙方要协作甲方做好解释工作。甲方托付乙方予以解决的,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其

14、次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协作甲方制定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临时治理规约,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 乙方依据临时治理规约供应治理效劳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赐予必要协作。 其次十一条 乙方可实行奉劝、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治理规约和物业治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次十二条 乙方应准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治理的重大事项,准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承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视。 其次十三条 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

15、和乙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其次十四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事项进展商定,并事先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其次十五条 甲方应于 (详细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供应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效劳用房。物业治理用房面积和装修标准应符合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用房属全体业主全部,包括物业效劳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物业效劳企业用房供乙方在

16、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转变其用途。 第七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治理和使用。 业主应于 年 月 日前按 元/平方米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纳至政府在 银行开设的住宅修理资金专项帐户: 。 其次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九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 。 第八章物业保修金 第三十条物业保修由 (甲方自行保修或托付乙方保修)。 第三十一条保修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详细的商定见物业保修协议书(附件六)或物业保修

17、托付协议书(附件七)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乙方的治理效劳无法到达本合同商定的效劳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此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第三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状况外,乙方的治理效劳达不到本合同商定的效劳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商定,擅自提高物业效劳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局部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商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托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

18、甲方担当。 第三十六条 以下状况乙方不担当责任: 1、因不行抗力导致物业治理效劳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修理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临时停水、停电、停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消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

19、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打算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效劳企业,并将打算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打算不再续签物业效劳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打算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效劳企业续签物业效劳合同。 业主大会打算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治理区域。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打算,原物业效劳企业自愿根据原合同商定连续供应效劳的,物业效劳合同自动连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打算为止。 第三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时,乙方应将广东

20、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会、村民委员会) 代管。 第四十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将本合同作为附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展商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商定的,业主应担当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21、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工程甲、乙双方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文件(附件八)和前期物业治理投标书(附件九),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22、 1、房屋承重构造; 2、房屋主体构造;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电梯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物业效劳用房; 11、 ; 12、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

23、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0、 。 附件五 前期物业治理效劳质量标准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治理 1、 ; 2、 ; 3、 。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修理、养护和治理 1、 ; 2、 ; 3、 。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 2、 ; 3、 。 四、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治理 1、 ; 2、 ; 3、 。 五、 车辆停放治理 1、 ; 2、 ; 3、 。 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帮助治理 1、 ; 2、 ; 3、 。 七、 装饰装修治理效劳 1、 ; 2、 ; 3、 。 八、 物业档案资料治理

24、 1、 ; 2、 ; 3、 。 九、 其他效劳 1、 ; 2、 ; 3、 。 附件六 物业保修协议书 附件七 物业保修托付协议书 附件八 甲方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文件 附件九 乙方前期物业治理投标书 附件十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篇2: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2023) 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标准前期物业治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治理阶段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削减物业治理纠纷,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南京市住房

25、保障和房产局 2023年4月10日 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建立单位为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时使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根底上,就物业效劳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3、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程,非住宅物业治理工程可参照使用。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

26、容。 5.未经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本合同文本。 6.本合同条款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注册登记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登记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其次条 物业根本状况 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南京市区街道小区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物业的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平面图、物业治理区域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一、二。物业效劳用房位置

27、及面积见附件三。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起止日期为(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制定并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以及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局部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供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二)向乙方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符合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根据法规规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标准,会同乙方做好承接查验工作,完善相关手续; (四)在物业治理工程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供应

28、具备使用功能的物业效劳用房;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担当物业保修责任; (六)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效劳,监视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供应的物业效劳有建议、催促的权利; (七)依照规划配比制定专有、人防、机械和路面车位的租售方案; (八)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商定的物业效劳标准和内容供应物业公共效劳、汽车停放治理效劳、特约效劳、代办效劳等,收取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车费、特约效劳费、公共能消耗等; (二)承受甲方、业主的监视,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效劳合同履行状况,准时通告本物业治理

29、区域内有关物业效劳的重大事项,准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商定,每(年)(半年)(季)公示一次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效劳费用收支状况,每(年)(半年)(季)公示一次本物业治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状况;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的行为,实行劝阻、制止、报告等方式催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五)承接物业治理工程前,根据法规规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标准,对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检查和验收,并依法备案; (六)乙方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的(不得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

30、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应当将托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托付合同中商定的效劳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商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效劳行为进展监视,并对受托企业的效劳行为担当责任; (七)有权依照本合同根据预收物业效劳资金的计提酬金(适用于物业效劳费计费方式采纳酬金制的情形)。 (八)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商定退出本物业治理区域的物业效劳,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商定办理移交手续和工程退出手续; (九)根据法规规定要求代管业主共有资金,并承受业主查询; (十)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物业治理事项

31、 甲乙双方商定本物业治理工程的交付时间为:。 (一)甲乙双方就本物业治理工程正式交付乙方前的物业治理效劳事项、范围、费用商定如下: 1、乙方负责: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展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3)。 2、甲方就上述效劳事项: 支付固定费用:。 根据乙方供应效劳人数支付:。 其它:。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效劳费用。 (二)本物业治理工程正式交付后,乙方应当供应的物业效劳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构造、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2、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运行和治理,包括:共用

32、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心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心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3、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根底设施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公用绿地、。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治理、。 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临时停放车辆的除外)。 6、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察、门岗执勤、。 7、物业档案资料治理,包括:江苏省物业

33、治理条例第四十条其次款所列资料以及。 8、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托付对其房屋专有局部的修理、养护及其它特约效劳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第七条 物业效劳标准 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效劳标准根据南京市物业效劳标准级类执行。 物业效劳分项标准、人员配置及分项费用测算见附件四 第八条 物业效劳费用 (一)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担当的物业效劳费用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 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公共效劳的收取方式为 (包干、酬金) 制,收取标准如下: 1、物业公共效劳费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配置电梯的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

34、方米?月; 非住宅物业:元/平方米?月; 其它物业:元/平方米?月。 2、汽车停放费 (1)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 乙方按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治理效劳费。 (2)车位、车库属于甲方全部、托付乙方治理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乙方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治理效劳费。 (3)车位、车库全部权(长期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 3、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 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另行商

35、定。 (二)本物业治理区域的公共能消耗(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能消耗用)实行方式分摊,收取标准如下: (物业类型)按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物业类型)按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 第九条 物业效劳费用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月、季、半年、年)交纳物业效劳费,每次交费的详细时间为。 (一)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担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减免业主的物业效劳费用。如甲方承诺物业效劳费用减免的,由甲方担当交费责任。 (二)纳入物业效劳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

36、甲方缘由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用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三)因业主与甲方就房屋是否满意交付条件产生纠纷,致使物业未实际交付的,其间产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标准担当。 (四)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长期空置物业,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办理书面备案手续,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根据该物业治理区域同类物业标准的%交纳。 (五)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乙方应履行催告程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按以下第()项处理: 1、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元交纳违约金; 2、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效劳费用的交纳违约金; 3、。 第十

37、条 业主共有收益 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统一托付乙方经营(详细范围见附件五),所得净收益的(不超过30%)%归乙方全部,剩余部份由乙方依据法规规定代管。 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方式为以下第()项: (一)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账号。 (二)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财务账套或账目。 (三)。 乙方应于每年月至月公布上述代管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状况,公布方式为: 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栏张贴。 。 业主需要查询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收支状况的,可以在乙方公布后或应当公布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

38、业主答复。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 乙方的物业效劳质量不得低于本合同商定标准,对于乙方的物业效劳质量双方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托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展认定。托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关事宜,遵照南京市关于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和本物业治理区域临时治理规约提出第三方物业效劳质量评估申请的,根据南京市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治理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三方评估。评估方式和标准执行南京市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导则。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解除合同。 (二)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实施物业效劳质量第三方评估,评估结论为乙方不符合履约标准的,甲方可以解除合

39、同。 (三)。 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开发建立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效劳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撤出物业治理工程的,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治理区域的,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除不行预见的状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担当

40、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及本合同商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五)乙方有准确证据证明属于以下状况的,可不担当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效劳无法到达合同商定的。 2、因修理养护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临时停水、停电、停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消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临时治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三)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局部,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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