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格式开题报告文档格式(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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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题报告word格式开题报告文档格式(8篇)开题报告word格式 开题报告文档格式篇一 随着 经济 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公平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供应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爱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供应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 法律 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 方法 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供应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公平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 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

2、容的公平协商性等方面,较一般合同有特别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一般条款不同之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正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 消费者合同 20世纪以来, 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群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 目前 一般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终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唯恐实际的状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

3、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根底,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一般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别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别性以及特别的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 台湾 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拟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教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供应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异,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

4、形: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二是由特地的团体、组织,比方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特地学问,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根底。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爱护交易公正的角度动身,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别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需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根底。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爱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方 企业 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在最终一种情形下,值得留意的是我不行把合同相对人和爱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根底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 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

5、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打算。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供应,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供应人亲自拟定,并不 影响 这一特征的存在,由于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的。(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由于相对人个体的特别性而作转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承受不承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

6、供应人。(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固然成为合同的组成局部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方能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简单造成公正、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供应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公平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简单致使对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假如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

7、格式条款为订约根底或没有时机了解条款的详细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根据一方供应的格式条款担当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爱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供应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留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根底,并赐予相对人合理时机了解条款内容,这应当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留意 如何推断条款供应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留意的义务,详细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留意的方法、提请留意的清楚程度、提请留意的时间、相对人的状况等五个方面加以推断。 以上五点是推断条款供应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留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特别条款”时,对条款供应人提请留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

8、“特别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以至于人们根本不行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消失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需提请相对人留意的程序愈高。这种做法的 理论 根底在于,格式条款是标准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定期盼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假如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留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正。推断格式条款是否为特别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留意该条款内容的

9、方法与使用人隐蔽该条款,防止对方留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假如条款供应人对“特别条款”提请留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赐予相对人合理时机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供应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留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需供应合理时机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供应人多在提请留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方,张贴公告提请留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供应给其阅读。固然,条款供应人在提请留意的同时,并非必需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留意后要求条款供应人供应的,条款供应人必需供应。

10、 3、条款供应人未提请留意,未供应合理时机的后果 条款供应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留意并为之供应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时机。这种义务是基于诚恳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患病的损失应担当缔约过失责任。条款供应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局部内容依法律来确定。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局部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

11、时由于条款供应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患病的损失由条款供应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群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状况下,法律规定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爱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别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

12、极易患病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供应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月以来,西方一些兴旺国家掀起了一场爱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赐予消费者一些特别的爱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公平。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开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标准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肯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一再,权衡利弊”。如1971年有关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

13、”。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肯定期间内反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肯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纳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爱护消费者利益而特地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

14、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力量和留意力量的差异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爱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简单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靠动身还可适用一些特别规章。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屡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靠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解,不待商定即固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像的环境会产生相像的合

15、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靠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章性”和“全都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章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连续性地进展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连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缺乏以使行为具有“连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推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全都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纳一样的交易条款。由于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纳一样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一样种类的交易有一样法律后果的估计和信任。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

16、存在,不求准确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假如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章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假如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管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局部。 假如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商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假如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 问题 ”。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标准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

17、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马上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一是最终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协商中被最终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纳,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 内容 的公平协商性等方面,较一般合同有特别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实行客观解释的原则,是由于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详细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标准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

18、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 影响 ;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详细因素,即不实行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详细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 法律 的客观解释,是由于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协商条款的优先性 问题 (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协商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协商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协商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

19、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殊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假如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 自然 不行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假如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询问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假如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别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

20、该格式条款又流淌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别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白时,采纳规律的解释 方法 ,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由于,假如允许在上述状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缘由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实行格式条款的

21、形式时,假如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相互对立冲突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详细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别的对立冲突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别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由于特别用语或文句系为排解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殊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别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根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

22、后者。调和解释原则的详细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爱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协商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相互解释,从整体中猎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协商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详细协协商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协商条款的状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1)个别协商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协商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

23、即纳入个别协商合同。2)个别协商合同具有单共性与详细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协商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详细化。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标准。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局部后,才单个化和详细化,因此,格式条款不行能同个别协商条款公平,而有先后之别。由第三个理由打算,格式条款不行能优先于个别协商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表达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需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协商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需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协作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外表

24、上与该个别协商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协商条款,而非与个别协商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行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局部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协商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留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拟公正合理的状况下,条款供应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协商”,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协商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协商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留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留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楚程序

25、、时间和相对人个体状况来推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正价值,综适宜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解释: 1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 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 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 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 书目: (1)合同法学 陈小君主编,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

26、社,20xx。 (4)民商法新论 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 讨论 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开题报告word格式 开题报告文档格式篇二 通过该银行账户治理系统,使银行的账户治理工作系统化、标准化、自动化,从而到达提高账户治理效率的目的。系统开发的任务是使办公人员可以轻松快捷的完成对账户治理的任务。 (1)系统应符合银行账户治理的规定,满意银行相关

27、人员日常使用的需要,并到达操作过程中的直观,便利,有用,安全等要求; (2)系统采纳模块化程序设计方法,既便于系统功能的各种组合和修改,又便于未参加开发的技术维护人员补充,维护; (3)系统应具备数据库维护功能,准时依据用户需求进展数据的添加、删除、修改、备份等操作; (4)尽量采纳现有软件环境及先进的治理系统开方案,从而到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系统开发水平和应用效果的目的。 系统主要实现了:帐户治理、取款机治理、用户查询、查询统计等功能, 帐户治理模块:存款、取款、开户、销户、修改信息、办卡、挂失卡; 用户查询模块; 取款机信息治理模块:治理员治理查询和维护、客户查询和取款等功能; 查询统计模块:vip用户统计、atm业务量统计、异动查询统计、持卡总量消费统计、工作量负荷统计等功能。 开题报告word格式 开题报告文档格式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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