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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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意见稿)_物业经理人 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立和治理的需要,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治理,在总结近年来的实践阅历、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根底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现状和工程建立实际,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工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根本要求,通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力量,确保向社会供应满意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建立单位要求的合格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

2、设置及人员配备;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持续改良和自我评价; 三、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机构、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展检查或评价。 第四条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局部,施工企业除应健全自身质量保证体系外,还应依照本规定对工程经理部的工作加强指导、监视、检查和审核。 第五条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必需由总包单位工程经理部负责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内建立,并统一协调治理。各分包工程经理部应结合分包工程的范围、特点,以及总包工程经理部的详细要求,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子体系。 第六条 本规定依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并参照建立工程工程治理标准GB/T50326-2023、质量治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23制定。 其次章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要求 第七条 施工企业必需设置独立的质量治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治理网络。配备与公司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质量治理人员,负责企业质量治理的日常工作。质量治理机构应设专人作为部门负责人,专职质量治理人员配置要求:特级企业应不少于20人,一级企业应不少于15人,二级企业应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应不少于6人。质量治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具备必需的质量监控检查力

4、量。 第八条 质量治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应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受;质量治理人员应是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受。目前尚无条件的必需在2年内填补空白点,质量治理人员要承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 九条 实行建筑施工现场质量保障制度。公司应设置专职质量员,且应专业配套合理,并组成独立的质量治理机构。 第三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要求 第十条 工程经理部应按本规定,围绕实现工程工程质量目标和持续改良工程质量活动,建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不断改良其有效性。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需设立工程经理部

5、负责工程工程施工和交付活动的治理。 一、工程经理是工程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需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持有与工程工程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二、工程经理部的组织形式应与工程工程的规模、技术简单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养相适应。部门或岗位的设置及人员定编配置,应满意法律法规及工程工程施工治理的需要和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的规定。 三、公司质量治理部门直接派驻的专职质量治理人员负责工程经理部的质量治理工作。 四、工程经理和工程经理部的质量治理人员组成应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五、工程经理部应明确与工程质量全部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和权限,建立工程工程质量责任制;

6、制定工程工程质量治理制度,对文件和记录掌握、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编制、施工技术交底、材料选购和验收、分包选择和治理、见证取样和送检、工序掌握、设计变更、技术复核、隐藏验收、工程资料、质量验收、事故处理、工程交付及回访保修的治理要求做出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经理部应组织治理人员熟识工程工程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一、把握地质资料、设计意图,把握关键部位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 二、从施工的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并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进展签证; 三、确定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工程工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经理部必需依据已确定的工

7、程工程的有关要求,建立工程工程的质量目标,并形成文件。工程工程的质量目标应包括: 一、满意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要求 二、满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和所在施工企业的承诺; 三、包括工程实物质量的总要求和阶段性要求; 四、可考核,并尽可能定量。 第十四条 工程经理部应为实现质量目标,针对工程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和质量治理活动做出详细安排。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工程与施工现场实际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 3、施工方案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 4、施工进度规划; 5、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需求规划;

8、 6、技术复核、隐藏工程验收、工艺检测和工程质量验收规划; 7、工期、技术、质量等施工治理措施; 8、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二、质量规划应以实现工程工程质量目标为目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 1、工程工程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2、工程经理部的组织构造与质量责任安排; 3、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对文件资料的需求、配置和治理; 4、检验、测量的需求、配置和治理; 5、施工和工程交付过程中验证、确认、检验和试验活动的安排,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已完工程的验收标准; 6、施工和交付过程所需的记录。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合并编制,单独编制时相关内容可相互引用。

9、 四、质量规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应按规定分级组织审批,并报送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当工程工程的有关要求变更时,应修改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并按规定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经理部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 一、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编制施工技术交底文件,对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展针对性的施工技术交底,并保存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 二、应确保被交底人全面精确地了解施工工艺、操作要点、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 工程经理部应按本规定要求选择供给商、分包单位,报送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组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分包人员进场。 第十七条 施工

10、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工程经理部应向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开工条件主要应包括: 一、质量安全监视、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齐全; 二、施工组织设计已获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批准; 三、现场治理人员已到位 四、道路、场地、水、电、大型临时设施等已满意开工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经理部应有规划地对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进展相应的质量教育和培训,确保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工程经理、专职技术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工程经理部必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物资,进展质量掌握,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一、工程经理部应对供给商供应物资的

11、力量进展评价,签订选购或租赁协议、合同等;并对进场的物资实施验证,查验供给商供应的备案证、出厂质量检验和有效证明文件。 二、内部调拨或转移的物资,工程经理部应进展外观、规格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必要时可抽样复试,并形成记录。 三、发包单位供应的物资,应对其规格、型号、等级及质量验收标准与方法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做出商定,进场时会同发包单位进展交接验证。 四、分包单位选购或转移的,工程经理部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商定,并对选购或租赁协议、合同进展签认;对进场的物资共同进展外观、规格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必要时可抽样复试,并形成记录。 五、工程经理部应对进场建筑材料按规定见证取样,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展

12、检测。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投入使用。 其次十条 工程经理部应对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单位予以掌握,以确保分包活动符合规定。 一、工程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向合格的分包单位发包施工业务。应评价分包单位的合法资质,法律法规要求供应的经营许可文件,技术、质量、生产治理力量等。 二、工程经理部必需与分包单位明确各自质量责任权限,规定分包单位应满意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规定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审核审批与签署手续齐全、有效。 三、工程经理部必需按分包合同商定,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实施掌握,并形成记录。 1、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技术措施; 2、确

13、认分包单位进场人员的资格,并对其进展针对性的质量教育、培训和施工交底,形成记录; 、安排专人对分包单位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活动实施指导、监视、检查和评价,对发觉的问题准时进展处理。 其次十一条 工程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的要求,对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实施动态掌握和检查,确保工序质量到达规定要求。 一、工程经理部应对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实施掌握,掌握内容和要求主要应包括: 1、安排具有相应操作技能和上岗证书的人员进展操作; 2、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 3、明确适用的工艺标准、验收标准,对操作人员进展施工交底,并落实施工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4、组织技术复核和施工令签发。

14、 二、工程施工与设计要求发生冲突时,工程经理部收到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后,应修改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规划,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并对分包单位及操作人员进展补充交底。; 三、工程经理部应准时、全面、精确地建立工序活动掌握记录,确保主要工序活动的可追溯性,主要应包括: 1、施工日记和施工记录; 2、工序技术交底记录、特别工序技术交底评审记录; 3、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记录; 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5、施工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其次十二条 工程经理部必需建立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交付制度,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展质量验收,

15、确保不合格工程不转序或竣工交付。 一、工程经理部应对在建工程分局部阶段进展质量验收,保存验收记录。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授权人员实施,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应由所属施工企业、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机构见证、审核、复验或签认。 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隐藏工程验收; 2、施工工艺检验与试验; 3、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工程交接检验与验收; 5、地基与根底工程、主体构造工程中间验收; 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二、单位工程完成后,工程经理部应进展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的预检和整改,经施

16、工企业确认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通过质监机构竣前检查后,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提报质量保证书。 三、工程质量验收或竣工交付中发觉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工程经理部组织整改,不得转序和放行 四、工程竣工交付后,工程经理部应按规定整理、移交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建立工程承包合同; 2、施工技术资料; 3、施工治理资料; 4、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竣工交付资料; 6、竣工图; 7、工程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磁盘等有关资料。 其次十三条 工程经理部必需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对发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

17、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事故进展处理,确保不留工程质量隐患。 一、工程经理部应依据对后续工序施工、工程构造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上报做出规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上报 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 二、工程经理部应依据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组织整改。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质量缺陷的处置方法包括: 1、实行返工措施,消退工程质量缺陷; 2、实行返修或加固补强措施,使工程质量缺陷掌握在验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3、不作返修让步接收,在后续工序中实行相应的弥补措施,使其影响掌握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三、工程经理部对工程质量缺陷实施返工、返修、加固

18、补强等弥补措施后,应按处置方案规定对整改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展检查验收,作好记录,以证明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工程经理部应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报告、调查鉴定、质量缺陷、处置和重新检查验收和标准的原始记录整理归档。 其次十四条 工程经理部应建立文件治理和质量记录治理制度,明确职责,对文件的公布、配置与使用进展掌握,确保在使用场所都能获得适用的有效文件和记录。 一、文件掌握的范围是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其强制性条文; 2、设计文件、合同、协议书; 3、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规划、施工企业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工程经理部质量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

19、书。 二、质量记录掌握的范围是用于证明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工程实物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记录,应包括: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筹划、实施、检查和改良活动的记录,包括: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物资选购、工程分包治理记录;施工记录及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往来信函及处置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工程实物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记录,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工程定位测量、放线及沉降观测记录;施工试验报告、分项工程试验记录及见证检测记录;技术复核、隐藏工程验收记录;工

20、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及主要功能抽样检测资料和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备调试和质量监视检测机构系统功能测定记录;系统检测报告;工程竣工交付记录。 第四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工程经理部应严格根据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内部自我治理、自我检查、自我掌握、自我监视、自我保证力量,夯实质量工作根底,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 二十六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工程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转和有效性等方面进展检查,并将检查状况记入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和施工企业工程经理质量诚信档案,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电台、报刊、杂志)、建管信息网等向社会和行业公示,并将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作为评价企业质量治理和企业资质升级、年检、评优和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促进企业质量标准化治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七条 本规定由松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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