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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201号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5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23年6月18日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爱护大路路产,维护大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大路安全爱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
2、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简单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开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
3、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展源头惩罚。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展监视治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精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
4、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状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承受执法人员的监视检查,并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供应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
5、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状况进展检查; (三)发觉违法行为马上制止,依法予以惩罚;不属于本部门惩罚的,准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准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6、逾期不改正的,处2023元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其次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23元罚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参加或者变相参加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视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