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湖北武汉市劳动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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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湖北武汉市劳动合同范本 2023年湖北武汉市劳动合同范本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状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其次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在汉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

2、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工作需要,担当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依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到达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执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 天,每周休息 天。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 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八条 鉴于旅*业的特别性以及乙方的工作及职责需要,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第九条 鉴于旅*业的特别性以及乙方的工作及职责需要,甲方安排

3、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以 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第十条 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掌握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安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需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赐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详细休假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五、劳动酬劳 第十二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商定 第十三条 甲方工作任务缺乏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

4、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武汉市的规定参与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担当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武汉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供应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依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爱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

5、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其次十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其次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武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次十三条 乙方应当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其次十五

6、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次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其次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武汉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2:年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2023年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2023年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

7、、公平、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全都,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部位) 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商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商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租赁用途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证编号: ),其用途为 。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

8、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转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入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需在租赁期满前的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4-2、该房屋租金 年内不变。自第 年起,租金每 年递增 %。 4-3、乙方必需在每月 日前支付

9、当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 %支付滞纳金。 4-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其他费用 5-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及 等费用,计算或分摊方法: 5-2、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惜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马上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治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展。租赁

10、期满,依据原书面商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需恢复原状;乙方撤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构造,阅历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该房屋的修理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商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6-4、甲方修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帮助和协作。因乙方阻止房屋全部人进展修理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行抗力缘由,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担当责任。 转租的商定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商定的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局部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房屋,乙方不得局部

11、或以铺位转租给他人,或同时转租给二个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7-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担当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连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7-3、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经本合同甲方签署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 7-4、乙方转租该房屋,甲方可从转租租金中获得收益,详细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订书面协议商定。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以下状

12、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别缘由,经双方协商全都,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局部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因消失非甲方能及的状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给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 天,乙方认为严峻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 天内,乙方未予以订正的; (4)因不行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消失因法律、法规制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它状况。 8-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

13、,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除本合同(8-1)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转变动房屋构造,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订正、并修复的; (3)擅自转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展违法违章活动的; (4)拖久租金累计 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缘由、依据

14、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房屋的其他状况。 9-2、在租凭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及 等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 %支付滞纳金。逾期达 个月以上的,甲方有实行停顿供给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担当。 9-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缺乏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 天,则视甲方不

15、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缺乏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准时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修理、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10-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状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缺乏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治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甲方担当一切责任。 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私有非

16、居住用房租赁合同按规定经上海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的15天内,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治理部门办理登记。 11-2、本合同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治理规定。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篇3:Oceckc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武汉市经济适用

17、住房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良和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制度,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24号)和建立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优待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立,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

18、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供给、使用和监视治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立规划、用地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规模、工程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住房建立规划,准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治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房产

19、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监视治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详细担当。 市进展改革、建立、规划、民政、财政、物价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治理的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和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方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 优待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给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外部根

20、底设施建立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纳入全市根底设施建立规划优先安排。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立贷款。 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不得拒绝购房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展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立治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立,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根底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

21、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进展规划,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工程储藏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根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实行工程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直接组织建立。在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中,应当注意发挥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鼓舞社会机构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立。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实行年度规划治理。市进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房产、规划部门依据全市

22、经济适用住房进展规划和工程储藏状况,根据总量掌握、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立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应当严格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治理程序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划下达后,已明确建立主体的工程,其建立单位应当在规划下达后60日内,持规划文件分别到规划、国土房产、环境爱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工程法人招标的工程,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规划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房产和环境爱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逾期未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完成相关手续后,建

23、立单位向进展改革部门报送核准申请报告,并依据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工程出让条件中,商定配套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立标准以及建成回购后的移交等事项。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掌握在60平方米左右。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市规划治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过程中进展严格掌握。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必需根据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标准等国家有关住房建立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根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

24、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对其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其次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应当严格根据建立规划和工程核准批复要求实施。建立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申请进展建立工程竣工政策性验收,阅历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其次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可

25、实行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效劳,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治理,供应符合居住区居民根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效劳。 第四章 价格治理 其次十二条 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并实行最高限价治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治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立、治理本钱和利润的根底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直接组织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本钱价销售。 其次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

26、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展监视治理。 其次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需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收取费用。 其次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钱监审,全面把握经济适用住房本钱及利润变动状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销售治理 其次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审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其次十七条 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

27、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退役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榜样家庭。详细方法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制定。 其次十八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其次十九条 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

28、。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供应收入状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供应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供应收入状况的说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单位或者区房产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供应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 申请人是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榜样的,还应供应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承受调查,照实供应有关状况。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

29、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准购房资格。详细审核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进展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住宅地的社区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状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产部门。 (三)区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

30、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备案。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区房产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持有武汉市城镇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购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在多层主体构造到达层数的2/3、中高层及高层主体构

31、造到达层数的1/2时,建立单位方可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城市综合开发治理部门共同审核。建立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 第三十三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给量的,根据购房登记的先后挨次进展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给量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购置对象。摇号的详细实施方法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市

32、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估计出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退出治理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居民个人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根据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第三十七条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别缘由确需转让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根据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公平因素进展回购。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国土房产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

33、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个人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八条 己经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置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根据规定及合同商定回购。回购后连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九条 已参与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己购置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立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展集资合作建房。参与单位集资合作建

34、房的对象,必需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局部,其建立标准、优待政策、供给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立规划治理,并严格根据工程治理程序审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者新购置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本市各级各类机关一律不得进展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给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意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置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家庭出

35、售,或者以本钱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四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治理、专项使用,并承受所在区财政和房产部门的监视。 第四十五条 已参与福利分房并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购置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与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安排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治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八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七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治理,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定期抽查区房产部门发放的武汉市城镇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对已经销售的

36、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使用等状况进展检查,发觉违规行为准时订正。 第四十八条 市、区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分级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档案。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交易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擅自转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置或者集资建立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

37、房与同地段同类一般商品住房价格差,并提请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展处理。 (四)开发建立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销售给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资格的家庭或者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处以销售额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违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招标活动。 (五)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划、工程治理、建立工程质量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己购住房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

38、折旧等因素作价回购,并提请相关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治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执行本方法有关准入和退出治理、价格治理、监视治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凡不符合本方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当按本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治理参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的通知(武政202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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