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公益性岗位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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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本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公益性岗位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标准市本级公益性岗位治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治理试行方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众需要和公共利益的效劳性岗位和帮助治理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市效劳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以及由用人单位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公用事业效劳性岗位

2、。 (二)城市公共治理类公益性岗位。包括城市治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视、环境爱护、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供应的帮助治理性岗位。 (三)党政机关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治理效劳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治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有劳动力量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本级“六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待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丢失局部劳动力量的

3、残疾人;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七)失去土地(政府征地)且符合前六款条件之一的农夫。 三、公益性岗位的治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聘请 1、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实行面对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聘请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详细负责,用人单位协办。 2、市直有关供应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向市就业效劳机构提出申请,并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酬劳等详细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市就业效劳治理处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劳动酬劳等状况进展备

4、案。 3、市人力资源市场公布公益性岗位聘请信息,组织聘请和人员推举。市就业效劳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对推举人员进展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在网上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者正式上岗。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1、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进展鉴证。 2、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报市就业效劳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时间不受3年期限的限制,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23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岗位补

5、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本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至期满。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供应的赐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公益性岗位的调配 1、用人单位岗位调整如消失空岗,必需在每月5日前依据空岗状况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公益性岗位调整状况表,并报市就业效劳治理部门。 2、市人力资源市场在不突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下,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推举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并跟踪空岗落实状况,准时收回未落实的空岗信息并重新调配。 (四)公益性岗位人

6、员的考核 1、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制度、考核奖惩治理方法。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单位支付和岗位补贴两局部组成。单位支付局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局部由市就业效劳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 3、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方法和实际考勤,按月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表。 4、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视和指导。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治理 1、用人单位将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内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已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进展补充认定。 2、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根底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市就业效劳机构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工程标考核依据。 四、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贴按市城区最低工资的60%支付。 (二)岗位补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从上级转移到本市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岗位补贴申领程序(附件1) 六、本意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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