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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J04-226-200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结构实体凝土强度检验记录结构实体凝土强度检验记录GB50204-2002 0201-1 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强度等级数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强度等级试件强度代表值(MPa)强度评定结果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检查 结论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 结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中强度等级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规范 10.1 节和附录 D 的规定;3.表中与某一强度等级对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上一行填写根据 GB
2、J107 确定的数值,下一行填写乘以折算系数后的数值;4.表中对每一强度等级可填写 10 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试件的具体组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取样部位、放置位置、等效养护龄期、实际养护龄期和相应的温度测量等记录和资料应作为本表的附件。DBJ04-226-2003说 明GB50204-20020201-1 附录 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D.0.3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d 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也不宜大于 60d;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 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 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D.0.4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 D.0.2 条的规定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