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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J04-226-2003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逐级检查验收的顺序进行。6.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进行监督。6.0.3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组织:1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
2、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6.0.4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1 检验批的质量检查评定合格后,其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并送交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在独立抽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的基础上确认验收,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2 分项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定签字,重要分部还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核验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与工程实体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3 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验收之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监督记录” 。6.0.5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之前应由总监理工程
4、师签署意见。同时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报告。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之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监督记录” 。6.0.6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6.0.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DBJ04-226-20036.0.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6.0.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作为质量监督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