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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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部分)二 00 二年十二月2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是根据建设部200031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由建设部审定发布。 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

2、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配套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其中部分条文的文字有所改动,但未改变原意,并在序号的右上角加注了“*”号。强制性条文省略了部分图、表和公式,被引用的部分按现行标准的图、表和公式执行。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编制。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新制定、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分别由建设部和交通部发布;新制定、修订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均应

3、同时报送强制性条文内容。二 00 二年十二月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73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关于编制的通知(建标2003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00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3目录目录 第一篇第一篇 综合类综合类 1 海港总平面设

5、计规范(JTJ 21199)2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93)3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 22098) 4 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 5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2000) 6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 7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 8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9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 231 一 94) 第二篇第二篇 勘勘 测测 类类 1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 2 渠化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198) 第三篇第三篇 地基与基础类地基与基础类 1 港口工程地

6、基规范(JTJ25098)2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98)3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第四篇第四篇 混凝土类混凝土类 1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 26798)2 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2000)3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 26996) 第五篇第五篇 港港 口口 类类 1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098)2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198)3 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298) 4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498) 5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

7、 2952000) 6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898)7 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28399) 8 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定(JTJ 23089) 9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10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4495)第六篇第六篇 航道与通航建筑物类航道与通航建筑物类 1 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2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 43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312-98) 4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2496)5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01) 6 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

8、3062001)7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 8 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8893) 第七篇第七篇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类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类 1 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设计)(JTJ 25187)2 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JTJ 25287) 3 干船坞设计规范(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JTJ 25387)4 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32-98)第一篇第一篇综合类综合类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311 港

9、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

10、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 4.2.3 确定。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船舶回旋水域尺度 表 4.2.3 使用范围回旋圆直径(m)有掩护的水域,港作拖船条件较好,可借岸标定位2.0L无掩护的开敞水域或缺乏港作拖船的港口2.5L允许借码头或转头墩协助转头的水域1.5L受水流影响较大的港口,垂直水流方向的回旋水域宽度为(1.52.0)L;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为(2.53.0)L注: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L 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

11、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 3 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 2 倍设计船长。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 4.3.3 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码头前沿高程 表 4.3.3基本标准复核标准计算水位超高值(m)计算水位超高值(m)设计高水位(高潮累积频率 10%的潮位)1.01.5极端高水位(重现期为 50 年的年极值高水位)00.55注: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

12、作适当调整。4.3.5*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其深度可按式(4.3.5-1)和(4.3.5-2)确定。4.3.6*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的要求。4.4.4* 除油品码头以外的其他危险品码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4.4.1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区其他码头泊位混合使用,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442 当危险品数量较大且货源稳定时,可设置专用危险品码头,其布置可根据危险品性质参照油品码头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445 油品及其他危险品码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458* 防波

13、堤和口门的布置应使港内有足够的水域、良好的掩护条件、适应远期船型发展、减少泥沙淤积及有利于减轻冰凌的影响,并应减少防波堤的长度。4511* 防波堤口门的有效宽度 B0应为设计船长的 1.01.5 倍,B0见图 4.5.11-1。471* 选择锚地时,应考虑便于船舶寻找和方便设标,并满足各类船舶锚泊安全要求。4731 锚地的边缘距航道边线的安全距离:港外锚地不应小于 23 倍设计船长;港内锚地采用单锚或单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 1 倍设计船长,采用双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 2 倍设计船宽。4732 港外锚地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型满载吃水的 1.2 倍。当波高(H4%)超过 2m 时,尚应增加波浪富裕深度。

14、港内锚地水深应与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相同。481* 进港航道选线应结合港口总体规划,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必须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引航距离、航标设置、挖泥数量、施工条件和维护费用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487* 单、双向航道宽度可分别按式(4.8.7-1)和式(4.8.7-2)确定。488* 进港航道水深应按式(4.8.8-1)和式(4.8.8-2)计算。4103 港区陆域布置应结合装卸工艺流程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各种运输系统,并应合理组织港区货流和人流,减少相互干扰。512* 装卸机械设备应根据装卸工艺的要求选型,并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能耗低、污染少和维修简便等

15、因素。517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抗台装置。537 对受粉尘浓度影响可能引起爆炸的场所,应有报警装置和防爆措施。对自燃、易燃货物应限制堆存高度和堆放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555* 散粮码头的装卸机械采用斗式提升机时,应配备完好的速度检测、打滑、测温和过热保护等安全装置,壳体上应设泄爆孔盖。558* 散粮码头的装卸工艺流程应具备入仓、出仓和倒仓等工艺流程,工艺流程系统应密封可靠,并应配备完善的吸尘系统。567 集装箱码头危险品箱应根据危险品箱的运量及危险品种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货物装卸和存放的条例确定存放场地和存放方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5610

16、* 集装箱堆场流动机械及车辆运行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车辆运行路线标志。5732 输油泵的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578* 输油管线的穿越和跨越应符合下列规定。5781 输油管线穿越铁路时,应加设套管或涵洞。套管顶距轨顶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0m。5782 输油管线穿越主要道路宜加设套管。套管顶距路面不得小于 0.8m,套管两端伸出路肩不得小于 1.0m。5783 套管内的输油管不应有连接焊口。5785 输油管线跨越港区铁路、道路时,轨顶或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港区铁路,蒸汽及内燃机车为 5.5m,电气机车为 6.5m,并符

17、合铁路建筑限界要求;(2)对港区道路为 5.0m,并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要求。5711 油罐设备、输油管线和输油臂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和接地装置。输油臂应设绝缘法兰,码头上并应设供油船6使用的接地装置。5712* 油罐应设置温度、液位等控制仪表,报警装置及其他必要的附件。6210* 铁路站场路基面宽度应按配线设计确定。从站场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宽度,不应小于 3.0m。梯线和调车牵出线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调车作业一侧,不应小于 3.5m。635 港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6.3.5 中的数值。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 6.3.5 相邻建筑物名称最小净距(m)建筑物面

18、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1.5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机动车辆3.0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流动机械出入口4.5建筑物边缘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出入口经常有汽车出入时6.0地上管线支架、柱、杆等边缘1.0货堆边缘1.5围墙边缘1.0注: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6422* 港口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应具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视距要求。当不能满足视距要求时,港外道口及港内交通繁忙的道口应设置看守,码头前方或库场作业地带的道口,应设置报警、色灯信号。

19、714* 新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717 紧邻山地丘陵的港口,港区排水设计应考虑排洪措施。726 港口陆域消防用水量、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执行。728* 港口生活用水、船舶用水和客运站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7220 港区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其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m。7312* 危险品集装箱周围应设置独立排水管、渠,并设置污水收集设施,污水不得汇入集装箱堆场排水系统。828* 港口配电线路设计,在盐雾或腐蚀性气体严重的场所,易燃、易爆的场

20、所,必须采用铜导线或铜芯电缆。8211* 电缆沟、电缆遂道应有防水、排水措施。8214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应小于 0.7m。8215* 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82152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电缆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燃材料的外护层。8215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8.2.15 的规定。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 表 8.2.15管道类别平行净距交叉净距一般工艺管道0.40.3具有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管道0.50.5有保温层0.50.5 热力管道 无保温层1.01.08215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

21、措施。841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连锁,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先进、简便和经济合理。843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应能解除连锁,实现机侧单机控制,起停按钮及转换开关安装位置应安全,便于操作和维护。845*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措施。8451* 沿线应设置起动预告信号。8452 在值班点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78453 在机侧控制箱上应设置控制电源开关及急停开关。8454 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使全线立即停车的紧急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8455* 带式输送机械的巡视通道内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8458* 应设置溜槽堵塞检测保护。8414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系统中

22、各单机严禁自起动。914 通信站、海岸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站,必须设置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1011 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港口应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10221* 对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标出安全航道。当可航水域宽阔、进出港船舶航行频繁,需要实行进出港分道航行时,应设置一系列标志,标示分隔线位置。10233 靠近航道的防波堤或导流堤的堤头应设置灯桩,其灯光不得与水中标志相混淆。口门处的灯桩应按进口方向左侧红光、右侧绿光设置。当防波堤或导流堤较长,其走向与航道走向平行并接近时,应在堤身上以适当间隔设置固定标志。10241 灯塔和灯桩的灯光高度与光强,必须

23、满足设计射程的要求。1111* 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1131 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有关标准。1141 油港装卸工艺设计应有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411 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11412 油泵房、油污水处理厂和化验室等应采用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1143* 对散装粮食和木材的薰蒸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泄漏措施。1144 筒仓散粮薰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 3m。1145 装卸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有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1

24、181 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装卸工艺设计,必须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和自动切断溢油、溢液的控制装置。2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93)103 河港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合理地利用资源;应保护环境,防治污染。211 港址选择必须根据腹地资源、经贸开发、客货运量和交通运输的需要,结合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213 港址应选在河床稳定少变,河宽、水深、流速、流态适宜,附近有锚地水域的河段,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运转的条件。2210* 码头与桥梁、渡槽、水下管线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天 2.2.10 的规定。码头与桥梁、渡槽、水下管线的安全距离 表 2.

25、2.10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码头在上游码头在下游桥梁渡槽(35)L(23)L水下管线码头、趸船锚位不应进入水下管线界标注:安全距离系指净距;L 为设计船型或拖轮带驳船的长度;水流平缓河段取低值;单孔桥梁、单孔渡槽和河网区不受此限制。313 装卸工艺设计应保证作业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体健康。353 输送、筒仓系统应根据需要配备防尘、防爆、计量、过筛、去铁、取样、薰蒸或投药、测温、倒仓、灌包、报警等设施。3612 不得在石油码头进行油船或油驳洗舱作业。3622* 装运甲、乙类油品的石油码头,严禁灌舱作业。8365* 装卸油管路,在钢引桥两端、码头装卸油管接口与油船

26、或油驳的货油管接口的连接,必须采用软接。3611* 石油码头装卸工艺配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6111 工艺管道不应敷设在浮趸、跳板等临时设施上或直接敷设在滩地上。36114 钢管与软管连接处,应设置阀门。413* 港区总图布置,应根据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结合装卸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合理布置港区的水域、陆域。431* 直立式码头的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4444 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将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考虑水面下降的影响。451* 进港航道应满足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462* 锚地位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27、求。4623* 锚地不应占用主航道或影响码头的装卸作业及船舶调度;锚地与桥梁、闸坝、水底过江管线之间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4624 危险品船舶的锚地应布置在港区下游,并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464* 装载甲类油品船舶的锚地,设置生活趸船时,应设于系泊趸船的下游,并与所系泊的船舶或船队保持不小于 50m的安全距离。468* 锚地应划定范围,并设界限标志。475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可利用港区其他货运泊位进行装卸作业,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堆放危险品的库场应单独设于港区安全地带。497 铁路在港区围墙及防洪堤的出入口,不应兼作人流的出入口。4104* 港内道路边缘至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

28、75m。港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0.4 的规定。港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净距(m) 表 4.10.4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最小净距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1.5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机动车辆3.0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流动机械出入口4.5建筑物外墙边缘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汽车出入口6.0地上管线支架、柱、杆等边缘1.0围墙边缘1.0货堆边缘1.5注: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系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系自路面边缘算起;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41053* 道口应有良好的瞭望条

29、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有关视距长度的规定。当不能符合视距长度要求时,应设看守或仅设置报警、色灯信号。513* 新建港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526 港区陆域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529*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612 供电、照明及控制设计应做到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用电、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633* 610kV 变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63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610kV 专用电源进线侧应装设断路器:(1)* 需要带负荷切断电源时;(2)* 继电保

30、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时;9(3) 配电所总出线数在 5 回路及其以上时。6335 610kV 的变配电所有多回路出线时,变压器二次侧总开关应为断路器。684* 连锁控制设计必须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687* 连锁控制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6871 沿线应设置起动预告信号。6872 在值班点应设置事故信号。6873 在机侧控制箱面上应设置控制电源开关。6874 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使全线立即停车的紧急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6875* 带式输送机的巡视通道内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6876 集中控制系统的各单机应设置向集控室发出应答信号装置。713 港口通信设计除应符合迅速、准确、

31、安全、方便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782* 无线电通信,必须采取防止对甚高频第 16 频道产生有害干扰的措施。921 废气、粉尘应根据港口所在地区执行大气质量标准,设置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必须达到排放标准,并宜符合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922 港区生产的生活用锅炉均应设消烟除尘装置。924* 煤炭、矿石等干散货作业应采用防治粉尘污染措施。931* 港口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942* 港口有毒固体废弃物应与其他固体废弃物分类集结。3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 220

32、-98)104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在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方针的基础上,首先满足航运要求,并兼顾发电、灌溉、城镇供水及水产养殖等的需要。311 渠化工程枢纽的通航设计标准,应以工程所在河流或河段规划航道等级的通航标准为依据,未经论证,不得任意改变其标准。321* 渠化工程枢纽应按工程建设规模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为 5 个等别。3211* 枢纽工程按通航规模的分等指标,应根据表 3.2.1.1 确定。枢纽工程按通航规模的分等指标 表 3.2.1.1分等指标 枢纽工程等别 航道等级设计通航船舶吨级一I3000II2000 二 III1000IV500 三 V300四V300VI100 五

33、 VII50注: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物的最大船舶载重吨。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3213* 当同一枢纽中的通航、发电、灌溉等规模指标分属于不同的等别时,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作为枢纽工程统一的设计标准。322 渠化工程枢纽的水工建筑物,应按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不同作用和性质划分级别。枢纽工程的永久和临时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为 5 级,按表 3.2.2 确定。323 当枢纽中各水工建筑物级别不一致时,位于同一拦河挡水线上的水工建筑物,应采用其最高级别作为统一设计标准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 表 3.2.2 10永久水工建筑物级别 枢纽工程等别 主要建筑物次要

34、建筑物临时水工建筑物级别一134二234三345四455五55注:主要水工建筑物系指直接涉及工程效益和影响枢纽安全运行的水工建筑物;次要水工建筑物系指当其出现事故时,不致造成对工程效益严重影响和易于修复的水工建筑物;临时水工建筑物系指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水工建筑物。343 枢纽工程不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 3.4.3 的规定采用。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 表 3.4.3设计洪水标准 淹没对象 频率(%)重现期(a)耕地、园林502025林地、牧草地正常蓄水位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1051020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522050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2150100注:铁路、公路等

35、淹没的洪水设计标准,宜按具体情况参照有关专业规范分析确定。412 枢纽各类建筑物的选型和布置,应优先满足通航条件的要求,并与各类建筑物的使用条件的要求相互协调。413 应充分重视枢纽的泄洪能力,并满足原河道安全泄洪的要求。426 泄水建筑物泄流长度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原则:(1)能安全通过洪水标准所规定的设计洪水和校核洪水;(2)根据河道地形、地质及闸上来水和下游扩散情况等具体条件,不产生大面积的回流区;(3)泄流长度与上、下游河道宽度相互适应。4213* 泄水建筑物与通航建筑物应在其上、下游设置足够长度的导流堤,避免泄流时影响通航。432 船闸不应兼用作泄洪。433* 溢洪船闸必须具有良好的基础

36、和与岸、坝可靠的连接条件,并对结构、闸门防震以及闸室清淤有相应的有效措施。434* 通航建筑物在枢中的布置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必须保证船舶、船队过坝安全、迅速、方便。452* 坝岸连接建筑物的布置应保证河岸及堤坝稳定。456 当渠化枢纽位于洪枯水位变幅较大,洪水位较高的河段,如有洪水漫溢坝岸连接建筑以及与河岩相连台地的情况,必须经过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463 渠化枢纽中,当用来引水灌溉或城镇供水的引水建筑物布置在通航建筑物的同一岸侧时,引水口应布置在引航道口门区以外。进水闸等建筑物应布置在离引水口有足够距离的地点。523* 坝址、坝线选择首先应满足通航要求。5332* 开敞式泄水闸闸门顶

37、高程应根据枢纽正常挡水位或设计挡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安全超高值为 0.30.5m。535* 非溢流坝坝顶高程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按两者之大值确定。536* 船闸挡水前沿闸首顶部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5361* 非溢洪船闸闸门顶高程应为上游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5362* 溢洪船闸闸门顶高程应为上游最高通航水位加安全超高。5363 闸门门顶安全超高值应为:(1)级船闸:0.5m;(2)级船闸:0.3m。11对于有波浪或水面涌高的闸首门顶高程应另加波高或涌高值。538 当坝顶设置公路和公路桥时,其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5381 跨过船闸顶部的公路桥,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8、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的规定。5382 坝顶公路路面高程不应低于非溢流坝顶高程。539* 枢纽的泄洪断面应能安全通过各级设计洪水流量。542* 集中布置的渠化枢纽,严禁将通航建筑物布置在紧邻泄水建筑物与电站两过水建筑物之间。554* 分散布置的渠化枢纽,渠道进口与坝轴线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保证船舶、船队安全进出渠道口门。5632* 渠化枢纽引航道口门区末端与主航道间的连接段航道与坝线间应有保证设计船舶、船队航行的安全距离。604* 渠化工程枢纽中应设置安全监督设施,以监督和管理坝区水上交通安全。4 海港水文规范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104* 海港工程的水文分析与计算,应以当

39、地的水文观测资料为主要依据。311* 海港工程的设计潮位应包括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312 对于海岸港和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港,设计高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 10%的潮位,简称高潮 10%;设计低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 90%的潮位,简称低潮 90%。314 对于汛期潮汐作用不明显的河口港,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应分别采用多年的历时 1%和 98%的潮位。315 海港工程的极端高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 50 年的年极值高水位;极端低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 50 年的年极值低水位。321 确定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进行高潮和低潮累积频率以及乘潮潮位累积频率统计,应有完整的一年或

40、多年的实测潮位资料。411* 设计波浪的标准应包括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和设计波浪的波列累积频率。412* 在进行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一般的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时,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应采用 50 年。413* 在进行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时,设计波高的波列累积频率标准应按表4.1.3 采用。当推算的波高大于浅水极限波高时,应按极限波高采用。设计波高的累计频率标准 表 4.1.3 建筑物型式部位设计内容波高累积频率 F(%)上部结构、墙身、墩柱、桩基强度和稳定性1 直墙式、墩柱式 基床、护底块石稳定性5胸墙、提顶方块强度和稳定性1护面块石、护面块体稳定性13

41、(注)斜坡式护底块石稳定性13注:当平均波高与水深的比值0.3 时,F 宜采用 5%。433* 当采用海港工程附近观测台站的波浪资料时,应考虑地形和水深的影响分方向地检验资料的适用程度。612 当波浪折射水域有岛屿或海岬时,尚应考虑波浪的绕射作用。当港口口门外有较长而深的外航道时,应考虑外航道对波浪折射和绕射的作用。712 港内波浪要素的计算应以波浪绕射为主。对于下述情况还应分别考虑波浪折射、反射或局部风浪的影响。7121 当港内水深变化较大时,同时考虑绕射与折射。7122 当港域边界为直立墙或陡坡时,同时考虑绕射与反射。7123 当港域风区长度超过 1km 时,同时考虑绕射波与局部风浪的合成

42、。5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103 水文分析与计算的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资料的收集、观测、整理及统计分析;12(2)航道设计通航水位、流量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水位的确定原则,航道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3)港口设计水位、波浪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水位的确定原则,港口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4)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通航水流条件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检修水位的确定原则,通航建筑物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104* 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采用的水文基本资料必须满足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要求,并应

43、符合下列规定。1041 应以工程所在地和相邻水文站的水文实测资料为主要依据。1042 水文要素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设计值应采用统计相关分析方法确定。工程所在地水文要素受人类活动影响时,应采用分析或模拟的方法确定。311 内河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基本资料的内容,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当收集的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专门观测。313 水文分析与计算应采用国家水文、气象部门整编的资料和专门观测的资料。342 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并应对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进行合理性检查。343 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

44、人类活动对水文要素造成影响时,应对不同时间的水文资料进行同一条件下的一致性检查和处理。411 航道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通航水位及相应的流量、施工水位、水流和泥沙条件、通航期确定。416 当航道工程河段的水文条件发生显著变化时,原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与流量应重新论证确定。421* 天然河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 4.2.1 中规定的各级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422* 感潮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 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累积频率为 5%的水位。天然河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表 4.2.1 航道等级II

45、IIIV、VVI、VII洪水重现期(年)20105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级航道的洪水重现期可降为 10 年一遇,、级可降低为 5 年一遇,、级可按 32 年一遇执行。4222 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第 4.2.1 条的规定。423* 畅流运河及河网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 4.2.1 条的规定执行。425 湖泊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根据湖区航道等级和湖泊防洪堤规划高程等情况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表 4.2.1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426 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4261 有调节能力的枢纽上游

46、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 4.2.6 确定的重现期洪水与相应的汛期坝前水位组合,以及以坝前正常蓄水位与相应的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其上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考虑河床淤积对水位的抬高的影响。枢纽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表 4.2.6 通航建筑物等级I、IIIII、IVVVII洪水重现期(年)100202010105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级通航建筑物的洪水重现期可采用 10 年,、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为 53 年,、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 32 年;在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过论证后洪水重现期可采用 201

47、0 年;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4262 无调节能力的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 4.2.6 确定的重现期洪水敞泄时的水面线,以及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入库流量组合的水面曲线,取其上包线作为沿程各站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427 枢纽下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表 4.2.6 确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最大下泄流量形成的下游水面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136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321 作用的代表值应包括标准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322 对不同的极限状态和组合,不同的可变作用应取不同的代表值。323 对永久作用,不论何种极限状态或组合,应以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324 对可变作用,应按不同极限状态和组合分别取其代表值。325*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变作用应分别按如下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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