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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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 应急避难场所作为抗震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在防震抗震、减轻地震灾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爱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减灾力量,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标准化建立治理,依据防震减灾法、突发大事应对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防灾避难场所设计标准(GB51143-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35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等部门关于推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7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

2、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根据“预防为主、防备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立和治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减地震等突发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目标任务。依据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治理方法(泰政规【2023】13号),各市(区)应准时修订本地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和建立要求,完成规划确定的应急难场所建立任务并完善设施配套,形成以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设施配套、掩盖面广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根本满意城市居民避震疏散需要

3、。 二、加快工程建立 (三)合理安排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露天停车场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应同时进展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立,同时验收。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应由市教育局、体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建立专项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规划,制定实施规划,由全部权人或治理使用人依据实施规划进展改造建立。 (四)严格建立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要严格按

4、国家防灾避难场所设计标准(GB51143-2023)等有关标准、标准进展设计、施工和验收,根据标准、标准安排交通、通信、供水、 供电、排污、抢救、消防、物资储藏等配套根底设施建立。统一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准和信息系统标准,确保到达相关要求。 (五)标准建立程序。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要根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立程序有序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前方可实施。工程招投标要按规定严格治理,施工过程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展。担当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根据资质等级担当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应急避难场所工程

5、竣工,由建立主管部门牵头,应急(地震)等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科学维护治理 (六)制定治理制度。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详细治理规定,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维护治理协调机制,并指定特地部门统筹负责维护治理工作。各产权单位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常的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正常使用。 (七)促进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治理要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既可供居民平常休闲、消遣、健身和停车等使用,又能在遇到自然灾难、突发大事时供居民紧急避难使用。 (八)做好维护治理。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治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谁维护”的原则,由应急避难场所

6、全部 权人或治理使用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治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维护治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展养护、修理,并确保养护、修理工作的质量。 (九)抓好应急治理。发生突发性自然灾难和事故灾难,需要立刻疏散人员的,由市应急治理局负责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各市(区)政府及街道、社区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就近组织辖区内避难人员进入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其所涉及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随之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期间,应向进入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供应以下保障:安全的饮用水和食品、住宿装备、供电设施、应急厕所、根本医疗救助、灾情信息效劳等。同时,应急避难人员必需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的

7、各项规定,维护和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安全。应急避难场所治理责任人应当做好相关卫生防疫等后续处置工作并尽快恢复场所的原有功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落实政府责任。各市(区)政府是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制订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和年度建立规划,将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实行切实措施推动建立任务的落实。学校操场、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配套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立资金由建立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 (十一)明确部门责任。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牵头负责,各市(区

8、)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的治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负责制订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建立规划,负责市级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配套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每半年对各市(区)政府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各市(区)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的治理工作。 2.市应急治理局(地震局)负责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加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的技术指导,参加竣工验收。 3.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立的应急避难场所

9、建立维护资金、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储藏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市(区)财政局依据财政体制将本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政府投资建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资金、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物资储藏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协同住建等部门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加应急避难场所建立。 4.市民政局负责对市级各应急避难场所所需根本生活救助物资进展统一储藏,并在自然灾难发生时确保物资发放到位。 5.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学校、体育场馆、停车场的配套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 6.供水、通信、供电、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作,保证各自系统在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和投入

10、运营后的正常运行。 (十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加大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学问的宣传力度,努力把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的重要基地。编制居民应急避难宣传手册,以及疏散、引导、安置工作程序和应急避难场地功能设置手册,让居民了解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以及所在地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切实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难和事故灾难的力量。 对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指导意见 为仔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关于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233号)、市推动城市安全进展实施

11、方案(委办发202399 号)精神,促进我市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标准化建立治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的规划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住房建立、应急治理等抗震防灾相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现状条件评估结果,根据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完善抗震防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和确定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有关内容,切实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用地,确保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能够落到实处。市、市(县)区住房建立、应急治理等抗震防灾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

12、抗震防灾规划,提请本级政府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规划,明确建立任务和时序,并将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工程纳入年度城市建立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立。 二、合理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大型露天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场所和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应同时进展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立,同时验收。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应依据抗震防灾规划及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规划,由全部权人、治理使

13、用人或属地街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通过增设必要的应急设施、标识,实施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建立。鼓舞支持开展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试点,相关部门单位可依托新建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究同步建立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三、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程序。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要按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立程序有序实施。建立单位应将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方案报经有关专家审查通过,或者施工图审查合格前方可组织施工。工程招投标要按规定严格治理,施工过程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展。担当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根据资质等级担当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建立

14、单位要加强建立治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应急功能校验,校验结果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进展整改。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阅历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严格执行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标准标准。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单位应当在工程新建或改造时,根据规划要求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统筹做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组织治理工作。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标准,合理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抢救、消防、物资储藏、信息标识等配套根底设施建立,确保到达标准标准要求。对达不到现行

15、标准的已有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及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规划要求,分期分批予以改造。 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治理。各市(县)区属地政府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详细治理规定,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维护治理协调机制,并指定特地部门统筹负责催促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维护治理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维护治理部门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治理。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维护治理的特地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维护治理制度,制订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并落实全部权人或治理使用人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单位,需定期对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

16、展养护、修理,确保养护、修理工作质量,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常的功能运转与应急时期的正常使用。 六、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治理要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平常可供居民休闲、消遣、健身和停车等使用,在遇到突发破坏性地震及其他自然灾难、突发大事时供居民紧急避难使用。同时,抗震防灾相关治理部门和单位可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加大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学问的宣传力度,努力把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的公共效劳平台。 七、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治理。各市(县)区属地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及应急避难场所效劳范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方案。因发生灾难需要开

17、放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启用打算,组织和发动居民进展转移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当应急避难场所演练和灾时人员疏散的详细实施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日常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据启用打算,马上实施应急启用转换。应急过程中,属地街道及社区根据相关预案就近组织辖区内避难人员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启用状况。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期间,应向进入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开放有关的场所和供应效劳,同时应急避难人员必需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的各项规定,维护和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安全。应急避难完毕后,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单位应当做好有关后续处置工作,并尽快恢复场所的原有功能。 八、

18、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库。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治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和运行维护治理台账,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和运行维护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为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使用供应必要的数据支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常的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正常使用。根据属地治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属地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和维护信息的备案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积极向社会供应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效劳信息,为更好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供应有力保障。 九、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属地为主

19、、分类治理的原则,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将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将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治理纳入公共效劳体系,将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纳入应急联动体系,相关的建立、维护治理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与经济社会进展相匹配。市抗震防灾相关部门与市(县)区属地政府要根据条块结合、相互协作的要求,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治理相关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治理的强大合力。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市应急治理部门共同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治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政园林、水利、人防、民政、教育、城管、体育、文广旅游、文旅集团、供水、通信、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防震减灾职能,协同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纳入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建立的工程,其产权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听从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立需要,支持参加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市(县)区应急避难场所维护治理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和应急启用治理,相关产权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和应急启用转换工作;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民政、卫健、市政园林、公安、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抗震防灾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地震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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