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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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治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较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 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其次责任人,安全生产主要

2、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较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治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治理条例惩罚外,公司赐予通报批判、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车驾驶员发生稍微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对驾驶员赐予经济惩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生一般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头实施。 物业经理人: 篇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准时报告、统计

3、、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

4、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 (3) 事故发生缘由的初步推断; (4) 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状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爱护事故现场,并快速实行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状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实行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无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状况而不实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6、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承受调查以及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别状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篇3:东煤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治理制度 东煤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治理制度 第

7、一条、本公司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执行。 其次条、工伤事故分类。 A、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B、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C、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D、特殊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三条、伤

8、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觉的人,必需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爱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需做出标志、拍照、具体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需经上级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工程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处安监处。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展调查,查明缘由。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峻程度分级负责: A、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处安监处负责组织。 B、重伤事

9、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安监处负责组织。 C、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主管安全生产监视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状况照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准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状况后,必需对事故进展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依据事故发生的物质缘由、人为缘由和治理缘由,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A、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

10、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B、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C、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实定者负责。 D、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E、已发生事故未准时实行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F、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学问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G、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

11、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任凭撤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撤除者或打算撤除者负责。 H、对于已发觉的事故隐患,工程部能解决但未准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工程部主管经理负责;工程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工程处,未准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处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B、公布的指令、命令、打算、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反本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C、对职工不按规定进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D、安全设施

12、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E、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惫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F、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仔细实行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G、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晰,对事故责任者进展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良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A、轻伤事故由处安监处审批,报公司安监处备案。 B、重伤事故由工程到处长审批,报公司安监处备案。 C、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视局和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A、准时精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照实逐项填写。 B、对本公司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展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掌握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治理方法,猜测掌握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缘由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头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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