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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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 市发改委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发改服202310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2023年5月17日 宜昌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定价名目、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

2、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细则。 其次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恳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主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及公共场地(部位)供应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保养和治理等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收费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等因素,根据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主体,根

3、据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在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效劳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效劳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治理以外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之签订明确商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

4、的物业效劳合同。 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大门出入口、每幢楼宇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或通过建立业主微信群、群等形式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本钱变动状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舞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效劳治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加、多元共治,更好满意居民根本物业效劳需求。 第五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效劳费,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 第六条 物业效劳费以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第七条 开发建立

5、单位应当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立停车库(位),优先满意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 对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钱调查,通过公开本钱调查结果,引导催促开发建立单位合理定价。对本钱调查证明租售价格过高,经提示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停车费包括停车库(位)场地费和停车效劳费两局部。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

6、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场地费收取标准由业主大会打算,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业主拥有全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场地费。开发建立单位全部的车库(位),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设置的车库(位),根据合同商定收取场地费。 物业治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库(位),开发建立单位全部的车库(位),以及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设置的车库(位),业主用于停放车辆的,物业效劳主体根据合同商定标准收取停车效劳费,合同未商定的,停车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主体依法协商打算。 第九条 对进入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以下车辆,应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

7、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及装修、安装、修理效劳缺乏2小时的临时车辆; (四)其他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效劳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按合同商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效劳费收入与使用支出状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承受业主监视。

8、 第十一条 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治理的,由物业效劳主体与业主或业主大会协商,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展合同商定。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选择自行清运,但应按物业治理规定的要求准时清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选择托付物业效劳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商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本钱费。 第十三条 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修理安装等临时性效劳的外来人员,物业

9、效劳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涉及车辆停放的,根据第九条第(三)款进展治理。 第十四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治理区域,二次加压供水正常损耗,可按供水量本钱公正分摊。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分摊依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未按商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

10、物业效劳主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效劳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效劳费等理由,削减效劳内容,降低效劳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主体承受托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实施自行治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打算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单方面打算

11、。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标准收费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承受业主监视。 其次十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效劳标准标准,健全物业效劳主体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催促物业效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效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信息等询问效劳制度和争议调解机制,为业主、物业效劳主体等供应相关询问效劳,或者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效劳活动中的争议。 其次十一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监视检查。物

12、业效劳主体违反物业治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由房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惩罚。 其次十二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发改委(物价局)、宜昌市住建委(住房保障治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其次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宜昌市物价局宜昌市房产治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宜价服202398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 篇2:南通市通州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附件: 南通市通州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

13、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视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专业治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建立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

14、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鼓舞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 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负责制定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及相关治理规定。 其次章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治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具有公共性的物业根本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15、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区发改委会同区住建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效劳平均本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状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本区一般住宅前期物业等级效劳标准、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区发改委会同区住建局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物业效劳水平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一般住宅前

16、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物业效劳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区发改委备案或审批: (一)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备案或审批申请; (二)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住宅小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 (四)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本钱费用测算材料; (五)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备案表; (六)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定的,由建立单位担当。 第九条

17、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调整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视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效劳本钱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打算,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商定执行。 住宅前期物业治理期间变更物业效劳企业的,应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明确物业效劳等级和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备案后执行。 对设施设备不齐全、规模小、单独分散的老小区,托付其他物业效劳企业代管,只供应根本

18、的环境卫生保洁、秩序维护效劳的,可由区发改委会同区住建局,核准根本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通过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执行。 第十条 非一般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合同商定执行。 住宅经批准转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打算,合同商定执行。 业主实行自行治理或业主自行治理与托付专业机构相结合治理的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打算,商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区发改委备案后执

19、行。 第十一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可以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详细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前期物业效劳协议中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用构成一般包括:治理效劳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含电梯、水泵、消

20、防设施、监控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责任保险等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治理费分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治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水泵、消防设施、楼道照明

21、、路灯、道路、绿地、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用房、设施设备用房、围墙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车辆停放效劳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公共效劳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用可以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

22、六条 因业主缘由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效劳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效劳企业确认后,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效劳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优待期限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待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非一般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的优待措施根据合同商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商定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治理 第十八条 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对车位、车库

23、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护、治理所收取的费用。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保洁、秩序维护、治理效劳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车位租金是车位全部权人或治理者将车位实行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区发改委会同区住建局综合考虑汽车停放治理效劳平均本钱,车位、车库建立本钱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本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停车效劳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 其次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分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治理效劳本钱等因

24、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全都,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其次十一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符合消防要求,确保住宅小区道路畅通和不影响业主正常活动的状况下,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帐,所得收益70%纳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其余局部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效劳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 其次十二条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治理者依据合同商定收取,也可托付物业效劳企业

25、代收,分别核算。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详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其次十三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其汽车停放费、租金的详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治理和停车治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70%纳入住宅专项修理基金,其余局部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四条 在满意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供应不少于2小时的

26、免费停车。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或业主共同打算收取,详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展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抢救、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修理、安装、搬家等效劳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其他效劳收费治理 其次十五条 特约效劳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特约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效劳费收费标准由双方依据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协商确定。 其次十六条 代办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供应代办效劳,向托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效劳费收费标准由托付双方

27、依据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协商确定。 其次十七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业经营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可以依据商定向托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次十八条 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心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公共能消耗用。已经计入物业效劳费本钱的,不得重复计收。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效劳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商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方法应当通过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合同中没有商

28、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根据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 其次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和梯控卡治理的,不得在物业效劳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立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梯控卡等);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出入证治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商定。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根据补偿本钱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应当免费为业主车辆免费供应每车位1张的门禁出入证卡。 物业效劳企

29、业对住宅小区实行持证治理的,装修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可根据制作本钱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丧失、损坏的,可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工本费每证不得高于10元。 第三十条 利用业主共有局部、共用设施从事经营的,所得收益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使用;没有打算或者商定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效劳企业代办经营本钱后,70%纳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其余局部可以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五章 收费行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标准效劳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并承受业主

30、监视。业主对物业效劳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答复。 物业效劳企业将物业效劳合同中的局部专业效劳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效劳质量、削减效劳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监视履行和最终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责任。 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的修理、养护、治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恳求业主委员会监视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物业效劳企业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

31、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效劳内容、效劳等级、效劳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区住建局、区发改委的投诉举报电话,承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视。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立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效劳收费的有关状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强化本钱约束机制。同一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效劳于多个物业治理区域的,效劳本钱和收支应当按物业治理区域分别核算。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状况、代

32、收代交费用分摊等状况,承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视,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实施治理和效劳的详细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承受监视。 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费的收支状况,并承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大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状况进展审计。审计费用的担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效劳

33、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准时结清物业效劳和代收代交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收取物业效劳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制向装饰装修企业(人)收取装饰装修治理效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全装修住宅不得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如业主对全装修住宅进展二次装修的,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三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制效劳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效劳。物业效劳企业已承受托付实施物业效劳并收取相应效劳费

34、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八条 区发改委应当对政府指导价治理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本钱监审制度。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 区住建局应当准时制定和完善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标准,加强对物业效劳行为的监管。 区住建局应当会同区发改委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视治理,准时处理物业效劳投诉。 物业效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治理,标准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效劳水平。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委和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和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的监视检查。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行为

35、之一的,由区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惩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根据规定供应效劳而收取费用的; (三)实行分解收费工程、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效劳并收费的; (五)承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托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效劳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状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区发改委

36、、区住建局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和本细则治理、监视物业效劳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订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效劳双方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商定物业效劳收费等事项的,连续按原商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其他治理人的物业效劳收费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施行,本细则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篇3:咸宁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37、关于印发咸宁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房产治理局,咸宁市物业协会,咸宁城区各物业效劳单位,各业主委员会: 现将咸宁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咸宁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附件: 咸宁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鄂价工服20232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

38、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恳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主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治理效劳内容一般包括:环境的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排水、电梯、安全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第五条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主体,在政府制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内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

39、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效劳合同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效劳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组织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效劳主体协商确定效劳收费标准,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参照一般

40、住宅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实行物业效劳质量等级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共同制定咸宁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附件1)、咸宁城区住宅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附件2)。详细标准由各物业效劳企业依据房管部门、物业协会评定的物业效劳等级对应相应基准收费标准拟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市城区等级收费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 等级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依据物业效劳本钱变化、经济社会进展状况、居民的承受力量等状况进展调整。 第九条 建立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

41、业委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效劳内容、效劳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商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效劳收费可按月、季收取,但最多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效劳费用。与业主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定价治理以外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鼓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政府定价治理以外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

42、见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本钱变动状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效劳收费标准,应获得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商定。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单方面提高效劳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根据合同商定标准70%比例担当物业效劳费。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立停车库(位),优先满意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

43、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管部门备案。同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治理、使用、收费等详细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建立单位、物业公司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物业效劳费。 第十四条 对房屋装修可以实行保证金治理制度,详细保证金标准由物业效劳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治理方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

44、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展详细规定。 装修垃圾托付物业效劳主体清运的,由物业效劳主体按4元/的标准收取。装修期间不得收取电梯使用费等其他名目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本钱费。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缺乏的由业主大会打算,可以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弥补。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环卫等单位,应当依法担当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

45、施设备修理、养护的责任,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治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根据供水、供电、环卫等单位的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未按商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效劳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效劳费等理由,削减效劳内容,降低效劳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市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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