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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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治理方法(2023修正) (1999年7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68号文件公布;202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局部市政府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打算修正;2023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打算其次次修正)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治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

2、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治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进展、推广工作,并详细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治理范围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治理等工作。 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帮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舞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

3、散装率,进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需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肯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力量标准进展设计和建立,其散装设施力量必需到达70%以上。 第六条 对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生产、销售状况报送散办;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4、生产、销售状况以及使用水泥状况报送散办。 第七条 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立工程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到达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立工程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顿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停顿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的详细期限由市及县(市)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准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精确、安全牢靠,符合环境爱护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5、依法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治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本钱。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以下规定缴纳: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业上月实际销售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缴纳; (二)建立工程工程(含独资、合资、合作工程)由建立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设计使用水泥量预交。其中,长海县的建立工程工程,由县财政部门代收。专项资金的入库和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根据上季度使用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缴纳。 第十二条 各散办于每月15

6、前凭辽宁散装水泥资金专用票据,将收取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帐户。 散办可以托付有关单位代征专项资金,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3日前,将收取的专项资金上缴到散办。 专项资金的代征手续费为实际代征缴入国库专项资金数额的千分之二,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治理。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和购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发票等使用散装水泥的凭证,向散办申请清退专项资金。散办和财政部门核实有关资料后,建立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到达百分之八十的,根据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清退专项资金;建立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到达百分之八十的,不予清退专项资

7、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治理应当承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改、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修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建立工程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进展散装水泥宣传和嘉奖; (六)代征手续费; (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进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

8、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散办提交立项报告,经散办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立或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提交经有关专家评审的工程建立可行性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区散办应将其征收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市散办。 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由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托付散办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进展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涉及财政、环保、技术监视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59号文件公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治理暂行方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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